续修台湾府志 - 卷四

作者: 余文仪20,915】字 目 录

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报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报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报垦园,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征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应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起科粟三万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垦园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拨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园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拨归并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乾隆十二年报垦下则田园,起科粟三石七斗六升八合一勺零。又下则田起科粟五石二斗七升五合四勺。

乾隆十二年报垦下则园,应于乾隆十五年起科粟六十八石六斗六升四合四勺零;内除拨补陈林源缺额榖五石六斗四升外,实征升科粟六十四石二升四合四勺零。

乾隆十五年报垦下则园,应于乾隆二十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九升二合八勺零。

乾隆十九年报垦园,应起科粟五百二十八石八斗六升七合四勺零。

乾隆二十年报垦园,应起科粟七十二石九斗四合四勺零。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七年止新垦田园,起科共征粟六百八十九石六斗三升二合五勺零。连前通计,共征粟四万八千四百零八石九斗八升八合五勺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三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八千零九十六石三斗七升八合五勺零。

彰化县

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园,实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垦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征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征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升科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报垦下则田园,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连前截归新垦田园通计,共征粟二万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

乾隆十五年升科下则田,征粟八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二十年升科下则园,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下则田,征粟六百一十八石零五升二合零。又升科下则园,征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二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二百八十一石三斗二升四合零。又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六十石一斗七升二合零。又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四千零四十石零三升五合零。又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一百四十八石八斗五升六合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垦田园,起科共征粟七千一十九石一斗四升四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二万九千九百零一石五斗八升一合零。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共减征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冲沙压下则园共减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九千四百二十三石二斗四升九合零。又水沙连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厅

旧额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照旧则征输),共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又拨归田园四十九顷十七亩零(照同安则例升科),合征粟七百七十四石一斗三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三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减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今实征粟一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五升五合零。

乾隆十二年升科,征粟二百四十石三斗零八合零。

乾隆十四年升科,征粟六十四石七斗五升八合零。又升科园,征粟三十六石五斗七升一合零。

乾隆十六年升科,征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报垦,于二十七年升科征粟六十三石八升二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田园,征粟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减征粟四百九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零,今实征粟九百四十石九斗七升五合零。又新科充公田园,征粟一千二百五十一石六斗七升七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勘详崩陷田园减征粟四百三十石七斗九升八合零,今实征粟八百二十石八斗七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征粟九百五十三石一斗二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六年升科,征粟八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

乾隆二十七年升科,征粟二千零二十石八斗五升八合零。

以上合计厅属实在田园,供粟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拨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另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新报垦地种,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新垦地种,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新垦地种,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零。

通澎湖合计旧额、新垦,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附考

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榖;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榖;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耔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租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党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松,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诸罗杂识」)。

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榖最贱每石三钱,巳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赤嵌笔谈」)。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零(田甲戈数另载「田园」),计亩征银,仍代纳以粟。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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