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 - 第九章 契约的早期史

作者: 梅因24,835】字 目 录

少已为经验所证实的有关行动的通则,和一个严正的道德哲学。因此他们也就不可能不从基督教记录的各项问题中选择那些接近于他们习惯的纯理论制度的问题,他们处理这些问题的态度也就不可能不来自他们的法庭的习惯。几乎每一个对罗马法有足够知识的人,能够理解罗马刑法制度,罗马人由“契约或侵权”创设的债的理论,罗马人对于“债务”以及对于“债务”产生、消灭和移转的方式的见解,罗马人对于通过“概括继承”而个人继续生存的观念的人,都可以说明:西方科学问题经证明对它非常意气相投的心境是来自什么地方的,用以说明这些问题的用语是来自什么地方的,以及应用于其解决中的推理方法又是来自什么地方的。必须回忆一下,这逐渐渗入西方思想中的罗马法既不是古城市的古制度,也不是“拜占廷皇帝”的经过删改的法律学;当然,更不是几乎埋没于以“现代民法”名义通行于世的现代纯理论学理的象寄生物那样的过度发展中的大量规则。我所谈的,只是指由安托宁时代伟大法律思想家所研究出来的、部分地由查斯丁尼安的“法学汇纂”加以转载的法律哲学,这个体系很少缺点,除了它所要达到的高度的优雅、明确和精审,已超过了人类事务所许可以及人类法律所能限制的范围。

许多英国著名的和有信誉的著者,由于对罗马法的无知(这是英国人不得不立即承认,但有时不以为耻,反以自夸的),对罗马帝国时期内人类智力状态提出了最不足取的奇论。他们常常这样主张,并且是毫不踌躇地、好象在提出这命题时毫不卤莽似的,认为从奥古斯多时代终了的时候起一直到一般对于基督信仰开始发生兴味时,文明世界的心力遭受到瘫痪症的猛烈侵染。这时有两个思想主题,——也许是除了自然科学之外仅有的两个——可以供人们所具有的一切能力作专心致志的研究。其中之一是形而上学的研究,这只要人愿意继续钻研是没有限制的;另一个是法律,这是和人类的事务同样地广大的。恰巧在上述的时期中,操希腊语的名省专心从事于其一,而操拉丁语的各省又专心于另一种问题。我不想谈亚历山大城和东方在纯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我大胆地断言,在罗马和西方的手中有一件工作,足以补偿在其他智力上的欠缺,并且我要附带说明一句,他们所获得的结果,就我们所知而论,对于他们所花费的坚毅的专门的劳力,并不是不值得的。除了一个职业法律家外,也许没有人能完全了解“法律”能吸收个人的多少精力,但是一个普通人也不难理解为什么罗马集体智力的一个不平常部分会被法律学所独占。“一个特定社会的精通法律学,它所依靠的条件,和它在任何其他种类研究中所依靠的条件终久是完全相同的;而条件中最主要的是全国智力花费的比例,以及时间的长短。当促使一种科学前进和完善的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原因结合在一起时,这种结合在从‘十二铜表法’到两个帝国分裂时候为止的这个长时期内继续对罗马的法律学发生作角,——并不是不规则的和间断的,而是力量继续不断地增长,数量继续不断地增加的。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年轻国家最早的智力活动是研究它的法律。一当人们的智力第一次有意识地努力要作出概括时,首先包括在一般通则和包含丰富的公式中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事务。年轻共和国集中一切精力专心从事法学研究的声势,在开始时是毫无限制的;但不久就终止了。智力不再为法律所垄断。早晨集合在伟大罗马法学专家那里的听众减少了。英国‘法学院’的学生数从几千人减少到了几百人。艺术、文学、科学和政治在全国的知识界取得了它们的分额;而法律学的实践则限制于一个职业界的范围之内,虽然并不是有限的或是无关重要的,但它所以能有吸引力,一方面是由于这一门科学的固有的引人之处,另一方面亦是由于因此而可能获得的酬报。这一系列的变化在罗马甚至比在英国表现得更为显著。到共和国时代的末期,法律是除了有将军的特殊天才的人以外一切有才干的人的唯一天地。但是到了奥古斯多时代,一个新的智力发展的阶段开始了,正象我们的伊利萨伯时代开始一样。我们都知道它在诗歌和散文上的成就;但必须说明,有些迹象表明在起装饰文学的光辉灿烂以外,它已到了在自然科学中作出新征服的前夕。但是到这个时候,罗马国家中智力的历史已不再和智力进步到这时为止所追求的道路平行前进。罗马文学严格讲起来只能说是昙花一现,它在各式各样的影响下突然终止,这些影响虽然有一部分是可以探索的,但在这里加以分析是不适当的。古代的知识界有力地被推囘到其老路上去,而法律又成为专属于天才的正常范围,正和罗马人把哲学和诗歌蔑视为一种幼稚民族的玩具的时代一样。在帝政时代,使一个有天才的人从事于法学专家的事业的外因,其性质究竟是怎样的,要理解这一点,最好的方法是考虑他在选择职业时所面对的抉择。他可能成为一个修辞学教师,一个边境哨地的司令官,或是一个颂词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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