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志康熙本 - 卷四 学 校 志

作者: 佚名6,769】字 目 录

歌每年纳租银壹两钱捌分叁厘正。

郑英乃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

郑英乃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

郑英乃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

郑勉为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上手系沈策先秤纳。】

赖绍英每年纳租银壹两零玖分正。

郑子恩每年纳租银捌钱正。

赖樽每年纳租银捌钱肆分正。

赖振大每年纳租银壹两零陆分正。

黄应赐每年纳租银肆钱捌分正。

郑杨芳每年纳租银伍钱柒分伍厘正。

谢元亮每年纳租银伍钱肆分正。

谢时德每年纳租银贰钱肆分正。

郑尚益每年纳租银肆钱捌分正。

郑以章每年纳租银壹钱玖分正。

郑以振每年纳租银壹钱壹分捌厘正。

以上十六项每年共租系银壹拾壹两壹钱捌分陆厘正,每积三年,以为当科遗才大收生员科举之资。

张周每年纳租系银壹两柒钱陆分伍厘正,原给本学水夫工食。

自新巷直下至大街,横至龙门止,基址相连门斗,民人赁做房屋,每年纳租。姓名开后:

廖得顺一间。后与廖得玉民居为界,左与学为界,右与新巷为界,前与廖得立为界。内屋后有粪窑一所。

廖得立一间。后与得顺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田为界。【以上二间,每年纳租系银贰钱正。】

黄应田一间。后与廖得立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思盛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思盛一间。后与黄应田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盛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校注:黄思盛、黄应盛、黄刘福三条中,原文“左右如上”,均漏一“界”字,现均校补。)

黄应盛一间。后与黄思盛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刘福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黄刘福一间。后与黄应盛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茂、赖养赞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应茂、赖养赞共一间。后与黄刘福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郑振英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郑振英一间。后与黄应茂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郑以就为界。每年纳租银柒分伍厘正。

郑以就一间。后与郑振英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李用臣为界。每年纳租银柒分伍厘正。

李用臣一间。后与郑以就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全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黄应全一间。后与李用臣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巫必台为界。每年纳租银伍分正。

巫必台一间。后与黄应全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思升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思升一间。后与巫必台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郑兰英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伍分正。

郑兰英一大间,上下两栋。后与黄思升为界,左与戴元盛为界,右与巷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叁钱正。

戴元盛一大间,上下两栋。后与学斋为界,左与陈元恭为界,右与郑兰英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左边原黄应寿一间,每年纳租银贰钱,今元盛并入。

陈元恭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邓谷生为界,右与戴元盛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邓谷生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李接臣为界,右与陈元恭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李接臣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黄应芳为界,右与邓谷生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应芳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戴文盛为界,右与李接臣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戴文盛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李含生为界,右与黄应芳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李含生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张志谷为界,右与戴文盛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张志谷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赖膂臣为界,右与李含生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赖膂臣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范元胜为界,右与张志谷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范元胜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王明兴为界,右与赖膂臣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叁钱正。原一间,今隔分二间。

王明兴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李以德为界,右与范元胜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文昌祠后系学地:

张应发一间。后与祠为界,左与青云路为界,右与赖得俊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学地租银壹钱正。

赖振元【即得俊。】一大间。后与祠为界,左与张应发为界,右与戴元进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叁分伍厘正。

戴元进一间。后与祠为界,左与赖振元为界,右与赖膂臣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赖膂臣一间。后与祠为界,左与戴元进为界,右与黄思升民居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以上大共学地租系银肆两叁钱柒分伍厘正。

文昌祠祀典(校注:此条卷首目录原无。)

张居可赁祠前塘一口,四处界址旧有分明。每年纳租系银壹两正。

漆店背店三间:

张汝才一间,每年纳租银柒钱正;

刘淑初一间,每年纳租银捌钱正;

沈君弼一间,每年纳租银陆钱正。

【以上三店,原收李以德偿期银贰拾两,向吴惺卿买置。每年共收租系银贰两壹钱正。】

李以德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龙门为界,右与王明兴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此系霍公捐俸贰拾两买置。本人偿期银贰拾两,每年纳租系银贰两正。

癸酉举人卢日就,喜出银壹拾两生放利息,共凑银贰拾两,以学地架造楼店壹间,招张应发白手开坐,每岁纳租系银贰两肆钱正。

赖膂臣赁学地旧址外,又将文昌祠、社学后空地借筑丈余,每年春秋季,各纳租系银伍分。【此地应归还祠。】

霍公捐俸壹拾两买祀田壹处,税贰拾桶,佃人吴应旺耕。

【以上伍款租银,俱入文昌祠春秋办祭之用。】

康熙拾贰年癸丑冬,知县潘翊清,教谕黄甲先,生员赖玠、沈墀、黄甲殿、郑孙绶、卢济泓、廖起龙、吴晋、吴利见、熊卜伟公同查正。

学校卷之四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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