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结构主义和辩证法
在这一章里,我们将只提到在进行结构主义研究时所引起的两个普遍性问题。人们可以把这一研究中所引起的问题的单子无限地扩大,因为这种列举的方式已经成了一时时尚,新近的哲学家再没有不跟着走的;这一时尚的新颖性,使人淡忘了这种方法在科学领域里的陈旧性,因为在某些哲学里科学是容易被忽视的。
1.我们的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显然是不得不研究的。因为,在人们专心致志于结构的研究而贬低了发生、历史和功能的情况下,当所研究的不是主体本身的活动时,这就必然要和辩证思维的种种中心倾向发生抵触。所以,看到列维-斯特劳斯在他的《野蛮人的思维》一书里差不多用了整整最后一章来讨论萨特(j.p.sartre)的《辩证理性批判》(critiquedelaraisondialectique),我们认为这是很自然而且又很有教益的。对这场争论在这里加以检讨,在我们看来也是肯定非做不可的,特别是因为我们感到,争论的对立双方似乎都已经忘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在各种科学本身的领域,结构主义总是同构造论紧密联系的,而且就构造论而言,因为有历史发展、对立面的对立和“矛盾解决”等特有的标记,人们是不能不承认它有辩证性质的,更不用说辩证倾向与结构主义倾向是有共同的整体性观念的了。
在萨特所运用的辩证思维里,其主要构成成分是构造论以及构造论的推论历史决定论。关于这第二点,列维-斯特劳斯除了在上文中已经讨论过的对历史的总的批判之外,还很有道理地特别指出萨特的思想说不通,因为他把中心放在自我上,或一个“我们”上,“但一面又谴责这个‘我们’只是一个自我的二次幂,它的本身对于别的‘我们’又是严严实实地封闭的”(《野蛮人的思维》法文本第341页)。不过,在萨特那里,这些并不是辩证法的产物:它们只是一种存在主义的残余,它是仍然带有哲学性质的辩证法还没有能够去掉的一种存在主义的尾巴。反之,在科学思维领域里,辩证化过程本身就含有使各种看法发生互反关系的意思。至于构造论呢,我们采取与列维-斯特劳斯的异议相反的立场,把它保存下来,但是有这样一个带有根本性的保留,即萨特(除了极个别的例外情况外)认为构造论是哲学思维的特权,与科学知识不同,而且他对科学知识的描绘几乎完全是从实证主义及其“分析”方法借用来的。然而,不仅实证主义不是科学,它只给了科学一个系统地歪曲了的形象,而且如梅耶森经常指出的,在哲学上最主张实证主义的学者都只限于在他们作品的前言中声明他们这样的信仰,而当他们阐发他们的经验分析和他们的解释性理论的时候,他们的做法与这个学说主张的常常几乎是相反:所以,如果我们指责他们没有意识到、或有认识论意义上的错误,这是一回事;但是如果我们不再把他们的科学工作同实证主义相提并论,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这样说了之后,可以看到,列维-斯特劳斯在辩证理性和科学思维之间所建立的联系,虽然更为正确一些,但是从对于科学思维的要求来看,仍然留有一种令人不安的不足,必须把辩证过程所占的地位,恢复到比列维-斯特劳斯似乎希望赋予它的还要重要的位置。而且,看来很清楚,如果说列维-斯特劳斯把辩证过程多少有些低估了,这是由于他的结构主义是相对静止的或反历史主义的,而并不是因为有了一般的结构主义倾向的缘故。
如果我们对列维-斯特劳斯确实理解的话,他是把辩证理性看作是一种“一直在起构造作用的”理性的(见《野蛮人的思维》法文本第325页及以下各页),但是有“勇敢”的含义,就是说,它建造起一座座的桥梁,向前迈进;这与分析性理性相反,分析性理性是为了理解而分解事物,并且主要是为了检验。但是,说“辩证理性……不是别的东西,而就是分析性理性……只是在分析性理性上加了点儿东西”(第326页),我们根据这样一个补充来说,并不是要强词夺理;这个补充的意思,几乎就是要把后者所缺少的创造功能或进步功能给予前者,而同时又把验证的主要工作为前者保留下来。当然,这种区别是本质性的,同样当然的是,并不存在两种理性,只有理性可以采取的两种态度或两类“方法”(用笛卡尔赋予这个词的意义)。但是,辩证态度所要求的构造,不仅是要在我们无知的深渊之上“建造一座座便桥”,这个无知的深渊的彼岸在不断地向远处伸展(第325页):这种构造过程还假定有更多东西,因为时常就是构造过程本身,在同种种肯定结合起来时产生种种否定,接下去在共同的“矛盾解决”中再得到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
这个黑格尔或康德的模式并不是抽象的模式或纯概念的模式,否则它就会既不能使科学也不能使结构主义感兴趣了。只要思维努力背离虚假的绝对性,这个模式就表现出思维不可避免的步骤。在结构的领域里,这个模式相当于一个不断重复的历史程序,巴什拉(g.bachelard)在他最优秀的著作之一《非的哲学》(laphilosophiedunon)里曾描述过这个程序。它的原理是,一个结构一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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