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具郑注。
注“郑司”至“种稻”
释曰:《春秋传》者,事在襄二十五,年楚蒵掩书土田法以授子木之事。彼云:“町原防、规偃猪。”是楚之恶地有防猪之法,与此防偃同,故引为证也。先郑云“以列舍水,列者非一,道去水也”者,以舍为舍去之舍。后郑以为止舍之舍,以澮是写去水,以舍为止水於其中,故不从先郑也。
凡稼泽,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荑,音夷。蕰,纡粉反,或忧群反。涸,胡洛反。
[疏]注“殄病”至“乃稼”
释曰:《春秋传》者,隐六年五月,郑伯侵陈,大获。往岁,郑伯请成於陈,陈侯不许,五父谏云:“周任有言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蕰崇之。”注云:“芟,刈。蕰,积。崇,聚也。”“绝其本根,勿使能殖。”引之者,证芟夷为刈杀之义也。“玄谓必於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者,此《月令》文。引之,证经夏以水殄草之义也。云“至秋水涸芟之”者,解经芟夷之义也。
泽草所生,种之芒种。芒种,章勇反,注“芒种”同。
[疏]“泽草”至“芒种”
释曰:“泽草所生,种之芒种”者,但水锺曰泽,有水及咸卤皆不生草,即不得芒种,故云草所生。
旱暵,共其雩敛。暵,呼但反。敛,戚力验反,注同。
[疏]“旱暵共其雩敛”
释曰:此旱雩,据夏五月已后脩雩。云“暵”者,旱之热气。若四月龙见而雩,未必旱暵也。然二种雩皆供雩敛也。
注“稻人”至“发敛”
释曰:郑意,馀官不言共雩敛,於此官特言共者,以稻是水穣,急须水,故旱时特使共雩之发敛也。
丧纪,共其苇事。闉,音因。
[疏]注“苇以”至“之物”
释曰:《春秋左氏》有“井闉”,闉,塞也。郑知苇以闉圹,所以约之为塞圹。言御水之物,则在棺下用之。或以抗席即是御土,与御水义乖,恐非也。
土训,掌道地图,以诏地事。麻,如字,一本作麋,李及聂氏亡皮反,刘、沈皆作麇,音纪伦反。案:注辨土所宜,荆、扬皆言穣,幽、并不应论兽,纪伦之音恐非。
[疏]注“道说”至“宜麻”
释曰:其九州地图乃是诸国所献,以入职方。今土训乃於职方取九州地图,依而说向王,使依而责其贡献之物。云“若云荆、扬地宜稻,幽、并地宜麻”者,案《职方》,荆、扬之州实宜稻,幽、并之州并不言宜麻者,郑以目验见宜麻。《职方》不言麻,乃非民所要用故也。
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诏地求。慝,他得反。虺,虚鬼反。蝮,孚目反。
[疏]注“地慝”至“之属”
释曰:云“若障蛊然也”者,谓土地所生恶物。障即障气,出於地也。蛊即蛊毒,人所为也。云“别其所有所无”者,若《职方》九州所有所无也。云“原其生,生有时也”者,虽是当州所有,而生有时也。云“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者,谓辨地物原其生者,告王求地所有也。地所无及物未生,则不求也。先郑云“地慝,所生恶物害人者,若虺蝮之属”者,此与后郑障蛊义不同,引之在下,亦得为一义也。
王巡守,则夹王车。行,下孟反。
[疏]注“巡守”至“为守”
释曰:“夹王车”者,亦在国掌道地图已下之事。郑云“行视所守也”者,此解诸侯为天子守土。云“天子以四海为守”者,此解天子自守天下之义。若巡守之中含此二义。
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
[疏]“诵训”至“观事”
释曰:云“掌道方志”者,志即今之识也,谓道四方所记识久远之事以告王也。云“以诏观事”者,谓告王观博古之事也。
注“说四”至“二陵”
释曰:《左氏传》昭十八年,宋、卫、陈、郑皆火,梓慎登大庭氏之库以望之。注云:“大庭氏,古亡国之君,在黄帝前。其处高显。”殽之二陵,僖三十二年,秦之蹇叔子见师袭郑,哭而送之,曰:“晋人御师必於殽,殽有二陵焉。其南陵,有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并所识久远之事,故引之以证方志之义。
掌道方慝,以诏辟忌,以知地俗。辟,音避,注同。恶,乌路反。
[疏]“掌道”至“地俗”
释曰:诵训又掌说四方言语所恶之事,以诏告令王避其忌恶。所以然者,使王博知地俗言语之事,故郑云“博事也”。
注“方慝”至“变俗”
释曰:引《曲礼》“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者,上土均云礼俗,注亦引此文。彼谓先王旧俗是礼事,不变之。此引不求变俗,谓不变其乡俗所嫌恶。皆是不求变俗,各证一边之义,故不同也。
王巡守,则夹王车。
[疏]“王巡”至“王车”
释曰:此亦与土训同,各以所掌以告王也。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为守者,于伪反,下“为久”同。
[疏]“山虞掌”至“守禁”
释曰:案下文,林自有衡官掌之,今《山虞》兼云林者,彼林是竹木生平地者,林衡掌之。此山林并云者,自是山内之林,即山虞兼掌之。
注“物为”至“守之”
释曰:但山内林木、金玉、锡石、禽兽,所有不同,每物各有藩界,设禁亦不同。云“守者,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者,案下《泽虞职》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彼是其地之民占取泽物者守之,明此山虞所守亦然。是以此下文亦“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明是守山林之人也。
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濡,戚如兖反,又音柔。
[疏]注“郑司”至“濡调”
释曰:先郑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属”,后郑不从,以为山南为阳木,北为阴木者。案《月令》,十一月日短至,伐木取竹箭。竹箭秋冬生,不用仲夏斩之,故知先郑之义非也。
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忍,音刀。
[疏]“凡服”至“入之”
释曰:服谓牝服,即车平较,皆有凿孔,以輈子贯之,故谓之牝服也。耜谓耒耜,随曲长六尺六寸,车人所造者。二木皆须坚刃,故斩季材少木为之。云“时入”者,以其须坚,故须依上文仲冬、仲夏之时也。
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
[疏]“令万”至“期日”
释曰:案《礼记·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彼据万民伐木之时,谓十月之中。此云万民时斩材,亦谓十月时。
注“时”至“尽物
释曰:郑云“时斩材,斩材之时也”者,正在十月也。云“有期日,入出有日数,为久尽物”者,经直云有期日,郑云有日数,盖当有日数多少,但无文,不知几日为限也。
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抡,鲁门反,又音伦。拘,音俱,本亦作佝,音同。
[疏]“凡邦”至“不禁”
释曰:上文云“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彼据坚刃之极时。但国家须材,不要在仲冬、仲夏,故此邦工入山林不禁。又不言时节,须即取足之故也。
注“抡犹”至“日也”
释曰:此对万民不得非时入,入又有日数。
春秋之斩木不入禁。
[疏]注“非冬”至“木可”
释曰:上经云“邦工入山林不禁”,此又云“春秋之斩木不入禁”,与上违者,上文据国家使工取择木,故非冬夏亦得入山林。此据万民取木,故十月入山,春秋之斩木不入禁,故郑云“斩四野之木可”。虽斩四野木,至於三月,不得伐桑柘,故《月令》季春云“无伐桑柘”,彼注:“爱蚕食也。”
凡窃木者,有刑罚。
[疏]“凡窃”至“刑罚”
释曰:此谓非万民入山之时,而民盗山林之木,与之以刑罚。
若祭山林,则为主,而脩除且跸。坛,徒丹反,或音禅。
[疏]“若祭”至“且跸”
释曰:此山林在畿内王国四方,各依四时而祭。云“则为主”者,谓主当祭事者也。“而脩除”者,谓扫除粪洒。云“且跸”者,且复跸止行人也。
注“为主”至“场坛”
释曰:云“为主,主辨护之也”者,案:《中候·握河纪》尧受《河图》云:“帝立坛,磬折西向,禹进迎,舜、契陪位,稷辨护。”注云:“辨护者,供时用,相礼仪。”则此云辨护者,亦谓共时用相礼仪者也。云“脩除,治道路场坛”者,案《守祧职》云“其庙则有司脩除之”。郑云:“有司恒主脩除。”谓扫除粪洒。场谓墠,即除地之处。坛,神位之所也。
若大田猎,则莱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植,时力反,又音值。珥,如志反,又音耳。
[疏]“若大”至“珥焉”
释曰:言“大田猎”者,谓王亲行。若田在山,则山虞芟莱草木於可陈之处,故云“莱山田之野”。又“及弊田,植虞旗于中”,使民得禽牲者望见之,致禽於其所。“而珥焉”,珥当为卹,谓输禽者割取左耳以效功也。
注“莱除”至“左耳”
释曰:云“莱,除其草莱也”者,谓於防南拟教战之处芟去草莱。南北二百五十步,东西步数虽未闻,广狭可容六军,三三而居一偏耳。云“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画熊虎,其仞数则短也”者,案《司常》云:“师都建旗,大夫建物。”此山虞是士,不建物而建旗者,以其主山,山多熊虎,故得有旗。《礼纬》:“旌旗之杠,天子九仞,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若军吏是卿大夫,则杠长五仞。今山虞是士,虽有熊虎为旗,仞数则短,宜三仞。必取左耳者,以其听乡任左,故皆取左耳也。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麓,音鹿。分,扶问反,下同。
[疏]“林衡”至“其守”
释曰:此林衡兼麓者,以《尔雅》“山足曰麓”,虽连於山,山虞不掌,以麓上有林,故属林衡也。
注“平其”至“部分”
释曰:经直言“平其守”,明不平其税而平均其守而已,故云“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谓部伍有多少远近之分也。
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蕃,扶袁反。
[疏]“以时”至“罚之”
释曰:此时考校而计林麓以行赏罚者,林衡之官既平民之守,护林麓,而会计民有功者赏之,损麓之财者罚之,故注云“不则罚之”也。
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
[疏]“若斩”至“政令”
释曰:上山虞官尊,故设之,是以此林衡若斩木材,期於虞边受焉。
注“法万”至“之期”
释曰:案《山虞》云仲冬、仲夏及春秋,是时之期;号令万民斩材有期日,是日之期也。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
[疏]“川衡”至“罚之”
释曰:川,注渎者皆是也。水锺曰泽,泽与川不同官,今川衡兼云泽者,泽与川连者,则川衡兼掌之。谓若济水溢为荥泽,荥泽则与济连,则管济川者兼荥泽掌之,如此之类皆是。
注“舍其”至“戒之”
释曰:此舍其守,谓川衡之官,时复巡行所守之民,当案视其所守,守人当於其舍申重戒敕之也。
祭祀、宾客,共川奠。奠,音电,下同。鱰,所留反。蜃,上忍反。蛤,古答反。
[疏]注“川奠”至“之属”
释曰:郑此注皆据《醢人》及《笾人》而言。案《笾人职》云:“朝事之笾,有黭蕡、白黑形盐、膴鲍鱼鱰。”《醢人》云:“馈食之豆有蜃醢、衚醢。”蜃衚是蛤,则鱼鱰及蜃皆川中所生之物,故引为证川奠也。言“之属”者,具有蠃醢,亦是川奠,故云之属。
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当,丁浪反,后文皆同。为,于伪反,下注同。
[疏]“泽虞”至“万民”
释曰:案上《山虞》、《林衡》、《川衡》皆不言国,独《泽虞》云“国泽”者,周公设经,二虞二衡,文有不同,皆是互见为义故也。此《泽虞》云:“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亦据中所出,入玉府者多,故特言之,无妨山虞、川衡之等亦入玉府,亦是互见其义也。
注“其地”至“之期”
释曰:“以时入之于玉府”者,但万民入泽,虽无正文,案《王制》“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则万民入泽可同时。云“谓皮角珠贝也”者,泽中所出,无过此四物。皮谓犀皮;角,麋角、犀角;珠出於蝝蛤,蝝蛤在泽,其具亦出泽水,故知之也。云“出入亦有时日之期”者,亦如《山虞职》所云也。
凡祭祀、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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