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疏]“凡罪”至“师氏”
释曰:正刑有五科,条二千五百。丽,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合入四刑者,虽不踣,亦刑之在巿,故总言亦如之。云“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於隐处,故不踣之。
注“罪二”至“一也”
释曰:云“罪二千五百条”者,《司刑》文。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礼记》云“丧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云“於刑同科者,其杀刑之一也”者,事虽异,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杀一也。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
[疏]注“戮谓膊焚辜肆”
释曰:此云“军旅田役斩杀刑戮”,皆使掌戮为之。按《士师》“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犯禁者而戮之”,《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彼并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权时之事,军旅之间,或有临时即决,不假掌戮者也。是以《戎右职》云“掌戎车之兵革使”,注云:“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引战于殽,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
墨者使守门,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门”
释曰:此人即《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令”者是也。
劓者使守关,远,于万反。
[疏]“劓者使守关”
释曰:此则王畿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劓者守之。
宫者使守内,
[疏]“宫者使守内”
释曰:此所守,则寺人之类,守正内五人之等是也。
刖者使守囿,囿,音又。断,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释曰:此则囿游亦如之者,墨者守门,刖者於囿中驱禽兽者也。
髡者使守积。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积”
释曰:先郑以髡为完,但居作三年,不亏体,以此为圜土罢民解之。不从者,掌戮所掌皆亏体,独以此为不亏体,於义不可,故后郑引《文王世子》解之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此郑亦无正文,若合宫者宫之。今按《文王世子》据诸侯法,云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当与诸侯同,不宫之,亦是不翦其类之色。按王同族犯馀罪,刑於甸师氏,刑於隐处。今同族既不宫,亦当於隐处罪之。此守积亦是隐处,故知髡者使守积,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是以郑云“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疏]注“五隶”至“之属”
释曰:此与下为目。云“物,衣服、兵器之属”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国之兵”是也。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搏,音博。为百,于伪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释曰:云“五隶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也。云“任犹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乃结反。
[疏]注“烦犹”至“?厕”
释曰:引《士丧礼》下篇者,《既夕礼》文。云“?厕”者,死者不复用,故窒?示不用,引之者,证烦辱之事。不言祭祀宾客事者,以无文,意义可知也。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遮,章奢反。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师”至“厉禁”
释曰:云“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者,若东方南方衣布帛,执刀剑。西方北方衣毡裘,执弓矢。云“守王宫与野舍”者,即《师氏职》云“帅四夷之隶守王宫,野舍亦如之”者是也。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使,如字,刘色吏反。令,力呈反,沈力政反。
[疏]注“役给其小役”
释曰:云“小役”者,止谓给其小小劳役之事,谓若大役非隶所共,故以小役解之。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徬。徬,步浪反,注同。转,如字,刘张恋反。
[疏]注“郑司”至“曰徬”
释曰:先郑不解牵徬,故后郑增成之。“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者,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往至任所。云“在前曰牵”者,谓车辕内一牛,前亦一牛,今还遣二隶,前者牵前牛,徬者御当车之牛,故据人而言牵徬也。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
释曰:蛮隶之事,事在下文,故云“如蛮隶之事”。
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疏]“蛮隶”至“厉禁”
释曰:云“掌役校人”者,为校人所役使以养马。按《校人》,良马乘一师四圉,不见隶者,盖是杂役之中。“执其国之兵”,蛮隶、闽隶,俱是刀剑也。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蕃,扶元反,下注同。
[疏]“闽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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