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王人虽微,犹叙诸侯之上。按《王制》“宗庙之牛角握”,《国语》“山川之牛角尺”。社稷尊於五岳者,彼自从国中之神莫贵於社,故与宗庙同用握。引“《礼运》曰玄酒在室”者,谓郁鬯在室中。而玄酒即明水也,配郁鬯,故在室。“醴醆在户”者,醴谓醴齐,醆谓盎齐,并在户也。“粢醍在堂”者,粢当为齐,齐醍在堂也。“澄酒在下”者,澄谓沈齐,酒谓三酒,二者并在堂下也。云“澄酒是三酒也”者,案《郑志》赵商问:《礼运》注澄是沈齐,今此注澄酒是三酒何?郑答:“今解可去澄字。”若然,郑本於此注时,直云酒是三酒,无澄字,有澄字者误,当云酒是三酒。云“益之者以饮诸臣”者,言益之,解经中贰。案《司尊彝》云“皆有罍,诸臣之所酢”。是饮诸臣也。云“若今常满尊也”者,言益之,故常满,故以汉法况之。云“祭祀必用五齐者,至敬不尚味,而贵多品”者,郑意五齐味薄於三酒而数多,但鬼神享德不享味,故须至极敬而已。是云引《郊特牲》云至敬不尚味而贵多品也。
共宾客之礼酒,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皆使其士奉之。
[疏]“共宾”至“奉之”
释曰:云“共宾客之礼酒”者,谓王有故,不亲飨燕,传人致酒於客馆。云“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者,言致饮之中取二饮以致之。云医酏糟者,谓医酏不泲者也。云“皆使其士奉之”者,酒使酒人,浆使浆人,皆奄士,故云使其士奉之。
注“礼酒”至“奄士”
释曰:言“礼酒,王所致酒也”者,下《酒人》云“宾客之陈酒”。彼言陈,谓若致飨饩,列陈於客馆中。言礼酒不言陈,谓飨燕之酒,王当亲飨燕,王有故,则使人就馆,以酬币致之。云“王致酒,后致饮,夫妇之义”者,酒是阳,故王致之。饮是阴,故后致之。是阴阳相成,故云夫妇之义。云“后致饮,无醴医酏不清者,与王同体,屈也”者,言后致饮无醴医酏不清者,对下《浆人》“共夫人致饮於宾客之礼,清醴医酏糟,而奉之”,谓夫人卑於后,致三饮医酏糟上,加之以清醴。今后尊,唯有医酏二饮,无清醴。既无清醴,医酏当清,今皆不清者,以其后尊,夫妻片合,与王同体,故屈。夫人卑,与王不同体,得申,故加之以清醴也。云“亦因以少为贵”者,案《礼器》云“有以少为贵者,天子无介,祭天特牲”。是以少为贵。则夫人三饮,后二饮,是因以少为贵。云“士谓酒人、浆人、奄士”者,案《序官》,酒人奄十人,浆人奄五人,皆不言士。此经注皆士者,为官首当是士。但非贤,故不言士。内小臣是奄而称士,郑云异其贤。
凡王之燕饮酒,共其计,酒正奉之。度,徒洛反。
[疏]“凡王”至“奉之”
释曰:谓王与群臣燕饮之酒。共其计者,谓计群臣多少,以足为度。酒正奉之者,以其共王,故酒正自奉之。
凡飨士庶子,飨耆老孤子,皆共其酒,无酌数。
[疏]“凡飨”至“酌数”
释曰:言“飨士庶子”,谓若《宫伯》宿卫王宫者,士,適子;庶子,其支庶。云“飨耆老孤子”者,谓《外饔》注:耆老谓国老,孤子者,谓死王事之子。王皆飨养之,则共其酒。
掌酒之赐颁,皆有法以行之。
[疏]“掌酒”至“行之”
释曰:云“赐颁皆有法以行之”者,谓以酒颁群臣也。皆有法以行之者,尊者得多,卑者得少,多少皆有常法。言以行之者,谓依法给之。
凡有秩酒者,以书契授之。朝,直遥反。
[疏]“凡有”至“授之”
释曰:秩,常也。谓若老臣年九十已上,常与之酒。云“以书契授之已上者,谓酒正授使者酒,书之多少,以为契要而与之,故云以书契授之。
注“郑司”至“有秩”
释曰:郑司农云“有秩酒者,给事中予之酒。秩,常也。常受酒者”,司农之意,谓在朝群臣,亲近於王,总名给事中,王常以酒与之,故云常受酒者。又引《国语》者,案《楚语》云:“斗且廷见令尹子常,闻子常畜货聚马,斗且廷以为非,遂陈令尹子文之行,云“昔斗子文三舍令尹,无一日之积。成王闻子文行,於是每朝设脯一束、糗一篚,以羞子文。至於今秩之。”后郑皆不从之者,给事中与之酒,不言秩,因朝而羞子文,又非酒,故不从之矣。引《王制》曰“七十不俟朝”者,谓不待朝事毕即去。“八十月告有”者,谓月月使报告老人有否。“九十日有秩”者,谓日日有秩膳,即此经秩酒是也,故引以为证。
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听之。
[疏]“酒正”至“听之”
释曰:言“酒正之出”者,谓授酒材与酒人,及出酒与人。云“日入其成”者,谓酒人用多少,日计所用酒,以此成入於酒正。云“月入其要”者,谓酒正得酒人日计文书,日计其月要,至月尽,以月计文书入於小宰,故云月入其要。“小宰听之”者,小宰得酒正文书,听断之,知其得失。
注“出谓”至“小宰”
释曰:言“出谓授酒材”者,谓授酒人以其材,《酒正职》首所言者是也。“及用酒之多少”者,谓若共五齐三酒以下是也。云“受用酒者,日言其计於酒正”者,受用酒谓用酒多少,是酒人也。故曰言其计於酒正也。云“酒正月尽言於小宰”者,释经月入其要。
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饮酒不会。以酒式诛赏。
[疏]“岁终”至“诛赏”
释曰:直言“唯王及后不会”,不云世子,以其酒与膳异。膳羞食之正,则世子亦不会。膳禽食之加,世子会之,酒亦为加,故亦会之。“以酒式诛赏”者,作酒有旧法式,依法善者则赏之,恶者则诛责之。
酒人掌为五齐三酒,祭祀则共奉之,以役世妇。比,戚必履反,又毗志反,徐扶利反。
[疏]“酒人”至“世妇”
释曰:言“为五齐三酒”者,为犹作也。云“祭祀则共奉之”者,谓酒人共而奉之。云“以役世妇”者,属《春官》宫卿官也。酒人以奚送酒至世妇,因为世妇所役使。
注“世妇”至“官联”
释曰:云“世妇谓宫卿之官”者,所谓《春官》云“每宫卿一人”,故云世妇谓宫卿之官也。云“掌女宫之宿戒”者,此亦《世妇职》文。引此者,其职云“及祭,比其具”,则此酒等是,故送酒以往,为世妇所役。言“亦官联”者,即《小宰》云“祭祀之联事”是也。
共宾客之礼酒、饮酒而奉之。亲食,音嗣。侑,音又。
[疏]“共宾”至“奉之”
释曰:云“共宾客之礼酒饮酒”者,此二者酒正使酒人奉授宾客。
注“酒正”至“酒往”
释曰:知酒正使之者,《酒正》云:“共宾客之礼酒,使其士奉之。”士即此酒人也。彼不言饮酒者,礼酒中可以兼之矣。云“礼酒,飨燕之酒”者,谓飨燕食宾之酒也。云“饮酒,食之酒”者,谓食时有酒者。《曲礼》云“酒浆处右”,则此非献酬酒,是醩口之酒也。云“此谓给宾之稍”者,此礼酒、饮酒,总言王若不亲燕饮食,则使人致之於客馆,任宾客稍稍用之,故云给宾客之稍。云“王不亲飨燕,不亲食”者,谓王有故,不得速宾,亲行此三者。云“使人各以其爵,以酬币侑币致之”者,此并《聘礼》文。案彼云:“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币,致飨以酬币亦如之。”彼虽无致燕法,案《鹿鸣》燕群臣嘉宾,有实币帛,则致燕亦以酬币致之,与飨同。云“各以其爵”者,则诸侯来朝,遣三公致飨;卿来聘,遣卿大夫致飨。燕以酬币,致食以侑币,故云“酬币侑币致之”。云“则从而以酒往”者,谓酒人以酒从使人欲往客馆,授与宾客。
凡事,共酒而入于酒府。
[疏]“凡事”至“酒府”
释曰:此谓酒正所奉者,则《酒正》云“凡王之燕饮酒,酒正奉之”。并共王之四饮三酒之馔,亦是酒正奉之。以其事非一,故言凡事共酒入於酒正之府。
凡祭祀,共酒以往。
[疏]“凡祭”至“以往”
释曰:上云祭祀共奉之,谓大祭、次祭。此不言奉,谓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故云“共酒以往”。
宾客之陈酒亦如之。
[疏]“宾客”至“如之”
释曰:谓上公饔饩九牢之等。案《聘礼》云,卿韦弁归饔饩牲牢及刍薪米禾等,并归於客馆。彼入壶设於西序,北上。天子致礼於诸侯,亦当陈於西序,故云宾客之陈酒。亦如之者,亦以酒从使人往。
注“谓若”至“从往”
释曰:经直云宾客陈酒,不指斥言饔饩,郑不敢正言,故言若饔饩之酒。云“亦自有奉之者”,谓使卿韦弁归之者是也。云“以酒从往”者,谓卿韦弁归饔饩等之时,亦使人以此酒从往致之。
浆人掌共王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入于酒府。糗,丘酉反,又昌绍反。
[疏]“浆人”至“酒府”
释曰:言“入於酒府”者,亦入於酒正之府,与三酒同,以其酒正奉之故也。
注“王之”至“之齐”
释曰:云“王之六饮,亦酒正当奉之”者,亦如酒人共酒入於酒府,酒正奉之,故此云亦酒正当奉之。言“当”者,《酒正》所云有不自奉者,唯共王乃奉之,故云当。云“醴,醴清也”者,酒正辨四饮,言清不言醴,彼郑云清,醴之泲者。此浆人言醴不言清,谓醴之不泲,清浊虽殊,本是一物,故云醴清也。郑司农云“凉以水和酒也”者,和水非人所饮。又且若以酒和水,即是厚薄之齐,酒正何因不辨之乎,故后郑不从。“玄谓凉,今寒粥,若糗饭杂水也”者,案《内则》,饮内有滥无凉,彼郑云,以《周礼》六饮校之,则滥,凉也。纪、莒之间名诸为滥,言诸者,非一之义。《内则》名凉为滥,参验相当,故郑云“凉,今寒粥,若糗饭杂水也”。云“酒正不辨水凉者,无厚薄之齐”者,此文六饮,并有水凉。酒正辨四饮,无水凉,以其水则临时取用,凉则至用乃和,二者并不须豫辨,故言无厚薄之齐。
共宾客之稍礼。间,如字,馀音间。
[疏]注“稍礼”至“而已”
释曰:云“稍礼,非飧饔之礼,留间,王稍所给宾客者”,谓宾未去,留间,王稍稍所给宾者也,故以稍言之。云“浆人所给亦六饮而已”者,浆人不主酒齐,唯主饮,故知此稍礼所给,六饮而已。
共夫人致饮于宾客之礼,清醴医酏糟,而奉之。柶,音四。
[疏]“共夫”至“奉之”
释曰:夫人,谓三夫人。致饮於宾客之礼,助王养宾,亦致於客馆。“清醴医酏糟”者,清醴之泲者,即《酒正》所云“一曰清”是也。“医酏糟”者,谓医酏不泲者。此二饮与后同。“而奉之”者,亦使浆人、奄士奉之。
注“亦酒”至“清也”
释曰:云“亦酒正使之”者,亦谓酒正使酒人、浆人、奄士也。故《酒正》云“医酏,使其士奉之”。彼注:“士,酒人、浆人,奄士。”故知亦酒正使之。云“三物有清有糟。夫人不体王,得备之”者,对后体王,屈,故医酏糟而无清醴也。云“礼,饮醴用柶者槽也”者,案《士冠礼》“礼,子用醴有柶”,是用柶者糟也。但柶只为糟设,醴既泲而清,则不假柶,则此经清醴是也,故云“不用柶者清”也。
凡饮共之。
[疏]“凡饮共之”
释曰:上共王六饮,食时以共讫,此又云“凡饮共之”,故云“谓非食时”。
凌人掌冰,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三其凌。
[疏]“凌人”至“其凌”
释曰:言“掌冰”者,谓凌人总掌藏冰出冰之事,故云掌冰也。云“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者,正岁谓夏之建寅为正,十有二月谓建丑之月。冰坚腹厚之时,令入山斩冰。三其凌者,凌谓冰室之中三倍纳冰,备消释度故也。
注“正岁”至“其冰”
释曰:云“正岁季冬”者,周虽以建子为正,行事皆用夏之正岁。若据殷周,则十二月冰未坚。若据夏之十二月,冰则坚厚,故正岁据夏也。云“火星中,大寒,冰方盛之时”者,火星中,谓十二月平旦火星中,於十二月小寒节。大寒中,是冰方盛之时也。引“《春秋传》曰火星中而寒暑退”者,此《左氏》昭公三年,郑游吉如晋,送少姜之葬,张趯见之,云“自今,子其无事矣,譬如火焉,火中而寒暑乃退”。注云:“火星,季冬十二月平旦,正在南,大寒退。季夏六月黄昏,火中,暑退。此其极也,能无退乎?”引此者,证十二月寒退之时冰最盛,故取之。云“故书正为政”者,政是政教字,故先郑从之,云“掌冰政,主藏冰之政”。后郑不从先郑,故引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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