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应需使费并付运用等费
第十二条博物院应行刊发官报详载内地外国往来信件关系外国商务者并载传报等文关系外国商务者
第十三条凡愿求得官报者须将姓名住址报值等项送至印报之局如遇等出事故可赠官报不取报费
第十四条博物院内设立书房凡制造通商报章计数地图水图考证书籍政事官报照准独造物件图象通商码号新闻纸新闻书等项均须存于书房之内以供游院人等所用
第十五条凡出入摆示之人如请禁摆翻印草画细画照像以及仿造诸物应准所请勒禁
第十六条游院之人应准入院而不取费
第十七条游院之人均应恪守博物院例章
第十八条除第十九条所列日期之外每日按照下文所列时刻开院供众观看惟有特闭时刻亦有更改时刻均在当除列 自阳历正月初八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又自十一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止自上午十点钟起开院至下午三点钟止 自阳历三月初一日起至十月三十日止自上午九点钟起开院至下午三点钟
日本政府酌定商业会议所新例? ? ? ? ? ? ? ? ? ? ? ? ? ? ? ? ? ? ?
商务会议所者所以辅助商务衙门亦即商务衙门之基础也故商务会议所章程实与商律相为表里上海华商已设商务会议公所矣惟章程尚未详定而当事者亦正急急于定商律故取日本商业会议所新例译而登之
第一条商业会议所应作为商律所定之公务处
第二条每处商业会议所之地应依市井内之区域而定其界限日本制一市之地即为一埠非指小市也但倘遇有特别紧要之大事可合市境与市町屯并町与町屯同以一地区论
第三条凡设立商业会议所之时其议员有选举之权者约以三十名以上为度并应推举一始创人该始创人应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准方能作实
第四条始创人既经农商务大臣批准后凡欲立一切定章须会同有选举权之议员共议必与议员人数三分之二意见相同然后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准方许施行
第五条凡奉到批准许立商业会议所之日该会议所即作为是日成立 凡自商业会议所成立之后起至役员奉到批准之日止其间必页办理之事务应由始创人作主施行凡有关涉各人员均曰役员以下仿此
第六条所有定章特立于下
一名称及地区与该会议所所在之地
二议员人数之定额及一切有关选举之定例
三役员之权限选任及关涉解任之定例
四凡关涉于会议之定例
五凡关涉于公断之定例
六凡关涉于庶务之定例
七凡关涉于会计之定例
八凡关涉于建造房舍及建造时应管理之定例
第七条凡商业会议所之事务权限特列于下
一稽查商工业当如何振兴鼓励以求进步
二凡涉商工业之法律应如何制定如何改革及关涉施行之意见应禀官者又凡商工业之利害应表示于众者
三凡涉商工业事务之情节应禀官请示者
四商工业之情状及稽查汇总造册示众之事
五凡委托代理商工业事宜及稽查关涉商工业各事宜又证明货物之出产及价值
六凡承宪谕应选举关涉商工业之公估人及参考人
七凡因有关涉者所请为商工业事务纷争应为其公断之事
八奉到农商部大臣批准建造或管理有关商工业之房屋此外或振兴商工业以求进益必须施行之事
第八条凡农商部大臣或地方官有稽查关涉商工业之事务可命商业会议所代查
第九条选举议员之权凡本国官民或照本国法律而创设之公司或在商业会议所境内之营业所事务所凡商工交易之处或店或寓均称营业所凡商工办事之处均称事务所凡下节所列之各式人等均予以选举之权惟合名会社及社员过半之合资会社株式合资会社合名股东过半之株式会社必页经理人员之数大半用本国人者方许有选举之权合名即其资本并无限止之意合名会社即无限公司合资会社即半属有限半属无限之公司株式合资会社即招股与合资各半之公司株式会社即招股之公司
一凡系自己出名照商务法律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第二号以至第六号及第八号以至第十二号所载之条欠纳商工税而营业者
二凡系自己出名制造及雇工邦巾同制造而纳商工税者
三凡纳交易税之交易所
四凡开矿照地方情形由官批定抽税多寡照数完纳而办矿务者
凡照本国法律而创设之公司或在商业会议所境内所设之营业所或事务所倘与以上第一欠各号中有一号相符者其办理事务之执事或监督处之理事长或理事或登记处之总理人若系本国官民而主持职务者在该营业所或事务所之地界内应有议员之选举权 照上文所指公司之资本额或即以产业为资本其多寡限制应就地方情形酌量由官批示核定
第十条凡属以下所列之各式人等均不得有选举议员之权 一凡因负债经官判令分期摊还尚未满期偿清者或变产偿债及请官发封产业变卖偿债而未能偿清各债未复其自由贸易之权者 二凡因事故削去自由之公权及全革自由之公权者 三凡受监禁以上之刑曾经宣布其罪于众者
第十一条凡有选举之权者每人在每一处商业会议所遇选举之时其所举议员不得过两名
第十二条凡商工各业中男子年在三十以上资格在一年以上其品学可以备选者应许其有被选为议员之权但若系合名会社及社员全备之合资会社及株式合资会社或偿债无限止股东全备之株式会社均页总经理人全用本国人充当方许其中男子有被选之权
第十三条凡属第十条所列之各式人等及禁治生产者均不得有被选为议员之权例凡疯癫及未成丁者或媳妇有翁姑在堂者均禁治生产
第十四条凡议员定额至多以五十人为限
第十五条凡商业会议所倘遇酌订定章其议员人数或未过定额五分之一则应可置特别之议员或地方官因议员人数未过定额五分之一可谕令补置特别之议员 凡特别议员必须要年过三十以上之本国官民于工商业所开学术技艺素经历练者方许被选
第十六条凡选举议员准其用重复选举之法及按级递升之选举法或别种善法 凡公举主持选举事宜之主选人可仿选举议员之定例
第十七条凡遇选举议员若由地方官所命须派主选之委员者所有一切用费应由商业会议所供应至地方官应监察该选举事宜
第十八条凡选举议员准主选人自行承办但商工各业及无主选之才者准可由官批示核定倩人代庖
第十九条凡选举议员及公举主选人之法其办理情形及一切督察之定例应由官批示核定
第二十条凡应当被选之人不愿被选除经地方官及议员并会首认明确系因有正事之外若非经商业会议所之夬议则不得辞其被选并不得乘机辞职
第二十一条凡有议员之商工各业应许其立定一代表人 代表人之职应执掌该业事务为该社员之监督或为该社之理事长或理事故必页三十岁以上之男子方许充当 凡属第十三条所载之各式人等不得充当代表人代表人犹之各业董事而其权尤大
第二十二条凡一人在同 商业会议所不得充当两处以上之商工各业代表人亦不得以议员而兼代表人之职
第二十三条凡议员及特别议员均无薪俸
第二十四条凡议员之任期限四年为度每届二年应照原额人数改选其半但若遇有窒石为难之处可照初次改选之额再改选一半 初次改选之期及减员之际其解任者之章程应照定款所载而定
第二十五条凡期限之内接补为议员者其任事期限当积算前任议员所任年期并为一任新增议员之任期与现任议员一同任满不得超过现任者之任期但若遇议员必须增减之际其任期之更动应照定款所载而定
第二十六条凡特别议员每届改选一半议员之期应即卸任
第二十七条凡议员若因事故失其被选之权则应除议员之职
第二十八条凡商业会议所应设之人员特列于下 会头一名 副会头 会头为统辖商业会议所一切事务为会议之议长并为商业会议所之代表人副会头为襄助会头所办各事若会头有故或在假期或疾病外出副会头应代理会头之职 凡商业会议所照定欠所载除设会头及副会头之外可设必须之役员 事务员 凡役员应由议员中互选并由农商务大臣批准 凡为役员者如其议员之权被削即不应为役员但照定款所载必须后任役员俟批准到任后方能卸任
第二十九条商业会议所凡商工业情形及会计中必页查考各事商工业中人可以请办
第三十条商业会议所经费应由凡有选举议员之权者担承 凡选举议员之权因故停止者虽在停止之时仍页担承经费
第三十一条凡商业会议所照定欠所载可以收取杂费或津贴或经费 以上应收各费在民间讼事堂费内抽取
第三十二条凡商业会议所议员如果怠于职事及品行不端业经查实应罚锾洋二百元以下并可革退
第三十三条凡运缴经费及罚锾或经催促仍然不缴应如国课逾限之罪并照其例征收征以上应照各欠照征收市町屯及其他征收之例有先取押留物俟 备欠取赎之权依征收国课例办理先取押留物者系前往征收之时适无银钱或不愿遵缴则经收者即可任意取其货物及其他凡与应收之欠相较有盈无绌者或即取回或即封置其处另缮票据给付应缴欠项之人准其备资取赎凡滞缴之处分由迟缴者居处之参事会长町屯长办理参事会长犹之公局之首董町屯长犹之中国之保长
第三十四条凡商业会议所于应受迟缴之处分者或于应受革退之处分者业报定议后可以停止其选举之权被选之权四年
第三十五条凡以下定议之法必页集议之议员在三分之二以上所定之处分非有议员三分之二意见相同则不能作为定议 一更改定款之会议 二豫算经费及征收赋税方法之会议 三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二条之第一款所载之会议 以上会议若非禀经农商务大臣批准不能作实
第三十六条凡豫算商业会议所经费必须禀报农商务大臣 凡商业会议所必要将其事实情形禀报农商务大臣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七条如会议欲将商业会议所解散必须照议员总数之三分之二以上意见相同若非议员总数之三分之二以上意见相同不能作实 凡以上所议定各款若非禀由农商务大臣批准后亦不能作实
第三十八条凡商业会议所虽经解散之后其未了事宜关系于清算者尚须接续办理完善
第三十九条凡商业会议所解散之时须照定议之例选举清算人 凡选举清算人必须禀明地方官批准
第四十条如不能照前条选举清算人则可由地方官拣选
第四十一条清算人即应代表商业会议所关系于清算之事一切按其权限而行
第四十二条凡清算人所定之清算及处分财产之法必照商业会议所议定之章 若为商业会议所从未议定者万分为难应即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定办法
第四十三条商业会议所虽经解散其应收之款仍可照征收赋税之法照数收清 征收之法即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办理
第四十四条凡禀请农商务大臣办理之事农商务大臣不能推辞者可照定款所载预算经费之法或清算征收赋税之法或变通处分财产之法及其他必须通融饬办之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凡议员之选举或商业会议所之定议又役员清算人之行为若于法令及定章有违背之处或有害于公众之利益农商务大臣可将其选举权被选权注消或将役员清算人议员特别议员削职或撤任或注消商业会议所之定议或勒停役员清算人之所办事宜或勒令解散商业会议所 农商务大臣于前项撤任议员及品行不端之役员应注消选举者在四年以内可以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权
第四十六条凡选举权被选权业经停止者在停止期内不得充当议员特别议员或商工业之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农商务大臣可将所定本项新例委地方官照此权限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项新例中凡关系于市町屯及市参事会或町屯长之定章其于并无规制之市町屯即可照此定章办理
又附属第四十九条本项新例定于明治三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商业会议所旧例既废如有按照旧例设立之商业会议所除照本项新例办理外并照第五十二条批准之定章办理
第五十条照商业会议所旧例而设立之商业会议所自本例施行后如仍旧设立应照本例所定议员之数或选举之法或有关选举之事议定禀由农商务大臣批准限止明治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可以选举议员 前项之选举及有关选举之事照本例或照本例宗旨所定之则例办理
第五十一条照旧例设立之商业会议所其会员及特别会员当本项新例施行之际其职任期限应照前条第一项选举终了之日为止
第五十二条照第五十条第一项当选举之议员由选举终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照本项新例之定规议定章程选任役员应禀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