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臺灣府志 - 卷二

作者: 范咸纂輯11,635】字 目 录

規制

城池公署倉庫坊里番社街市橋梁水利海防郵傳養濟院義塚

規海外千里以為郡,凡城郭、宮室、都鄙、廬井、津梁,皆王政所必經也;旱潦豐凶有備歟?鰥寡孤獨有養歟?長民者布宣天子德意,相其緩急而先後之,毋以地為荒遠、毋以官為傳舍,必使人官各得其則、物曲各得其宜,是之謂政本;徒精心於簿書、錢穀,抑末矣。志規制。

城池

公署

倉庫

坊里

番社

街市

橋梁

水利

海防

郵傳

養濟院

義塚

·城池

臺灣府城:雍正元年,臺灣縣知縣周鍾瑄創建。以木柵為城,周二千一百四十七丈;設東、西、南、北大門四,東、南、北小門三。雍正十一年,周植刺竹。乾隆元年,易七門,以石雉堞釘鐵皮,樓護女牆;為窩鋪十有五。

臺灣鎮城:即台鎮營。乾隆五年,總鎮何勉築土堡,內外砌以灰磚;高一丈一尺,周三百三十丈。

臺灣縣:附郭。

鳳山縣城:在興隆莊。康熙六十一年,署縣劉光泗始築。周八百一十丈、高一丈三尺,東、西、南、北設四門。後倚龜山、蛇山尾,外浚濠溝。雍正十二年,環植刺竹。

諸羅縣城:在諸羅山。康熙四十三年,始建木柵,東、西、南、北四門。雍正元年,知縣孫魯改建土城。周圍七百九十五丈二尺、基闊二丈四尺,城上馬道廣一丈四尺。濬溝,離城四丈、深各一丈、廣各三丈;水涵六。雍正五年,知縣劉良璧重建門樓、砌水涵;東曰襟山、西曰帶海、南曰崇陽、北曰拱辰。雍正十二年,於土城外環植刺竹。

彰化縣城:在半線保。雍正十二年,環植刺竹。周圍七百七十九丈三尺,設東、西、南、北四門。

淡水廳城:在竹塹。雍正十一年,環植刺竹。周圍四百四十丈,設東、西、南、北四門,俱建門樓。

淡水城:在淡水八里坌山北腳下。紅毛時建。雍正二年,設東、西大門二,南、北小門二。

澎湖城:康熙五十六年,總督覺羅滿保、巡撫陳璸、布政使沙木哈建。

附考

臺灣府無城:別有城在其西南,曰紅毛城。鄭氏僭竊時,宮殿在焉。今設副將一員,統兵三千駐之。距臺灣二十里(「居易錄」)。

台地初闢,原卜築城於永康里,後不行。鳳、諸二縣各築土堡,郡治居民亦欲倣而行之。西南臨海,議自南下林子、土墼埕、鬼子山、春牛埔、上帝廟坑、中營埔、萬壽亭、中樓子、北教場直至北海尾,將南北東三面圍築堡牆,約高一丈,底寬一丈八尺、上寬一丈。每丈用土十四方;牆頂高三尺、寬一尺五寸,用土半方,共土十四方半。每丈八層,每層用茅竿草四擔,共三十二擔。牆長一千七百八十丈,每丈約費銀六兩八錢零,計共需銀一萬二千二百四十六兩有奇(「赤嵌筆談」)。

雍正十一年,上諭:『從前鄂彌達條奏:臺灣地方僻處海中,向無城池;宜建築城垣、砲台,以資保障;經大學士等議覆,令福建督、撫妥議具奏。今據郝玉麟等奏稱:「台灣建城,工費浩繁,臣等再四思維,或可因地制宜,先於見定城基之外,買備刺竹,栽植數層,根深蟠結,可資捍衛;再於刺竹圍內,建造城垣,工作亦易興舉」等語。朕覽郝玉麟等所奏,不過慮其地濱大海,土疏沙淤,工費浩繁,城工非易,故有茨竹籓籬之議。殊不知城垣之設,所以防外患;如必當建城,雖重費何惜?而臺灣變亂,率皆自內生,非禦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實有所不可也。台郡門戶曰鹿耳門,與府治近,號稱天險。港容三舟,旁皆巨石,峰稜如劍戟,舟行失尺寸,頃刻沉沒;內設砲台,可恃以為固,其法最善。從前平定鄭克塽、朱一貴,皆乘風潮,舟行入港,水高港平,眾艘奔赴,無所阻礙;大兵一入,即獲安平港之巨舟,賊無去路,而撫其府市人民。南北路商賈一聞官軍至,絡繹捆載而來,相依以自保。物力既充,軍民自倍;賊進不能勝、退無可守,各鳥獸散,終無所逃遁,故旬日可以坐定。向使賊眾有城可據,收府市人民財物以自固,大兵雖入,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曠日相持,克敵不易。蓋重洋形勢,與內地異;此即明效大驗,固未可更議建制也。若謂臺灣築城,即以禦臺灣外寇,是又不然。從前兩征台灣,皆先整兵泊舟於澎湖之南風澳,以候風潮之便;歲不過一時,時不過數日。若盜賊竊發或外番窺伺,泊舟澎湖,則夕至而朝捕之。至南、北二路可通之地雖多,然如南路之蟯港、北路之八掌溪、海豐港、鹿子港、大甲、二林、三林、中港、竹塹、蓬山,惟小舟可入;其巨港大舟可入者,不過南路之打鼓、東港、北路之上淡水。其次,則北路之笨港、咸水港去府治較遠,縱有外寇,亦不取道於此;備設砲台、派撥汛兵朝夕巡視,自足以資控禦。今郝玉麟等請於見定城基之外,栽種刺竹,藉為籓籬;實因地制宜,甚有裨益。其淡水等處砲台,務須建造;各屬並應增修,不可惜費省工,或致潦草。應如何舉行之處?著郝玉麟、趙國麟妥協定議具奏。欽此』。續據該督郝玉麟等題准:臺灣府治自小北門起、至南水門止,俱屬沙土,堪以栽種刺竹;其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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