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該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三石五斗八升二合零。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雍正五年,撥歸澎通判管轄。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報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墾旱園,應於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報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新舊田園,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升科園,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墾園,於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應徵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應徵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報升及收台邑撥交田園,起科徵粟共一萬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連前通計,共徵粟四萬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新舊墾田園減徵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減徵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諸羅縣
舊額田額,共徵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報墾園,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報墾園,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報墾園,於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徵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園,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園,應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應徵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起科粟三萬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連前舊額,通共粟五萬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園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舊額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墾園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撥歸台邑額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撥歸台邑額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撥歸併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彰化縣
舊額園,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園,徵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以上撥歸新、舊墾園實徵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一萬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墾田,於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田,於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於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園,徵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徵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陞科園,徵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陞科園,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陞科園,徵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報墾下則田園,徵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萬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連前截歸新墾田園通計,共徵粟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新、舊墾田園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新、舊墾田園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二萬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又,水沙連社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廳
舊額園,徵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新墾園,徵粟八百四十一石九斗八升三合(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以上撥歸新、舊墾田園,共額徵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於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園,徵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徵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陞科園,徵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二合零。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一升八合零。通淡水合計舊額、新墾,共徵本色粟三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澎湖廳
舊額地種,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零(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新報墾地種,徵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釐零。
雍正七年新墾地種,徵銀四兩七錢六分七釐。
乾隆二年新墾地種,徵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釐零。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徵銀六兩零四分八釐。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徵銀五十五兩二錢一分零。
通澎湖合計舊額、新墾,共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附考
臺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三: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