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臺灣府志 - 卷六

作者: 范咸纂輯9,685】字 目 录

,年徵青白糖、租粟、蔗車、糖廍,共徵銀九千九百二十五兩八錢零。

雍正七年,報陞糖、粟共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官莊白糖、糖廍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又本縣撥歸臺灣官莊白糖、糖廍並勻徵前金莊租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釐零。

雍正十年,豁免減徵白糖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零。

雍正十一年,豁免崩陷無徵銀二十四兩六錢。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二釐零。

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九千七百二十兩零四錢八分二釐零。

諸羅縣

官莊六十五所,年徵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徵銀一萬九千六百零四兩三錢九分六釐零。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官莊三所租粟、白糖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又撥歸臺灣縣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蔗車、租粟、白糖銀共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釐零。

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零一釐五毫三忽。

彰化縣

官莊三所,歸民徵輸白糖、租粟、糖廍,共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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