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纪校注 - 卷 第 十 九

作者: 袁宏 周天游2,836】字 目 录

四年(己卯、一三九)

春二月乙亥,京師地震〔一〕。〔一〕范書、續漢志均作「三月」,黃本正作「三月」,蔣本見下文有「二月」,妄改之耳。按此條當移至「夏四月戊午」條前。袁紀於此當脫「春正月庚辰,中常侍張達等有罪誅」句,故下述此事始末。又梁商所言「達和氣」,即指春正月皇帝親率三公九卿迎春於東郊,以致和氣之意。

初,上之立,閹官之力也,由是寵之,始專政事,爭執權勢。中常侍張達等乃讒中常侍曹騰、孟賁與將軍商召諸王子〔一〕,請收之。上曰:「將軍父子我所親,必是共嫉之耳。」乃誅達等,辭及在位大臣。商上表曰:「春秋之義,功在元帥,罪在首惡〔二〕,賞不僣溢,刑不淫濫,五帝三王所以致康乂也。竊聞考故中常侍張達等,語多所〔牽〕及大臣〔三〕,大獄一起,無辜者眾,非所以達和氣,平政化也。宜早決竟,以息逮捕之煩。」上從之。

〔一〕范書梁冀傳「張達」作「張逵」。〔二〕成公二年左傳曰:晉郤克率魯、衛、曹敗齊於鞍。晉師歸,范文子後入。武子曰:「無為吾望爾也乎?」對曰:「師有功,國人喜以逆之,先入,必屬耳目焉,是代帥受名也,故不敢。」此即「功在元帥」之意也。又僖公二年公羊傳曰:「虞,微國也,曷為使虞首惡?虞受賂,假滅國者道,以取亡焉。」其解經「虞師、晉師滅下陽」句,乃「罪在首惡」之意也。〔三〕據陳璞校記補。

二月,以商少子虎賁中郎將不疑為步兵校尉。商上書曰:「不疑童孺,猥處成人之位,是以寢不安席,食不甘味。昔者晏平仲辭鄁殿以守其富〔一〕,公〔儀〕(魚)休不〔受〕(愛)魚食以定其位。〔二〕臣雖不才,亦願固福祿於聖世。故敢布腹心,觸罪歸誠。」上許之,以不疑為侍中、奉車都尉。

〔一〕襄公二十八年左傳曰:「慶氏亡,與晏子鄁殿其鄙六十,弗受。晏子對子尾曰:「不受鄁殿,非惡富也,恐失富也。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為之制度,使無遷也。夫民,生厚而用利,於是乎正德以幅之,使無黜嫚,謂之幅利。利過則為敗。吾不敢貪多,所謂幅也。」後與北郭佐邑六十,受之。〔二〕史記循吏傳曰:「公儀休為魯相,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遺君魚,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按袁紀之「魚」據黃本改作「儀」。「愛」據史記改作「受」。商疾邊吏失和,使羌戎不靜。并州刺史來機、敘州刺史劉康當之官,商親喻之曰:「戎狄荒服,蠻夷要服,言其荒忽無常、統領之道,亦無常法,臨事制〔宜〕(官)〔一〕,略依其俗。二君皆表素疾惡,欲分明黑白。孔子曰:「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亂也。」〔三〕況戎狄乎!宜防其大惡,忍其小過。」機、康不從,羌戎擾動,機、康皆坐事徵。

〔一〕據陳璞校記改。

〔二〕見論語泰伯。夏四月戊午,賜天下男子爵各有差;鰥寡篤癃不能自存者人粟五斛;貞婦帛,人三匹;九十以上人二匹。

是時良二千石初有任峻、蘇章,後有陳琦、吳祐、第五訪之徒,海內稱之。

峻字叔高,渤海?人也。為劇令。洛陽自王奐之後,連詔三公特選,皆不稱職。峻以公能召拜,選文武吏各盡其用,發剔姦盜,不得旋踵,民間皆畏之。斷獄歲不過數十人,其威禁猛於王奐,而文理政教不如也。後為太山太守。蘇章字孺文,京兆杜陵人也〔一〕。為冀州刺史,勤卹百姓,摧破豪俠,坐免歸養,高於鄉里。時天下不治,民多悲苦,論者日夜稱章,朝廷遂不能復用之。

〔一〕黃本作「京兆茂陵人」,而京兆無茂陵,有杜陵,故蔣氏本作「杜陵」。然范書蘇章傳作「扶風平陵人」。二者互異,未知孰是。又謝承書:「蘇章字士成,北海人,負籍追師,不遠千里。」則是別一蘇章也。陳琦字公魯,陳留人也。為徐州刺史,時有盜賊,與吏士同寒苦,爭為用。後遷琅邪相,天大旱,用功曹伏禹之言,條前相所賊殺無辜,齋戒設壇而祭之,數日,天下大雨。

第五訪字仲謀,京兆人也〔一〕。初為新都令,恩化大行,二年之間〔二〕,鄰縣歸之,戶口十倍。遷張掖太守,民饑,米石數千。訪開倉廩賑之,不待上詔,謂掾吏曰:「民命在溝壑,太守權救之。」由此一郡得全,朝廷降璽書嘉之。既而從輕騎循行田畝,勸民耕農,其年穀石百錢。後為南陽太守,護羌、烏桓校尉,邊境伏其威信。

〔一〕訪乃第五倫之族孫,京兆長陵人也。

〔二〕范書循吏傳作「三年之間」。五年(庚辰、一四0)春二月戊申,京師地震。

夏四月,南單于寇河西,天子開以恩信,喻而降之。單于脫帽辟帳謝罪,中郎將陳龜以單于無足可效,迫切令自殺。龜下獄。

五月己丑晦,日有蝕之。

秋七月,羌寇金城及三輔,將遣西師,謀元帥,僉曰:「護羌校尉馬賢。」大將軍梁商曰:「賢本西方斗筲之子,雖有割雞之效,然齒以老矣,不如太中大夫宋漢。」不從。

丁丑,赦死罪以下及亡命贖罪各有差。八月,以弘農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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