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志 - 饷税

作者: 薛绍元14,375】字 目 录

赋银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四两有奇(兼盐课等而言)。乾隆十年,旧志原额杂税共征银七千八百三十四两八钱五分二厘八毫。乾隆二十八年,旧额杂税台湾县征银三千三百四十五两四厘,凤山县征银一千六百二十两三钱三分二厘。诸罗县征银二千四十二两九钱七厘八毫,彰化县征银六百五十四两三钱四分三厘,淡水厅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澎湖厅征钱四百四十两八钱六分:共征银八千一百三十二两八厘八毫(以上「府志」)。

台湾县

港潭七所,共应征银四百五十三两九钱八分。鱼塭一所,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县志」:港五:曰加老湾港,岁征银三十三两三钱九分六厘八毫;隙仔港,征银六十两;草头港,征银七十二两六毫;北线尾港,征银二百二十三两;茄藤仔港,征银一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六毫。潭一,曰鲫鱼潭,征银一百六十两。塭三,俱凤山拨归者:曰风柜门塭,征银七两五分六厘;喜树仔塭,征银一两;盐埕小塭,征银五钱。雍正十一年,报陞风柜门塭饷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凡岁征港、潭、塭饷银四百四十二两一钱二分四厘。按当得五百八十一两一钱二分四厘)。

罟六张,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县志」: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次罾九张,共征银十九两八钱)。

■〈罒上令下〉三条,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只,共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共征银五百九十二两五分二厘。梁头饷税溢额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县志」:雍正七年报陞)。

牛磨三十首,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

蔗车四十五张半,共征银二百五十四两八钱(「县志」:四十五张;雍正八年,报陞三张半、凤山拨归二张半,内豁免一张、拨归凤山一张:共四十九张,征饷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共征银四百七两九钱六分。

北路花园番檨一宅、征银七十两。

番社三社,共征银七十三两。

澎湖大网一十六张,共征银五十六两。

泊网二张,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

大沪二口,共征银二两六钱八分。

小沪二十口,共征银八两四钱。

尖艚船五只,共征银二两二钱。

杉板头船九十二只,共征银三十八两六钱四分。

杉板头船五只,共征银二两一钱。

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共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

以上杂饷,共征银三千三百九十三两五钱一分六厘(「赋役全书」)。又共征银一百六十六两五钱四分四厘(「县志」)。

凤山县

港五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港四所,共征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厘(「县志: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四所,共征银二百一十九两九钱七分四厘零;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一两。又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鲲身塭一口,共征银四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四厘。案此乾隆间额,与「赋役全书」不符)。

石螺潭鱼塭一口,征银一十一两。

大塭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

罟九张,共征银一百五两八钱四分。

罾二张,共征银八两四钱(「县志:又罟、罾尾溢陞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系雍正六年续报)。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蚝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箔二条,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共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共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厘(「县志」: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每担征银照旧,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新陞梁头银一十四两九钱二分六厘零。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五分六厘零;又十八年,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二十三只,无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七厘零。现征银二百八十两四钱三分四厘。案此乾隆间额,「与赋役全书」不符)。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十一两七钱七分九厘;又溢额粟一十三石,折银五两二钱。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二枝,共征银九十六两六钱(「县志」:采捕乌鱼旗饷原额九十四枝,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失水二枝)。

蔗车一百二张半,共征银五百七十四两。

乾隆五十五年,首报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五十九年,首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嘉庆九年,汇题竖立糖廍一张半,共征银八两四钱。

番社四社又一宅,共征银一百八十五两二钱二分二厘。

番社四十七社,认输鹿皮折价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八百二十六两六钱五分(「赋役全书」)。

嘉义县

菜园一所,征银一两。

萧垄槟榔二十四宅,征银六十两。

笨港店四百一间,征银二百两五钱。

另瓦■〈石屚〉磘五座,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港五所,共征银三百五十一两四钱五分九厘。

含栖港鱼塭二口,征银一百两(「县志」: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大线头并浮塭一所,征银三两八钱八分零八毫。倒丰港并竹桥港一所,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四毫;猴树并礁巴屿、潭蚝益港一所,征银七两四钱八厘八毫;笨港一所,征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案港有通塞,贌饷有多寡;故「县志」在乾隆时反多「赋役全书」,在嘉庆时反少)。

罾二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五条,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糸衮〉二条,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县志」:罟一张,征银十一两七钱六分)。

船四十一只,共载梁头九百三十八担,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百五十四两四钱四分三厘。

蔗车一百五十六张,共征银八百八十六两二钱九分一厘。

糖廍二张半,共征银一十四两。乾隆四十二年,首报竖立糖廍四张,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乾隆四十四年,首报竖立糖廍五张,共征银二十八两;乾隆五十七年,首报竖立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五十九年,首报坚立糖廍半张,征银二两八钱;嘉庆三年,首报坚立糖廍二张,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嘉庆十年,册报被水冲陷豁除无征饷廍银四两一钱、车饷银一十一两二钱。

番社十社,共征银二百十六两四钱。

番社四社,认输鹿皮折价银一两九钱二分。

以上杂饷,共征银二千二百四两九分一厘(「赋役全书」)。

彰化县

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县志」:海丰五条港一所(当作二所),应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应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港尾塭一所,应征银四钱)。

番仔挖港、大突沟港,共税银二两八钱。

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小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

牛磨四首,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县志」:牛磨一十九首,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

蔗车七十五张,共征银四百二十两。

糖廍四十张,共征银二百二十四两。乾隆三十六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乾隆四十四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乾隆四十二年,汇题原报廍地一张,改成水田,豁免原征廍饷银五两六钱;乾隆五十七年,被水冲失,豁除廍饷银一钱七分九厘。

番社十八社,共征征四百六十三两六钱。

番社十六社,认输鹿皮折价银十四两八钱八分。

番社十一社,认输小米折价银二十六两四钱。

以上杂税,共征银一千四百五两四钱四分四厘(「赋役全书」)。又共征银八十二两(「县志」)。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乾隆十二年,首报新坚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

乾隆十二年,首报新坚蔗车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十七年,首报新坚立蔗车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三十一年,首报坚立糖廍半张,征银二两八钱;乾隆三十二年,首报坚立糖廍二张,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乾隆三十六年,首报坚立糖廍一十张,共征银五十六两;乾隆四十一年,首报坚立糖廍二张,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乾隆四十二年,首报坚立糖廍四张半,共征银二十五两二钱;乾隆四十三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乾隆五十七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番社三社,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九钱六分。

番社二社,认输鹿皮折价银一两九钱二分。

番社二社,认输小米折价银四两八钱。

乾隆二年,生番认输鹿皮、獐皮折价银四钱八分。

以上杂饷,共征银四百四十一两七钱二分(「赋役全书」)。

澎湖粮捕通判

小杉板船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

大网四口,共征银一十四两。

小网二十五口,共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

小罾六口,共征银五两四分。

溢额尖艚船二十七只,共征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

溢额小杉板船二百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

溢额小沪三十四口,共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

溢额小罟罾十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雍正十三年,首报请置小杉板船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四分。

小网六口共征银一十两五钱;大网一口,征银三两五钱;小沪一十九口,共征银八两一钱九分。小罾八口,共征银六两七钱二分。

乾隆四年,首报置造大网二口,共征银七两。小网五口,共征银八两七钱五分;小罾一口,共征银八钱四分。小杉板船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乾隆十九年,首报置造小杉板船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四分。

乾隆十二年,首报置造大网一口,征银三两五钱;小罾一口,征银八钱四分。

雍正七年,首报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共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又续报地种溢额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七勺,共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

雍正十年,首报水田种地三十五石九斗八升,共征银十五两一钱一分二厘。

雍正十二年,首报水田种地十四石四斗,共征银六两四分八厘。

雍正十三年,首报旱田种地一百四十九石七斗四升,共征银六十二两八钱九分一厘。

乾隆二十年,首报下则地种五石六斗九升三合,共征银二两三钱九分一厘。

乾隆二十二年,首报水田地种一石二斗,共征银五钱四厘。

乾隆三十四年,首报水田地种五斗五升,共征银二钱三分一厘。

以上杂饷,共征银四百一十二两七钱二分(「赋役全书」)。

嘉庆二十四年奏销杂税,共征银九千六百八十四两零四分一厘(「赋役全书」)。

道光五年奏销杂税,共征银九千六百两零四钱五分三厘(「福建通志」)。

光绪三年奏豁免杂税,共除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九钱六分五厘(「奏案」)。

康熙二十四年,诸罗知县季麒光覆议饷税,言:『伪郑时横征苛敛,民番重困。自入版图来,苏望切而部议不察时势,止就伪郑册,以「照旧」二字按额征收。不知台湾之人自官兵去之、难民去之、郑氏之官属宗党去之;人散地荒,舟船货物俱不足于当日之数。一切罾■〈罒上令下〉隳坏者有之,店厝倾圯者有之,车磨停废者有之;土番社港亦无复旧商综理矣!谨析伪征之条目,兼绘民情之困苦:一社港伪额年征银一万九千三百八十八两零八分,内南北两路三十八社贌饷一万六千三百二十八两八分;又港潭二十七所,贌饷三千六十两。查港社系土番所居,红毛始设,贌商税额尚轻,伪郑因而增之。其法:每年五月公所叫贌每社每港银若干,一叫不应则减,再叫不应又减;年无定额,亦无定商。伪册所云:贌则得,不贌则不得也。自平荡以来,商散业废,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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