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穣梁传注疏 - 卷九

作者:【暂缺】 【7,326】字 目 录

师败绩,日事遇朔曰朔。《春秋》三十有四战,未有以尊败乎卑,以师败乎人者也。以尊败乎卑,以师败乎人,则骄其敌。襄公以师败乎人,而不骄其敌,何也?责之也。泓之战,以为复雩之耻也。雩之耻,宋襄公有以自取之。伐齐之丧,执滕子,围曹,为雩之会,不顾其力之不足,而致楚成王,成王怒而执之,故曰:礼人而不答,则反其敬;爱人而不亲,则反其仁;治人而不治,则反其知。过而不改,又之,知音智,又如字。复,扶又反。是谓之过。襄公之谓也。古者被甲婴胄,非以兴国也,则以征无道也,岂曰以报其耻哉!宋公与楚人战于泓水之上,司马子反曰:“楚众我少,鼓险而击之,胜无幸焉。”被,皮既反。胄,而救反。司马子反,《左传》作子鱼。要,於遥反。侥,古尧反。倖音幸。

[疏]“司马子反”。释曰:麋信云:“子反当为子夷,未审范意然不?”“胜无幸”。释曰:以小敌大,恐其不若,克之不名徼幸也。

襄公曰:“君子不推人危,不攻人厄,须其出。”推,如字,又它回反。既出。旌乱於上,陈乱於下。子反曰:“楚众我少,击之,胜无幸焉。”襄公曰:“不鼓不成列。”陈,直觐反。须其成列而后击之,则众败而身伤焉;七月而死。

[疏]“七月而死”。释曰:此云七月而死,则是身伤。不云宋公败绩者,郑玄云非四体偏断,又非伤目,故依常例称师也。

倍则攻,敌则战,少则守。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道?道之贵者时,其行势也。攻如字,又音贡。守如字,又手又反。狷音绢。介音界。焉,於虔反。

[疏]“焉识”至“术哉”。释曰:老子至道之人,犹曰“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今宋襄国弱於楚,而行敌战之礼,故传讥其师败身伤,注谓之不识至道之术也。

二十有三年,春,齐侯伐宋,围闵。伐国不言围邑,此其言围,何也?不正其以恶报恶也。闵,《左氏》作缗,二十五年楚围亦同.

夏,五月,庚寅,宋公兹父卒。兹父之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战,则是弃其师也。为人君而弃其师,其民孰以为君哉!而恶,乌路反,下“而恶”同。恶乎音乌。造,七报反。沛音贝。为襄,于伪反。背音佩,谲音决。折,之设反。剌,七赐反。

[疏]“何休”至“善也”。释曰:何休曰“《春秋》贵偏战”者,谓各守一偏而战也。郑玄云“《易》讥鼎折足”,“《诗》剌不用良”者,鼎折足,是《鼎》卦九四爻辞,彼云:“鼎折足,覆公餸,其形渥,凶。”王弼云:“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若鼎足小细而任重,故折足也。”鼎足既折,则覆餸矣。餸谓鼎之实,实覆则沽渥其形,以喻不胜其任,身被戮辱,故凶也。此襄公是其事也,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则已洁矣。故曰覆公餸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餸,体为渥沽,智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鼎》卦,巽下离上,??马融云:“餸谓糜也”。《诗》剌不用良者,谓郑忽不能与贤人图事,以至死亡,故《诗》作《狡童》、《扬之水》二篇剌之,故《诗序》云云,“《狡童》,剌忽也,不能与贤人图事,权臣擅命也。”,“《扬之水》,闵无臣也,君子闵忽之无忠臣良士,终以死亡,而作是《诗》也”。

秋,楚人伐陈。

冬,十有一月,杞子卒。

二十有四年,春,王正月。

夏,狄伐郑。

秋,七月。

冬,天王出居于郑。天子无出,出,失天下也。巡守,手又反,下同之。行如字,或下孟反,下同。复雅,扶又反。

[疏]注“夫子”至“未备”。释曰:旧解江熙此言,明夫子之脩《春秋》,虽宪章前代,亦不可全与前代齐录,故云“夫子祖述尧舜”,“宪章文武”,言尧舜有巡守之礼,文武有省方之制,故仲尼因襄王之守全天子之行,是亦祖述宪章也。“斯文是作,不以道假人”者,谓若全天子之行,宪章前代,是不以道假借人也。但襄王与诸侯不异,不可复全天子之行,故书出以表之也。明夫子虽欲尊王者同之先伐,以周德阙然未备,不可同之,故遂以此道借人也。或以为夫子所以书王出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斯文是作,不以道借人”。王德既阙,不可复全其行,故书出以表其失天下也。

居者,居其所也。虽失天下,莫敢有也。。

晋侯夷吾卒。恶,乌路反。篡,初患反。

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卫侯毁灭邢。毁之名,何也?毁,况委反。不正其伐本而灭同姓也。

[疏]“不正”至“姓也”。释曰:卫与邢同姬姓,今卫灭邢,则是绝先祖支体,故谓之伐本也。

夏,四月,癸酉,卫侯毁卒。

宋荡伯姬来逆妇。自为其,于为反,下“为祖”同。妇人既嫁不逾竟,宋荡伯姬来逆妇,非正也。其曰妇,何也?缘姑言之之辞也。

[疏]“不逾竟”。释曰:复发传者,嫌为求妇为礼,故发之。

宋杀其大夫。其不称名姓,以其在祖之位,尊之也。复以,扶又反,下是复同。甸,徒遍反。累,方伪反。去,起吕反,下同。以见,贤遍反。为继,于伪反,又如字。

[疏]注“祖之疏”。释曰:异姓称名,疏而详已;同姓不名,亲而略之;若名氏具备,而见其疏,则见异姓同,非尊祖之事,故曰疏之也。古本或作“礼之疏”者,言同姓与异姓不别,则於礼法为疏也。理亦通耳。以本不定,故两解之。

秋,楚人围陈,纳顿子于顿。纳者,内弗受也。围,一事也。纳,一事也。而遂言之,盖纳顿子者陈也。

[疏]“盖纳顿子者陈也”。释曰:案《癱疾》云:“休以为即陈纳之当举陈,何以不言陈”,郑君释之曰:“纳顿子固宜为楚也。穣梁子见经云‘楚人围陈,纳顿子于顿’,有似‘晋阳处父伐楚救江’之文,故云盖陈也。”是郑意亦同范说,围陈使纳顿子也。

葬卫文公。

冬,十有二月,癸亥,公会卫子、莒庆盟于洮。莒无大夫,其曰莒庆,何也?以公之会目之也。与会如字,一音预。

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已未,公会莒子、卫甯速盟于向。向,舒亮反。公不会大夫,其曰甯速,何也?以其随莒子,可以言会也。

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至巂,弗及。人,微者也。侵,浅事也。公之追之,非正也。至巂,急辞也。巂音携,又似衮反。

[疏]“人微”至“辞也”。释曰:文承追齐师之下,即云至巂,是急辞也。据文与“公追戎于济西”异也。案庄十八年“公追戎于济西”,传称“不使戎迩於我也”,今举齐侵,是以难近国,而亦云大之也者,彼以戎有徒众,故大公所追,此以公之不及,故亦言大之也。然彼不言戎之伐我,此云齐人侵我者,彼是戎狄,不使之近我,似若望风退走然,此齐是中国侵,又浅事,故举之以见公追非正也。

弗及者,弗与也,可以及而不敢及也。其侵也曰人,其追也曰师,以公之弗及,大之也。弗及,内辞也。

夏,齐人伐我北鄙。

卫人伐齐。

公子遂如楚乞师。乞,重辞也。施,舒豉反。

[疏]“乞,重辞也”。释曰:此是乞师之始,故发传以明之。

何重焉?重人之死也,非所乞也。师出不必反,战不必胜,故重之也。

秋,楚人灭夔,以夔子归。夔,国也。不曰,微国也。以归,犹愈乎执也。

[疏]“夔国”至“执也”。释曰:灭国有三术,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此是夷以之微国,故从时例。而传言微国也,以明之也。案戎伐凡伯以归,不言执者,尊天子之使,不与夷狄之执。今夷狄自相执,经言以归,传云“犹愈乎执也”者,彼尊凡伯,使一人当一国,故变执言以归。诸侯相执以归者,例不得言执,故传云以归,犹愈乎执也,明经止得言以归。

冬,楚人伐宋,围闵。伐国不言围邑,此其言围,何也?以吾用其师,目其事也,非道用师也。为,于伪反。中如字,又丁仲反。

[疏]“目其”至“师也”。释曰:传解经,并言围伐之意也。言楚人为我伐齐,而中道更伐宋,故兼围伐目其事,所以责楚中道用师,非训为责也。

公以楚师伐齐,取穣。以者,不以者也。民者,君之本也。使民以其死,非其正也。共音恭,本又作供。假借音嫁,又古雅反;下子夜反,又子亦反。

[疏]“以者,不以者也”。释曰:“重发传者,彼据外,此据内,故重详之。

公至自伐齐。恶事不致,此其致之何也?危之也。

[疏]“恶至”至“危之也”。释曰:庄六年秋,“公至自伐卫”,传曰:“恶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则无用见公恶事之成也。”与此文不同者,互文以起义,其实不异,彼明恶事之成,此亦明之,此云危之也,则彼亦危之可知也。

二十有七年,春,杞子来朝。

夏,六月,庚寅,齐侯昭卒。

秋,八月,乙未,葬齐孝公。

乙巳,公子遂帅师入杞。

冬,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楚人者,楚子也。其曰人,何也?人楚子,所以人诸侯也。其人诸侯,何也?不正其信夷狄而伐中国也。信音申。

[疏]注“宁谓”至“诸侯”。释曰:郑云无贤伯、范言楚盛者,二者相接也,为当时无贤伯,楚又彊盛,故诸侯不得不从也。案泓之战,《穣梁》意讥宋公。江熙云宋以信义而败,未有阙者,据宋不能量敌彊弱,致师败身伤,故讥之。其於信义,实未有所阙,而楚复围之,故贬楚子也。《公羊》以为称公者,为执宋公贬,故终僖之篇贬之。杜预解云,楚以微者告,并与《穣梁》异也。

十月二月,甲戌,公会诸侯盟于宋。与音豫。

[疏]注“地以”至“可知”。释曰:《左氏》之意,公会诸侯盟于宋,宋不与盟。何休与范皆云“地以宋,则宋得与盟”。二传以无晋救宋之文,故与《左氏》异也。

二十有八年,春,晋侯侵曹。晋侯伐卫。再称晋侯,忌也。剌,七赐反。下文及注同。

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剌之。先名后剌,杀有罪也。公子启曰:“不卒戍者,可以卒也。可以卒而不卒,讥在公子也,剌之可也。”

[疏]“公子启曰”。释曰:旧解云,子启即公子偃,启书日者,启无罪,今买书时者,是买有罪也。今观上下文势,理恐不然,何者?此传上云先名后剌,下文云不卒戍者,可卒也,本非释时日之意,何为公子启一句独论日月之事?若以《穣梁》专释经,不论人语之事,何为襄二十三年传云:“蘧伯玉曰:不以道事其君者,其出乎!”岂得谓蘧伯玉曰又不是人言也。故知旧说非耳。

楚人救卫。

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入者,内弗受也。日入,恶入者也。以晋侯而斥执曹伯,恶晋侯也。畀,必利反,与也,下及注同.恶,乌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入者,内弗受也”。释曰:前已有传,重发之者,以晋文初霸,嫌得入中国,故发传以明之。

畀,与也。其曰人,何也?不以晋侯畀宋公也。

夏,四月,已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

楚杀其大夫得臣。

卫侯出奔楚。

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讳会天王也。

陈侯如会。如会,外乎会也,於会受命也。

公朝于王所。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

[疏]“朝不言所”。释曰:公如京师,亦不言朝,直失不言所者,如即是内朝之常文,故直解不言所而已。如既是常文,此言朝者,以其非京师,故以违例言之。

六月,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自楚,楚有奉焉尔。复者,复中国也。

[疏]“楚有奉焉尔”。释曰:发传者,自楚,嫌与中国异也。

归者,归其所也。郑之名,失国也。

[疏]“郑之名失国也”。释曰:重起失国之例者,以郑非大罪,故出奔不名,恶其藉楚之力,故入名,以表失国,嫌出入异,故传发之。

卫元唅出奔晋。

陈侯款卒。

秋,杞伯姬来。

公子遂如齐。

冬,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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