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得也。故定九年‘得宝玉、大弓’是也。”然则弓、玉与人不类,徐言非也。何休云:“华元系宋者,明耻辱及国。”案齐国书、陈夏齧皆系国,则是史之常辞,非有异文也。
言尽其众,以救其将也。尽,子忍反。以三军敌华元,华元虽获,不病矣。
秦师伐晋。
夏,晋人、宋人、卫人、陈人侵郑。
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穿弑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灵公朝诸大夫而暴弹之,朝,直遥反。弹,徒丹反。又徒旦反。观其辟丸也。赵盾入谏,不听。出亡,至於郊。辟音避,竟音境。玦,古穴反,杜元凯云:“如环而不连。”断,丁乱反。徽,许归反。纆,亡北反。徽纆皆绳也,三股曰徽,两股曰纆。
[疏]注“礼三”至“敢去”。释曰:“三谏不听则去,待放於竟三年”,《公羊传》文。“君赐之环则还,赐之玦则往”,苟卿书有其事。“《易》曰‘继用徽纆,示于丛棘,三岁不得,凶’”者,《易·坎卦》上六爻辞,但《易》本“继”作“系”。陆德明云:“寘,置也。”王弼云:“险穞之极,不可升也。法峻整,难可犯也。宜其囚执寘于思过之地三岁,险道之夷也。险终乃反,故三岁不得。自修三岁,乃可以求复,故曰三岁不得凶也。”马融云:“徽纆,索也。”陆得明云:“三纠绳曰徽,二纠绳曰纆。”刘表云:“三股为徽,两股为纆。”
赵穿弑公,而后反赵盾。史狐书贼曰:“赵盾弑公。”盾曰:“天乎天乎?予无罪。孰为盾而忍弑其君者乎?”孰为盾,绝句。孰,谁也。史狐曰:“子为正卿,入谏不听,出亡不远。君弑,反不讨贼,则志同,志同则书重,非子而谁?”故书之曰“晋赵盾弑其君夷皋”者,过在下也。恶甚,如字,又乌路反。曰:於盾也,见忠臣之至;於许世子止,见孝子之至。见忠,贤遍反,或如字,下同。
[疏]“曰於”至“之至”。释曰:赵盾与许止加弑是同,而许君书葬,晋林公不书葬者,许止失尝药之罪轻,故书葬以赦止;赵盾不讨贼之罪重,故不书晋侯葬,明盾罪不可原也。《春秋》必加弑於此二人者,所以见忠孝之至故也。忠孝不至,则加恶名,欲使忠臣睹之,不敢惜力,孝子见之,所以尽心,是将来之远防也。
冬,十月,乙亥,天王崩。
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伤。之口,缓辞也,伤自牛作也。
[疏]“缓辞也”。释曰:此“之”为缓辞,则成七年不言“之”为急辞也。旧解《范氏》别例云凡三十五。范既?为例,则言“之”者,并是缓辞也。传於执?侯云,言“之”“缓辞”也,则云其馀不发,亦缓可知耳。公丧在外,逆之缓也;卫侯之弟鱄、秦伯之弟针等称“之”者,取其缓之得逃;吴败六国亡之者,取其六国同役,而不急於军事也;杀奚齐称“之”者,缓於成君也;考仲子宫言“之”者,隐孙而脩之缓也;日食言“之”者,不知之缓也。则自馀并缓耳。理虽迂延,旧说既然,不可致诘,故今亦从之。
改卜牛。牛死,乃不郊。事之变也。复,扶又反。
[疏]“改卜”至“变也”。释曰:《公羊传》称改卜者,“帝牲不吉,则引稷牲而卜之。其帝牲在於涤宫三月。於稷者,唯具视”其身体无灾而巳,不特养於涤宫。又云:“郊“必以其祖配”者,“自内出者,无匹不行,自外至者,无主不止”。今改卜者,取於稷牛,则未审传意如何。以后稷配郊,必与《公羊》异也。不言免牛,而云不郊者,牛死,不行免牛之礼,故直言不郊也。
乃者,亡乎人之辞也。
[疏]“乃者”至“辞也”。释曰:重发传者,嫌牛死与卜郊不从异也。
犹三望。
葬匡王。
楚子伐陆浑戎。
夏,楚人侵郑。
秋,赤狄侵齐。
宋师围曹。
冬,十月,丙戌,郑伯兰卒。
葬郑穆公。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及者,内为志焉尔。平者,成也。不肯者,可以肯也。郯音谈,国名也。
[疏]“平者,成也”。释曰:旧解以莒不肯平,公伐莒取向,莒人弥复怨郯,郯之与莒,方为怨恶,乃是成就乱事,故训之为成。注无此意,恐非也。
公伐莒,取向。向,书亮反。伐犹可,取向,甚矣。
[疏]注“以义”至“可也”。释曰:传称伐犹可,是非正与辞。注云义兵者,据其讨不直,故云义兵也。义兵之道不足,故传云犹可也。
莒人辞不受治也。伐莒,义兵也。取向,非也,乘义而为利也。
秦伯稻卒。
[疏]“秦伯稻卒”。释曰:《世本》:秦共公也。
夏,六月,乙酉,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
赤狄侵齐。
秋,公如齐。公至自齐。
冬,楚子伐郑。
五年,春,公如齐。
夏,公至自齐。
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子叔姬。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与之。迎,鱼敬反。来者,接内也。不正其接内,故不与夫妇之称也。称,尺证反。
[疏]“诸侯”至“称也”。释曰:莒庆巳发传,今重发之者,莒庆,小国之大夫,高固,齐之尊卿,而取公之同母姊妹,嫌待之礼殊,故发传,明其不异也。徐邈云:“传言吾子,是宣公女也。”理亦通尔。
叔孙得臣卒。
[疏]“叔孙得臣卒”。释曰:隐元年传曰:“大夫不曰卒,恶也”。今叔孙得臣不曰卒,亦恶可知矣。何休云:“知公子遂弑君,而匿情不言。”未审范意亦然以否。
冬,齐高固及子叔姬来。及者,及吾子叔姬也。为使来者,不使得归之意也。受使,所吏反。
[疏]“及者”至“姬也”。释曰:经既言高固及子叔姬,足自明矣。传何须更言及吾子叔姬也者,传方欲解及为非礼,故上张其文也。注“故书”至“非礼”。释曰:桓十八年泺之会,去及为非礼,此书及为非礼者,公与夫人之行,须言及以别尊卑,故云及。夫人姜氏会齐侯於阳穀言及,泺之会以夫人之伉不言及,故知云及为非礼。今叔姬归宁,当以独来为文,高固奉命,宜云来聘,经总之言来,故故书及为非礼。
楚人伐郑。
六年,春,晋赵盾、卫孙免侵陈。此帅师也,其不言帅师,何也?不正其败前事,故不与帅师也。
[疏]“不正”至“师也”。释曰:传例:“将卑师众曰师,将尊师少直言将。”成三年,“晋郤克、卫孙良夫伐墙咎如”,彼非是败前事,赤不言帅师。此云不正其败前事故不与帅师者,凡常书,经自依将之尊卑师之多少之例。赵盾元年称“帅师救陈”,今直书名而巳,明是恶败前事,故不与帅师也。郤克、良夫,前无帅师之文,故知从将尊师少例耳。
夏,四月。
秋,八月,螽。
冬,十月。
七年,春,卫侯使孙良夫来盟。来盟,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国与之。不言其人,亦以国与之。不日,前定之盟不日。
[疏]“来盟”至“不日”。释曰:此重发传者,宋华孙不称使,此则称使,嫌异,故重发之。言不日者,据成三年及荀庚盟有日,故发问也。
夏,公会齐侯伐莱。
秋,公至自伐莱。大旱。
冬,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于黑壤。壤,人丈反。
八年,春,公至自会。
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
[疏]“盖有疾而还”。释曰:以下有卒,故知有疾也。
乃者,亡乎人之辞也。
[疏]“亡乎人之辞也”。释曰:重发传者,此乃复是事毕之文,其实未毕,嫌与他例异,故重明之。此云乃者,亡乎人之辞也,定十五年传以为“急辞也”者,乃有二义故也。此鲁使不得其人,言乃以责之;公孙敖亦是失命,不言乃者,此以疾而反,有可责之理,故言乃复以讥之;敖弃命奔莒,元来未去,不足可责,非乃文所尽,故不言乃也。
复者,事毕也,不专公命也。
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
[疏]注“祭于”至“遂卒”。释曰:注言此者,解经仲遂之卒,系祭庙之意也。仲遂有罪,而亦书日者,宣公与遂同罪,犹定公不恶意如而书日也;或当辛巳自为祭庙,不为仲遂也。案公子翚当桓世无罪,则不去公子,仲遂非宣恶人,而去公子者,翚非桓罪人,故生存不去公子之号,仲遂於宣,虽则无罪,死者人之终,若不去公子,嫌其全无罪状,故去之。若然,何以不去日者?既替其尊号,则罪巳明,故不假去日也。传称“公弟、叔仲,贤也”,遂非贤,而称仲者,杜预云:“时君所加。”何休云:“称仲者,起婴齐所氏。”范虽不注,理未必然。盖以遂见疏而去公子,经不可单称遂卒,遂於后以仲为氏,故称仲遂卒也。然仲遂以罪见疏,即见罪恶之臣,而讥宣公不废绎者,宣公与遂同心,绎祭之时,则内舞去籥而为之,故所以讥也。
为若反命而后卒也。此公子也,其曰仲,何也?疏之也。何为疏之也?是不卒者也。不疏,则无用见其不卒也。见其,贤遍反,注同。故去,起吕反,下文及注同。则其卒之何也?子翚,许韦反。以讥乎宣也。其讥乎宣何也?闻大夫之丧,则去乐、卒事。壬午,犹绎。犹者,可以巳之辞也。绎者,祭之旦日之享也。万入,去籥。绎音亦,《尔雅》云:“又祭也。”享,许丈反。籥,馀若反,管也。
[疏]“犹者”至“宾也”。释曰:旦日犹明日也。何休云:“绎者,继昨日事,但不灌地降神耳。天子诸侯曰绎,大夫曰宾尸,士曰宴尸,则天子以卿为之,诸侯则以大夫为之,卿大夫以孙为之。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唯士宴尸,与先儒少异。”则范意或与何同也。案少牢馈食之礼,卿大夫当日宾尸,天子诸侯明日宾尸者,天子诸侯礼大,故异日为之,卿大夫以下礼小,故当日即行。其三代之名者,案《尔雅》云“夏日复胙,殷曰彤,周曰绎”是也。谓之复胙者,复前日之礼也。谓之彤者,彤是不绝之意也。谓之绎者,绎陈昨日礼也。何休又云,礼:大夫死,为废一时之祭。有事於庙而闻之者,去乐卒事,至卒事而闻之者,废绎。今鲁不,以为讥。范意当亦然也。
以其为之变,讥之也。为之,于伪反,注“为卿变”同。恶其,乌路反。
戊子,夫人熊氏薨。《左氏》作“嬴氏”。
晋师、白狄伐秦。
楚人灭舒鄝。
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顷熊。顷熊音倾,《左氏》作敬嬴。
[疏]注“文夫”至“风同”。释曰:哀姜有罪,故僖成其母为夫人。今姜氏子杀故身出,本自无罪,则顷熊成丧,不是同例。而云与成风同者,礼:妾子为君,其母不得称夫人,以二者俱非正礼,故云同耳,非谓意尽同也。《穀梁》以成风再贬,故曰妾子。虽为君,其母不得称夫人,则襄公以其母定姒为夫人亦非正明也。然成风再贬,自外不讥者,从一讥故也。案文十八年注云“宣母敬嬴”,此云顷熊者,一人有两号故也。
雨,不克葬。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不为,于伪反。潦音老。蓑,素禾反。笠音立,张如字,又陟亮反。柩,其又反,尸在棺曰柩。昧音妹。引,以刃反,又如字。遣奠,弃战反。
[疏]“葬既”至“制也”。释曰:旧解案礼庶人悬封,葬不为雨止,明天子诸侯不触雨而行可知也。传言不为雨止者,谓不得止葬事而更卜远日。“丧不以制也”者,谓不得临雨而制丧事,岂有诸侯执紼者五百人,安待触雨而行哉!是徐邈之说,理之不通。今案传文云“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是葬为雨止,丧事不以礼制也。上文云“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明是雨止,则非礼可知,安得云传意葬为雨止乎!又且范引徐邈之注,不言其非,则是从徐说矣,何为述范义而违之哉!注“徐邈”至“久次”。释曰:“未及己丑而却期”者,谓雨之与葬,皆是己丑之日也。若未及己丑之而遇雨,其葬期有却者,何为逆书己丑日葬也?《士丧礼》有潦车载蓑笠者,《毛诗传》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是也。
庚寅,日中而克葬。而,缓辞也,足乎日之辞也。
[疏]“而缓辞也”。释曰:言缓辞也者,此日中克葬,足乎日,故云缓也。定十五年,“日下昃,乃克葬”,故云“乃,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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