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穣梁传注疏 - 卷十五

作者:【暂缺】 【7,340】字 目 录

文六年狐射姑杀阳处父,经改两下相杀之文“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是谓君国杀之之辞也,则上下之道亦称国。而独决其不称人者,称国以杀大夫有二例,以二例不定,故不得专为上下道;称人杀,是诛有罪之文,有罪无二例,故得决之。於此发例者,盗杀大夫,初起於此故也。

戌郑虎牢。其曰郑虎牢,决郑乎虎牢也。数,所角反。覆,芳服反。

[疏]注“二年”至“弃外”。释曰:注言此者,解其决郑之意。九年郑与诸侯同盟,其年楚子伐郑,郑从楚,此年又与楚公子贞伐宋,是其数反覆也。今诸侯则戍郑,当见其无从善之心,故不得内之,以明当决绝之。若不决绝之,当如上二年直云“城虎牢”,不系之郑也。

楚公子贞帅师救郑。

公至自伐郑。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作,为也。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作三军,非正也。将,子匠反。舍中音舍。

[疏]注“鲁为次国”。释曰:鲁本周公之后,地方七百里,而云次国者,据春秋时言之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不郊。夏四月,不时也。四卜,非礼也。

[疏]“四卜”非“礼也”。释曰:上三卜为礼,而非时。此卜违礼,而礼亦非时,故重发传。不言免牲者,不行免牲之礼,故但言不郊耳。

郑公孙舍之帅师侵宋。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

秋,七月,已未,同盟于京城北。京城,《左氏》京作“亳”。

公至自伐郑。不以后致,盟后复伐郑也。复,扶又反。

[疏]“不以”至“郑也”。释曰:成十七年“夏,公会尹子”云云“伐郑”,乙酉,同盟于柯陵”,与此正同。彼云“公至自会”,此云“公至自伐郑”,致文不同者,案彼伐郑同盟於柯陵,为公不同于伐郑,以会事为大,故以会致;此时郑从楚,楚彊,诸侯畏之,故以伐为大事。又盟后重更伐郑,故以伐致也。注“传例”至“伐后”。释曰:下十九年传文。

楚子、郑伯伐宋。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会于萧鱼。

公至自会。伐而后会,不以伐郑致,得郑伯之辞也。郑与音豫。

[疏]“伐而”至“辞也”。释曰:僖四年传云“二事偶,则以后事致”,此云““公至自会”,正是其当。而云“不以伐郑致”者,以郑从楚,伐之尤难,故当以伐为大事,但以喜郑与会,故以会致之。

楚人执郑行人良宵。行人者,挈国之辞也。传,直专反。

[疏]“挈国之辞也”。释曰:旧解挈犹传也。行人传国使会命,故云“挈国之辞也。”或以挈为举谓传,举国命之辞,理亦通耳,但与注乖。行人之文有六,传之所以发者三也。昭公八年“楚人执陈行人于徵师”,传曰:“称人以执大夫,执有罪也。称行人,怨接於上也。”襄十有八年“晋执卫行人石买”,传曰:“称行人,怨接於上也。”此云“楚人执郑行人良宵”,传曰:“挈国之辞也。”徵师云称人执有罪,则此挈国之辞,而被囚执,亦是有罪也。石买云称行人怨接於上,则良宵亦然也,是其文亦相通也。传举三者,则定六年“晋人执宋行人乐祁”,七年“齐人执卫行人北宫结”,昭二十三年“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媠”亦然也。是称人以执有罪,石买称行人怨接於上,明君之与臣,两举失之也。执大夫称人,又有二义。庄十七年“齐人执郑詹”,传曰“人者,众辞也。以人执,与之辞也”。僖四年齐人执陈袁涛涂传曰:“齐人者,齐侯也”,“不正其逾国而执也”。桓十一年“宋又执郑祭仲”,传曰“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贬之也”。是有二也。案经例执大夫皆称人而执,未有称公侯者。而云贬宋公齐侯何也?斯有旨矣。然执大夫得其罪,例当称人。经因事以明义,若彼执者有罪,则称人以见罪;若执人者有罪,亦称人以见恶。齐侯为逾国而执,宋公命人逐君,故贬之也,称人以明不正也。纵使例执得其罪,未有称公侯之文,其齐宋二君,亦当贬从称人之限,故经虽同常文,传则分而别之,所谓善恶不嫌同辞,不可以一概求之矣。祭仲不称行人,旧解私罪不称行人,或当非行人故也。

冬,秦人伐晋。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莒人伐我东鄙,围邰。邰,本又作台,他来反,又音台。伐国不言围邑,举重也。取邑不书围,安足书也。为,于伪反。

[疏]注“盖为下事起”。释曰:范知之者,以伐国不言围邑,言围邑有所见,明此为下事耳。

季孙宿帅师救邰,遂入郓。郓音运。遂,继事也。受命而救邰,不受命而入郓,恶季孙宿也。

夏,晋侯使士鲂来聘。

秋,九月,吴子乘卒。

冬,楚公子贞帅师侵宋。

公如晋。

十有三年,春,公至自晋。

夏,取邿。

[疏]“夏取邿”。释曰:《公羊》以邿为邾娄之邑,此传虽无说,盖从《左氏》为国也。

秋,九月,庚辰,楚子审卒。共音恭。

冬,城防。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季孙宿,叔老会晋士匄、齐人、宋人、卫人、郑公孙虿、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吴于向。虿音丑迈反。向,舒亮反。

[疏]“正月”至“于向”。释曰:何休云“月者,剌诸侯委任大夫,”“二年之后,君若赘旒然”,故月之。范虽不注,或以二卿远会蛮夷,危之,故月。从何说,理亦通耳。

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夏,四月,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虿、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

已未,卫侯出奔齐。与音豫。

[疏]注“诸侯”至“其恶”。释曰:桓十五年“五月,郑伯突出奔蔡”,十六年“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又十一年“郑忽出奔卫”,亦文承九月之下,是例月也。若然,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齐”,二十一年“冬,蔡侯东出奔楚”而书时者,彼蔡侯东时,为公如晋,不当月,故时也;其北燕伯时,自为大雨雹,故亦略其月,文或当时,与月同,唯书日有异也。然此书日以著卫侯之恶,则昭二十五年“九月,乙亥,公孙于齐”,亦是明公之恶也。或可详内,不可以外例准之。然“卫侯朔出奔齐”,传曰“朔之名,恶也。天子召而不往”,彼亦恶而书名,则北燕伯、蔡侯之徒,亦是书名以见恶也。今卫侯以恶甚而书日,所以不名者,“郑忽出奔卫”,传曰“其名,失国也”,卫侯虽则恶甚,以其不失国,故不名以见得国,入书名以明恶也。曹伯负刍无罪,故出入不名,则卫侯郑入书名者,亦恶可知也。然卫侯朔亦得国,而出书名者,以天子绝之故也。则蔡侯东、北燕伯款,亦为失国而名也。郑忽,桓十五年称“世子忽复归于郑”,亦是得国而书名者,以其微弱罪贱之,故传曰其名失国,以后虽入国,不能自安,故亦与失国同也。又忽是世子,与君少异,故彼注云其名,谓去世子而但称忽是也。公孙于齐不名者,为内讳也。一解以卫侯不名者,出奔书曰,以见罪恶甚,故不复名也,理亦通耳。

莒人侵我东鄙。

秋,楚公子贞帅师伐吴。

冬,季孙宿会晋士匄、宋华阅、卫孙林父、郑公孙虿、莒人、邾人于戚。

十有五年,春,宋公使向戌来聘。

二月,巳亥,及向戌盟于刘。

刘夏逆王后于齐。刘夏,户雅反,注同。

[疏]“刘夏”至“于齐”。释曰:《公羊》以刘夏为天子下大夫,今范云非卿,则亦以为下大夫也。此时王者,案《世本》、《本纪》当倾王也。

过我,故志之也。

夏,齐侯伐我北鄙,围成。

公救成,至遇。

季孙宿、叔孙豹帅师城成郛。郛音孚。

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邾人伐我南鄙。

冬,十有一月,癸亥,晋侯周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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