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穣梁传注疏 - 卷十四

作者:【暂缺】 【7,775】字 目 录

◎成公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传曰:“夫无逆出妻之丧而为之也。”

[疏]传“《传》曰”至“为之也”。释曰:《公羊》以为鲁胁杞,使逆其丧。《左氏》以为鲁人请之,故杞伯来逆。此传不说归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归父母之国,恩以绝矣。杞伯今复逆出妻之丧,而违礼伤教,言其不合为而为之,是以书而记之以见非。传曰夫无逆出妻之丧为之,言其不合为而为之也。徐邈云:“为,犹葬也。”言夫无逆出妻之丧,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训“为”为葬也。

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

公至自会。

二月,伯姬归于宋。

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

[疏]传“夏季”至“致女”。释曰:《公羊》以《春秋》“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贤伯姬也”。《左氏》无说,盖以使卿则书,馀不书者,或不致,或不使卿也。此传云详其事,贤伯姬也,则与《公羊》意同耳。徐邈云:“宋公不亲迎,故伯姬未顺为夫妇,故父母使卿致伯姬,使成夫妇之礼,以其责小礼违大节,故传曰:不与内称,谓不称夫人而称女。”案传称贤伯姬,而徐云责伯姬,是背传而解之,故范以为谓致敕戒之言於女也。

致者,不致者也。妇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如宋致女,是以我尽之也。不正,故不与内称也。内称,尺证反。

[疏]注“内称,谓称使”。释曰:案经内大夫出国,例言如,不言使,此季孙行父如宋,即是内称,而云不与者,凡内卿出外,直言如某者即是使,又即是内称。今行父称君之命,以在家之道制出嫁之女,虽言如以为内称,言致女是见其不与也。僖三年“公子友如齐莅盟”,彼亦言如:又云莅盟者,若直言如,则嫌是单聘,故更须言盟也。莅盟既更须言盟也,莅盟则致女亦须言之。云不与内称者,莅盟是礼,致女非礼,故不合言也。若然,传曰逆者微,故致女详其事,贤伯姬也。据传文,似致女得正,而云不正,故不与内称者,礼:诸侯亲逆,则不须致女,今以宋逆者微,故致女,具传解其致女之意也;云不正,故不与内称也,其以在家之道制出嫁之女也。此传之意,因解宋公不亲逆,并见致女之不正。又云贤伯姬者,以上下文详,皆云贤伯姬,则此云致女亦兼贤伯姬也。若其不为贤伯姬,则致女虽正,亦不书也。

逆者微,故致女详其事,贤伯姬也。

晋人来媵。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尽其事也。

秋,七月,丙子,齐侯无野卒。

晋人执郑伯。

晋栾书帅师伐郑。不言战,以郑伯也。为尊者讳耻,为尊,于伪反,下及此传注同。为贤者讳过,灭项,乎讲反。为亲者讳疾。

[疏]“为亲者讳疾”。释曰:《春秋》讳有四事,一曰为尊者讳耻,二曰为鲁讳败,三曰为贤者讳过,四曰为同姓讳疾。此不言鲁者,因亲者讳疾,则又亦包鲁可知,故不言也。圣人有作,亲疏一也。今乃以同姓为别者,《春秋》之意因亲疏,故仲尼书经,内外有别。既内外别,则亲疏尊卑见矣。

冬,十有一月,葬齐顷公。

楚公子婴齐帅师伐莒。庚申,莒溃。其日,莒虽夷狄,犹中国也。溃,户内反。行,下孟反。大夫溃莒而之楚,是以知其上为事也。

[疏]“大夫”至“事也”。释曰:范《别例》云:“凡溃者有四,发传有三。”僖四年“蔡溃”,传曰:“溃之为言上下不相得也。”此“莒溃”,传曰:“大夫溃莒而之楚。”二者虽同,是不相得,与君臣不和自溃散少异,故亦发传。昭二十九年“郓溃”,彼郓是邑,与国殊,故重发传;一解郓不伐而自溃,与常例异,故重发之。文三年“沈溃”不发者,从例可知他。

恶之,故谨而日之也。恶,乌路反。

[疏]注“溃例”至“故日”。释曰:传上云犹中国也,故日;下文言恶之,故谨而日之也。若使莒非中国,虽恶不得曰也。以溃例月,为恶故日,是以云谨而日之。范知例月者,僖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云云“侵蔡。蔡溃”,文三年“春,王正月,叔孙得臣会晋人”云云“伐沈。沈溃”,是例月。今此莒帅众民叛君从楚,故变文书日以见恶。

楚人入郓。

[疏]“楚人入郓”。释曰:鲁虽有郓,此郓非鲁也,盖从《左氏》为莒邑,人都以名通,故不系莒。或以为昭元年取郓,范云鲁邑,此不系莒,则鲁邑可知,理亦通也。

秦人、白狄伐晋。

郑人围许。

城中城。城中城者,非外民也。

[疏]“城中”至“民也”。释曰:庄二十九年冬,“城诸及防”,传曰:“可城也。”今云非外民也者,凡城之志皆讥,就讥之中,闲隙之月少耳,故云可城,乃非全善之文。此亦冬城,嫌同而无讥,故发传明之。旧解以为有难而脩城,则不讥之,若文十二年“季孙行父城诸及郓”是也;此涉《左氏》之说。案《穣梁传》凡城之志皆讥,安得有备难之事?若备难无讥,则经本不应书之,经既书之,明讥例同。或以为“城诸及防”是十一月,故传发可城之文,今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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