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穣梁传注疏 - 卷十七

作者:【暂缺】 【7,960】字 目 录

“岂直恶”同。陈夏,户雅反。丑行,下孟反。罚当,丁浪反,又如字。赵盾,徒本反。有累,力伪反。

[疏]“夷狄之”至“谨之也”。释曰:注“凡罚当其理,虽夷必申;苟违斯道,虽华必抑”,似华讨罪事同,传云“夷狄之君,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又似华戎事异者,据此传意,就讨不以罪之内,则华夷不同;注意言但罚当其理者,则华夷不异。知然者,传以《春秋》书诱有二,皆楚子所为,其罪或名或不名,据此二文详略,知诱中国君与夷狄君异也。注“故庄王得为伯讨,齐侯不得灭纪”,明讨得其罪者,则华夷不异可知也。注“蔡侯”至“以也”。释曰:杀父者,谓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故”是也。礼:凡在官者杀无赦,”,《礼记·檀弓》文。两立之说,谓两理皆立之说。所以谓之两理者,楚杀徵舒,则传云“讨有罪”;楚杀蔡般,则传云“夷狄有中国之君”,故名之。同论楚讨,二者意异,故云两理也。又解两立之说,谓两事立说,或以为不字下读,云不两立之说,谓事不得两立,恐非也。又云“伐弑逆之国”,谓蔡也。“诛有罪之人”,谓里克也。“而有累谨之名者”,“晋杀其大夫里克”,传云“称国以杀,罪累上也”,是谓晋惠也。楚子诱蔡侯,传曰“谨而名之”,是谓楚灵也。

楚公子弃疾帅师围蔡。

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

大蒷于比蒲。比音毗。械,户戒反。

[疏]注“夏而”至“忘危”。释曰:传称“夏曰苗,秋曰蒷”,今五月大蒷,自是用秋蒷之礼。而云盖者,以传无文解,故云盖以示疑也。注又引传曰“正也”,今以失时之蒷,故引正以讥不正也。

仲孙玴会邾子,盟于祲祥。祲,子鸩反。

秋,季孙意如会晋韩起、齐国弱、宋华亥、卫北宫佗、郑罕虎、曹人、杞人于厥慭。佗,大何反。慭,鱼斳反,又五辖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齐归。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友以归,用之。叩音口。衈音二。恶,乌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故谨而日之”。释曰:传例“灭中国日”,则此书日为灭。而云恶用蔡世子友,故谨而日之者,灭国书日,传例以明,用人书日,其文未显,注嫌用之不得蒙日,故特言之。其实二者皆当日。又检经上下,执例日,则书日为恶,故云“谨而日之”也。《左氏》以为用之杀蔡世子祭冈山,《公羊》以为用之筑城,今范引僖十九年传,则用之祭社也。

此子也,其曰世子,何也?不与楚杀也。一事注乎志,所以恶楚子也。

[疏]“比子”至“子也”。释曰:世子父没仍得称世子,母弟兄死而不得称弟者,世子继体之名,父虽没,若意有所见,则亦得称之;母弟者,对兄没则宠名弃矣,故不得称弟。注“灭蔡者楚子”。释曰:经称公子弃疾帅师围蔡”,郑知是楚子者,以弃疾若贬,当云楚人,今贬而称师,故知楚子也。又传云“恶楚子也”,明非弃疾。然则恶楚子,变文云世子者,以楚四年之中灭两国,杀二君,自谓得志,若遂其凶暴,是表中国之衰,申夷狄之强,故抑之使若不得其君,故云世子也。

十有二年,春,齐高偃帅师纳北燕伯于阳。纳者,内不受也。燕伯之不名,何也?

[疏]传“燕伯之不名何也”。释曰:“楚人围陈,纳顿子”,传曰“纳者何?内弗受也”。彼称纳而不名,“卫侯入于夷仪”亦不书名,则不书名,乃是常事。而传怪燕伯不名者,“卫侯朔入于卫”,传曰“朔之名,恶也”,则诸侯有恶,出入皆名,北燕伯亦出入宜名,但不以高偃挈之,故直出书名而已。顿子不名者,为楚微者所纳,故亦不名。“卫侯入于夷仪”不名者,以复归有名,故未入国,略而不名也。郑伯突亦未入国,书名者,以后不书复归,故入栎书名也。

不以高偃挈燕伯也。挈,苦结反。以去,起吕反。

三月,壬申,郑伯嘉卒。

夏,宋公使华定来聘。

公如晋,至河乃复。季孙氏不使遂乎晋也。

[疏]“季孙氏”。释曰:不言意如而云氏者,欲见累世谮公故也。

五月,葬郑简公。

楚杀其大夫成虎。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慭出奔齐。

楚子伐徐。

晋伐鲜虞。其曰晋,狄之也,其狄之何也?不正其与夷狄交伐中国,故狄称之也。见,贤遍反。诸夏,户雅反。舍音舍。

[疏]“夷狄交伐”。释曰:麋信云:“夷狄交伐,谓楚伐徐,晋伐鲜虞是也。”范云:“夷狄谓楚也。”则与麋信不异耳。注“鲜虞”至“意非”。释曰:“鲜虞,姬姓,白狄也”者,《世本》文也。云“甯所未详是《穣梁》意非”者,疑郑以厥慭之会谋救蔡者,作《穣梁》意也。若然,范答薄氏,亦言楚灭陈蔡,而晋不能救,弃盟背好,交相伐攻者。范意以楚灭陈蔡,晋不能救者,不据厥慭之会故也。

十有三年,春,叔弓帅师围费。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溪,苦奚反。

[疏]“于乾溪”。释曰:《左氏》以为田猎于乾溪,《公羊》以为“作乾溪台,三年不成”。范云“乾溪,楚地”,则从《左氏》也。

自晋,晋有奉焉尔。归而弑,不言归,言归,非弑也。

[疏]“自晋”至“焉尔”。释曰:重发传者,楚比之归,归实非杀,嫌自亦非晋力,故复明之。

归一事也,弑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归弑,比不弑也。

[疏]注“自宜别书之”。释曰:“齐小白入于齐”,“齐人取子纠杀之”,“齐阳生人于齐。齐陈乞弑其君荼”,彼各异书,明知此亦宜别书之。

弑君者日,不日,比不弑也。?,苦门反。

[疏]“弑君者”。释曰:弑君日,不辨嫡庶者,中国死者正则日,不正不日,是楚不关中国之例,故范注引商臣为证也。

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当上之辞也。当上之辞者,谓不称人以杀,乃以君杀之也。吁,香于反。濮音卜。

[疏]“当上之辞也”。释曰:谓不称人以杀,而云“公子弃疾杀公子比”,如“王札子杀召伯毛伯”也。

讨贼以当上之辞,杀非弑也。比之不弑有四,取国者称国以弑,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比不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弃疾主其事,故嫌也。

[疏]“比不”至“故嫌也”。释曰:比归称公子,今弃疾杀之,亦云公子,不言弑其君,是比无欲为君之嫌,异于无知、祝吁之类也。然无知、祝吁有嫌,此亦不称君。未逾年之主,例不得称君,以称公子,则异于祝吁之类。齐公子商人弑舍,虽未逾年,欲成商人之罪而称君。若成弃疾之罪,亦应称君,故范决其不言弑其君也。“《春秋》不以嫌代嫌”者,谓比归而遇弑,虽则无嫌,弃疾之意,亦以比欲为君之嫌而杀之,是弃疾以比为嫌,弃疾杀比而自立,亦是嫌也。今弃疾不以国氏者,不以嫌代嫌故也。若以嫌代嫌,而当云楚弃疾杀公子比也。但由不以嫌代嫌,故存弃疾之氏耳。弃疾主其事,故嫌也。传言此者,弃疾杀比,理实有嫌,但为不以嫌代嫌,故经无其事,传以弃疾经无嫌文,故云“弃疾主其事,故嫌也”。主其事者,主杀比之事也。

秋,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

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公不与盟。与音豫。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公不与盟者,可以与而不与,讥在公也。其日,善是盟也。有难,乃旦反。

[疏]注“当从外盟不日”。释云:外盟不日者,隐八年传曰“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诸侯之参盟於是始,故谨而日之”,是非始则不日也。

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

公至自会。

蔡侯庐归于蔡。

陈侯吴归于陈。善其成之会而归之,故谨而日之。

[疏]注“於盟”至“之义”。释曰:注言此者,解传称“谨而日之”意也。“於盟则发谨而日之美”者,谓传称其日,善是盟是也。“於归论致美之义”者,谓传云“善其成之会而归之,故谨而日之”是也。

此未尝有国也,使如失国辞然者,不与楚灭也。

[疏]“使如”至“灭也”。释曰:传言此者,据其称爵言归,同於旧有国之例也。“不与楚灭也”,谓不与楚灭,故以失国辞言之。不言复归者,虽同失国之辞,实未尝有国,故不得言复归也。《公羊传》云:“此灭国也,其言归何?不与诸侯专封也。”其意不与诸侯专封,故使若有国目归者。《穣梁》以此会刘子在焉,楚以无道灭二国诸侯,王命存之,不得云不与诸侯专封也,故以为“善其成之会而归之”,状同旧有国然,且又不与楚灭故也。

冬,十月,葬蔡灵公。变之不葬有三:

[疏]注“变之”至“不葬”。释曰:彼不赴,我不会,及小国与夷狄,不书葬者也,旧史之常也。言变之言不葬者,谓旧合书葬有故,而仲尼改之也。小国不葬,曹、许之书葬者,小国谓附庸之属,非曹、许也。

失德不葬,弑君不葬,灭国不葬。然且葬之,不与楚灭,且成诸侯之事也。令,力呈反。

[疏]“失德”至“事也”。释曰:此言“失德不葬”,宋其书葬者,由贤伯姬,故书其葬也。“弑君不葬”,《春秋》所以有弑君书葬者,弑君贼不讨之不书葬,是正也。其书葬者,皆意有所见也。蔡景不忍使父失民於子,陈灵公明外之讨贼,蔡昭以盗名不见,若杀微人,不足可录。其卫桓、齐襄二人并讨贼,故皆书葬也。灭国无臣子不葬,是其正也;书之者,亦意有所见。此见不与楚,灭蔡且成诸侯之事。八年陈哀公书葬者,亦见不与楚灭,闵陈而存之也。

公如晋,至河乃复。

吴灭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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