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丧偶的青年无论男女一般都再婚。但是不管怎么说,女人面临的局面与男人的十分不同。就像今天离婚后的女人,再婚可以被接受,因为某些情况下这是惟一可行的,但终究不值得骄傲。走进第二次婚姻的寡妇不得不应付的感情冲突远比得到继任妻子的男人所经历的要坏。
女人的第二次婚姻
与前朝和后世相比,宋代妇女因丧夫或离婚而再婚都并非更不合法。强烈反对寡妇再婚的法官也不得不维护再婚的合法性。这里的案子关系到区氏;尽管因为她有过3个丈夫而不受尊重,但是她的所作所为仍与前夫的兄弟无关,法官判决:“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①从法律角度看,寡妇和未婚女人在结婚的合法性方面惟一的不同在于,寡妇不能在为前夫服丧期间结婚,而且不能与前夫的族内近亲和旁系表亲结婚。鉴于众所周知的寡妇都会遇到的艰难和贫穷,到1090年,第一条规定有所松动,无人供给生活费的寡妇可以在丧夫100天以后再婚。②
寡妇再婚,尤其是与鳏夫结婚,没有什么不平常的。这在无数涉及纯粹普通人的论述里常常可以见到,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很多案例。洪迈提到的再婚寡妇有数十位。③类书列出的写再婚婚书用的短语和对联表明再婚不仅被接受,还值得庆贺。205比如:“令女月亏影缺,喜兔魄以重圆。”④换句话说,一位没有男人的女人是不完整的,因此再婚非常自然。为再婚女人写婚牍,可以先说明守贞节是完美、理想的,但是再次结婚也是命中注定,因而特许赞成这桩婚事。⑤
再婚之事无疑更多地发生在青年寡妇之中,她的孩子越少,她照原样生活的困难就越大。寡妇再嫁,大概越低的社会阶层里也就越普遍,但是也并不一定限于穷人或未受过教育的。士人阶层里有不少例子,特别是在11和12世纪。她们当中有杜衍(978—1057)、范仲淹(989—1052)、刘斌(创作活跃期,约1000年)、贾逵(1010—1078)、胡藤川等人的母亲;⑥姚棐忱(11世纪)、岳飞(1104—1142)、张九成(1092—1159)和罗田(1150—1194)的妻子;⑦薛居正(912—981)、程颢(1032—1085)、张俊(1086—1154)和陈则(12世纪)的儿媳;⑧还有孙稷(1074—1134)、翁忱(1137—1205)、赵用(1151—1209)、林经略(13世纪)和魏了翁(1178—1237)的女儿,张大成(12世纪)的妹妹。⑨涉及再婚妇女的案子包括一位嫁给官员的女子。⑩逸闻传说里也有。到13世纪,文字记载已经很少见到功名之家里有再婚的寡妇,这多半反映了理学对作家写什么、不写什么的影响,对哪些人的文集能流传下来的影响,大概还包括对上层阶级寡妇的行为本身的影响。
并不是所有再婚的寡妇都很年轻。李清照1129年丧夫时已年过45岁,然而3年后她与另一位官员结婚(这桩婚姻只维持了几个月)。卢氏(1004—1067)出生于士人家庭,17岁与一官员结婚。生了3个孩子以后,官员去世了。丈夫死后她与婆婆一块儿生活了10年,养大孩子,直到婆婆也死去。当亲生母亲说打算把她托付给一位如意郎君,并安排她与一位有两个儿子的鳏夫结婚时,她肯定已经年过三十。
终宋一代,写家们经常毫无歉意或毫不顾虑地提到一个女人的前夫。史料记载真宗的刘皇后(记录为997—1022)进宫以前曾结过婚。其实她的前夫还活着,因为贫穷,决定把她嫁给别人。哲宗(记录为1086—1100)的母亲有过“三父”: 她母亲的第一位丈夫、第二位丈夫(她用他的姓),还有照顾了她很多年的一位亲戚。哲宗成为皇帝后,让三父都得到了谥号。文人学士为女206人作的传记可能毫无顾虑地谈起再婚。苏颂(1020—1101)在为妹妹写的传记里公开说到她婚后3年丧夫,虽说有两个儿子,仍在4年以后再婚了。韩元吉(1118—1187)用大量篇幅追溯了李氏(1104—1177)的先祖,指出她第一次结婚的男人是钱端义,生了一个女儿以后成为寡妇,第二次结婚给韩继球做继任妻子。郑刚中(1088—1154)写道,妻子的外祖母生了她的母亲后不久就丧夫,4年后带着女儿嫁到另一个人家。王藻(1079—1154)认为施氏(1055—1148)是整个宋代最能干的两三个妻子之一: 她生养了15个孩子,维持二百多口人的家庭始终保持和睦。王藻说施氏夫妇二人都是第二次结婚,此前她与一位胡姓男子的婚姻仅持续了一年。如果这些男作者发现再婚是非常丢脸的事,他们完全可以避免写这些女子早年的生活,毫无疑问,这种办法常被有的作者采用。
甚至到了宋代末期,学者圈内肯定对反对寡妇再嫁的议论有所耳闻,但有些作者还是毫无顾虑地提到再嫁。史绳组(1191—1274)曾跟随著名理学大师魏了翁(1178—1237)研读,著述十余种,多为经学著作。他为第二位妻子杨允荫(约1210—1271)写的墓志中把她描写为承受过几次不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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