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史 - 遼史卷四十二 志第十二 曆象志上

作者: 脫脫 4,440】字 目 录

遼以幽、營立國,禮樂制度規模日完,授曆頒朔二百餘年。今奉詔修遼史,體與宋、金儗,其大明曆不可少也。曆書法禁不可得,求大明曆元,得祖沖之法于外史。沖之之法,遼曆之所從出也歟?國朝亦嘗因之。以沖之法算,而至於遼更曆之年,以起元數,是蓋遼大明曆。遼曆因是固可補,然弗之補,史貴闕文也。外史紀其法,司天存其職,遼史志是足矣。作曆象志。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曆象,遷于中京,遼始有曆。先是,梁、唐仍用唐景福崇玄曆。晉天福四年,司天監馬重績奏上乙未元曆,號調元曆,太宗所收于汴是也。穆宗應曆十一年,司天王白、李正等進曆,蓋乙未元曆也。聖宗統和十二年,可汗州刺史賈俊進新曆,則大明曆是也。高麗所志大遼古今錄稱統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曆,驗矣。大明曆本宋祖沖之法,具見沈約宋書。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沖之上甲子元曆法,未及施用,因名大明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九十。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

以閏餘減章歲,餘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為正。

推二十四氣: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

加大餘十五,小餘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求土王用事:

加冬至大餘二十七,小餘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餘九十一,小餘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沒術:

以九十乘冬至小餘,以減沒分,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以冬至,算外,沒日也。

求次沒:

加日六十九,日餘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餘滿沒法從日,次沒日也。日餘盡為滅。

推日所在度術:

以紀法乘朔積日為度實,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為積度,不盡為度餘。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求行分:

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小分滿法從行分,行分滿法從度。

求次日:

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

以朔小餘乘百二十四為度餘,又以朔小餘乘八百六十為微分,微分滿月法從度餘,度餘滿紀法為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五,度餘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餘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也。

遲疾曆:

月行度

損益率

盈縮積分

差法

一日 十四

盈初

五千三百四

二日 十四

五千二百七十

三日 十四

五千二百一十九

四日 十四

五千一百五十一

五日 十三

五千六十六

六日 十三

四千九百八十一

七日 十三

四千八百七十九

八日 十三

四千七百七十七

九日 十二

四千六百七十五

十日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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