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哲学教程 - 三 作为历史实践前提的人类与自然

作者: 翦伯赞3,386】字 目 录

法完成其人类化的过程,因而,也就不会有人类的历史。

第二,因为人类自身,是构成整个自然界的一部分,所以由人与人构成的人类社会,也就是自然的一部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行程中,从原始的氏族社会,以至古代的,封建的,和近代资本主义的诸社会,都是人类为了获得其生活的资料而继续不断的提高其自身改变自然,征服自然的力量。他们创造用以克服自然的生产工具,并不断地改进这些生产工具,由于人类对于生产工具之创造与改进,又加大其改变并征服自然的程度,从工具发展的历史,我们也就可以看出人类之一贯的历史实践的行程。所以马克思说:“把经济的社会机构的发展,当做一个自然史的发展而把握之我的立场,比之任何人的立场,至少使各个人重视其周围的事情。各个人主观上虽然如何的超出周围的事情,但在社会的关系上,都是周围的被造物。”这种历史观与史的观念论不同的地方,就是他不把自然与人类社会当做是对立的,而当做是统一的,并且进一步发现其相互的关联性。

第三,在人类历史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人类为了获得其生活的资料,便不仅和自然斗争,而且也同时发生了人与人间的斗争——种族间的,民族间的,阶级间的斗争。这件事,使得许多机械论者也追随着观念论者的神秘主义而把人类与自然分裂出来。他们不知道,一切人与人的斗争,无论是种族间的,民族间的,阶级间的斗争,虽然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而作为其斗争的同一目的,还是人类各集团为了争取其自己集团对自然之占有,即为着对其自身的生活资料之占有。在人类征服自然之史的发展过程中,一部分人渐次拥有对自然之大部分的统治,从而也就拥有对人类的统治。他们并且占有征服自然之一切工具,使另一部分人对于从自然界去获取其生存资料成为不可能,这样,才发生人与人间的斗争。所以人与人的斗争,不管它是表现在种族间,民族间,阶级间的,如古代奴隶国家间及与其种族奴隶间的斗争,中世纪封建国家间,各级领主相互间及与其臣属国家的斗争,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家间及与其殖民地间,以至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间的斗争。或其国内阶级间的,如古代奴隶主与奴隶,中世纪封建领主与农奴,近代资本家与劳动者间的斗争,归根到底,都是支配者和被支配者间,一则为争取其生存,一则为树立其连人类在内的自然的支配权利的斗争。这些斗争,不仅不如黑格尔所云是人类与自然的对立,而且恰恰相反,是人类与自然的统一之发展。

第四,在以前,观念论者企图以自然进化的规律去否定人类历史的突变性。然而自从达尔文的物种突变论出现于生物学的领域以后,便证明了自然也不是平和的进化,而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相继的有着突变的。以后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又阐明了在一切的自然物质中,都和人类社会一样,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之统一与分裂,由这种矛盾的统一与分裂,形成它自己的运动,由这种自己的运动,形成其自身的发展与转化。自然,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是和自然界那样的单纯,而是或多或少要被人类的意识所影响。因为由于各个人在自己的意识之下,发挥其创造或反创造的作用,人类才创造其或正或反的历史。而活动于种种方面的意识,以及这些意识对自然之多种多样的作用之结果,即客观的作用,又促成了历史的突变。所以说人类社会是特殊的自然,即质的不同的特殊的自然,他不能与自然是同一的,但他却是与自然相互关联相互统一的。然而在任何历史情况之下,人类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他决不能如黑格尔所云“高举自身于第二世界”。

总而言之,无论人类社会对于其自然界的地位如何,但从各方面看来,我们都能找着同一的种类的运动和发展,即那种从自然本身发生出来的物质间的运动和发展。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完全是自然的发展框内的一部分人类的精神,即使在最复杂最高度的现象形态下,那被解释为自然的一部分,在一切领域内的活动,都是受着自然发展的法则所支配或制约的。因此人类社会的历史和自然的历史,当然不能分离,更其不是对立,而是相互的统一。假如观察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忽略人类之自然的基础,则对于人类社会之历史的正确把握,是不可能的。结果把自然之对人类的关系,以及人类对自然所起的作用,被摈弃于历史之外。因之,作出自然和人类历史的对立,从而把人类从自然之中孤立出来,取消人类之历史的实践,把人类送到所谓“第二世界”,或“精神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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