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或“商业资本主义社会”。
(三)氏族制向下移动至商代,还是氏族制。而且承认在氏族制之后,有一个奴隶社会,不过奴隶社会是在后汉。因而封建制度不能不移至三国到五代,从而“先资本主义社会”,便随着顺延到宋代以后。
(四)中国历史,在经济基础上,没有变更了,变更的只是政治形态,从“神权”到“贵族统治”,从“贵族统治”到“王权”,再从“王权”到“民主革命时代”。
(五)政治形态的变更也没有了,变更的,只是时间上的推移,由“古代”、“中世”到“近世”,陶希圣的历史划分,如果再往下变,只有恢复“断代为史”的古典方法了。
关于陶希圣对中国社会史的诸见解,要一一加以批判,不但没有那样多的篇幅,而且也没有那样有闲的时间,有许多他自己无形之中已经取消了的见解,比如他说:中国社会自有史以来就是封建国家,由“原始的封建国家”,“初期的封建国家”,到“后期的封建国家”,一直“封建到底”这种见解,在现在陶希圣的新著作中,虽然并没有坦白申明他自己过去见解的错误,但已经无形地自己取消了。
在陶希圣的历史中,作为唯一无二的主题,而且占领中国历史全时代的“封建制度”,现在已经断头刖足而缩短得仅只占领西周一个朝代了。在封建制度之前,他发现了氏族制度,在封建制度之后,后汉,他又发现了奴隶制度,尤其是“先资本主义社会”的奇迹。因此陶希圣对中国社会史的见解,在现在值得我们研讨的,倒不是他那个亘古不变的封建制度,而是他所谓氏族制以及后于封建制度的奴隶制,和其所谓“先资本主义社会”这几点。
第一,关于氏族制,他在原则上否认中国有母系氏族社会之存在,这一点,虽然是他以前的见解,但到现在并没有看见他有所改变。他说:“人类学者,多主张父系父权父治的氏族以前,还有母系母权母治的氏族,中国的学者,也多附会其说,以为原始时代‘世系相传,以女为男’。他们(指梁启超刘师培)[]所举的证据,都是不可靠的证据。而这些不可靠的证据,可不能证明中国古代有母系母权母治氏族之存在于宗法之前(陶汇曾亲族法)[]。所以我们只可说:中国自有历史的传说,便有父系父权父治的氏族。”[]但是他在借口于材料之不可靠,否定了中国有母系氏族存在之后,自己却并没有提出可靠的材料证实中国自始就是父系氏族制。恰恰相反,他所指的历史传说,关于古代神话中的帝王,都是“知有母而不知有父”。假如陶希圣看过莫尔根的《古代社会》,则应该知道:“家系以女系为本位,是属于上古的东西,并且它较诸以男系为本位,更适于初期社会状态。”“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氏族的出现之当时,并不曾知道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男性方面的系统,其根源无从确定。血族之联系,概以母方系统为主。因此,古代氏族之家系,只限于女性为本位。”如果历史的发展不是多元的,则莫尔根的这种见解,还是可以适用于中国。此外在陶希圣的氏族社会中,出现了“王”和“卿大夫”以及“庶人”这种封建的等级。他说:所以“僧侣有支配王及卿大夫的特殊地位”,这也是任何氏族社会没有的奇迹。总之,陶希圣的氏族社会,是氏族的招牌,封建的内容。
第二,关于把奴隶社会放在西汉时代,这也是陶希圣一个独到的见解。不仅如此,他以为中国社会存在“士族平民及奴隶的等级,直到唐代构成中国社会的中古时期”。其实我以为陶希圣还可以把奴隶制再拖后一点,直至今日的阿美利加,奴隶劳动,还是存在。但是我们为什么不叫阿美利加的社会做奴隶社会呢?这就是陶希圣应该注意的一点,因不是只要看见有奴隶的存在,便是奴隶社会,只有当奴隶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上,演着主导的作用的时候,才是奴隶社会。陶希圣迷惑于现象,专门玩弄形式,因而看不出在社会经济上,谁是支配的东西,所以才有这样的谬论。
第三,关于“先资本主义”,陶希圣曾举出了几个特征。其实他指出的特征,都是封建社会末期的现象,如他所指出的宋代的农民之受地主的压榨,而变为一无所有的“田佣”,“佣工”,“佣仆”,这正是封建剥削必然地结果。其次,耕地之分散,如他所指出的,宋代,平均每一农家,以耕地十亩为多,然而总是在地主的手中。又地租之提高如宋代地租,回复两汉之旧,居全生产物百分之十,更是封建剥削的特征。至于工商业的发展,即使发展到“行会以外颇有独立的大商工业”的存在,然而仍然是封建末期的必然现象。此外“货币地租的采行”,也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反之,在封建社会末期,都普遍地存在着。总而言之,他所指出的一切特征,都不能构成一个相异于封建社会本质的另外一个什么社会,因而所谓“先资本主义社会”,也就不能是在事实上存在过的社会。
概观陶希圣所有的历史理论,我们真是“叹观止矣”,他既善于自相矛盾,又勇于知过即改;同时也能极尽杜撰,歪曲,牵强附会之能事。因此,李季讥之为“昏头昏脑”,“缺乏常识”,何干之讥之为“轻视方法论的结果”,我以为这样的讥评,也许过于尖锐,其实陶希圣的头脑,虽不清楚,但对于政治的感觉,却非常敏锐,常识虽不充分,但歪曲力却足够应用,尤其他并不轻视方法论;相反地,他最善于运用“归纳法”和“演绎法”。而其所以如此多变的原因,主要的,还是他的理论,是要适应他的政治环境;他的政治环境,决定他的历史理论。在以往,他之所以主张中国自有史以来,就是封建,一直封建到他自己生活着的现在,这是因为他一方面,企图取消原始共产主义在中国历史上之存在,另一方面,他以为从封建制不能直接跃入社会主义社会,所以尽量地把封建制往后拖,拖到拖不动的时候,再拿出资本主义来挡塞社会主义革命。以后,他知道这个方法也有危险性,因为封建制社会中也存在着地主农民的阶级对立,所以他又修改为“超阶级的士大夫社会”。这样中国不但没有阶级斗争,也没有阶级了。最近他看见中国的买办布尔乔亚抬头,为了逢迎买办布尔乔亚起见,于是他又不能不改变他的见解,替买办布尔乔亚找出历史的根据,所以“士大夫阶级社会”便一变而为“先资本主义社会”或“商业资本主义社会”,“士大夫”让位于买办布尔乔亚了。这就是陶希圣的历史见解,不断变迁之一贯的原因。
李季把中国经济时期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自唐虞至虞末为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法时代;
(二)自夏至殷末为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时代;
(三)自周至周末为封建的生产方法时代;
(四)自秦至“鸦片战争”为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时代;
(五)自“鸦片战争”至现在为资本主义时代。
李季对中国经济时期的划分,首先申明是以“生产方法为标准”。不用说,他是认为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五种生产方法支配的时代,即氏族制的,亚细亚的,封建的,前资本主义的,及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是构成中国社会发展的相续诸阶段。在这里,我们丢开这几种生产方法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时间问题,因为这不属于历史哲学的范畴;我们只是以“生产方法的标准”,讨论这五个生产方法的本身,以及其相续性的问题。
第一,李季把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法与封建的生产方法之间插入一个“亚细亚的生产方法”,这显然是对于马克思“古代的亚细亚的,封建,……”这个公式之误解。因而他把作为奴隶制的“古代的”生产方法,当做是原始共产主义生产方法;同时他又不知道所谓“亚细亚的”是指“希腊罗马而外的其他国家的奴隶制的变种”,不是相续于“古代的”而是与“古代的”相并的一种生产方法。“古代的”与“亚细亚的”不是两种异质的生产方法,而是一种生产方法之在外表上的两种不同的形式。李季误解了这一点,因而他才把“古代的生产方法”当做是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法,从而把“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当做是相续于“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法”。
第二,关于“自周至周末为封建的生产方法时代”这一问题,很显然地他是为了要把自秦至“鸦片战争”这一时代,划入他所谓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而不能不缩短中国封建制的时期。他之所以要在中国历史上安插这一“前资本主义时期”,其目的就是为了要说明“自鸦片战争至现在为资本主义时代”。关于周以后中国的封建生产方法,是否已经不存在,以及中国现在是否是资本主义社会,这有中国的具体历史去说明,我们暂时不说。我们要提出讨论的,是封建的生产方法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之间,是否还存在着一个“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照我们所知道的,所谓“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不是一个什么独特的历史阶段,而只是资本主义以前各种生产方法的一个综合的名词。诚如李季自己所云:“含有以前各种生产方法的残余。”然而他却要说,这是一个独特的生产方法。但他所指出的作为这个生产方法的特征(参看同书九十一页)没有一点不是封建的生产方法的特征,有些是封建生产方法固有的特征,如“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直接结合”,“地主阶级和其他阶层的存在”。有些是封建社会后半期的现象,如“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很占优势”,“商业宰制工业”,“独立生产者——手艺工人的存在”,“农工的破产流为贫民和生产工具的集中”;至于“向来各种生产方法残余的存在”,这是一切社会构成中共通的现象,决定一个社会的生产方法,不是这些残余的生产方法,而是作为支配势力的主导的生产方法。李季在这里只是说到在这一历史时代存在着各种生产方法的残余,但并没有指出一种主导的生产方法,因而前资本主义就不能构成一个独特的社会阶段。李季到处引经据典,但对于马克思所说的“想知道商业分解旧的生产方法到何等程度,必须先知道旧的生产方法的坚实性和其内部的结构”一语,没有注意。自然商业资本对封建社会可以起分解作用,但只能分解,而不能在封建社会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其自己的社会。同时,中国现在是否是资本主义社会,这是需要事实来说明,但即使中国现阶段是资本主义社会,也只有从封建社会中,才能孕育出来,关于这一点,世界史的具体事实已经充分地说明了,因而李季把资本主义之前,再加上一个他所谓“过渡时期的生产方法”,这一方面,在方法论上犯着重大的错误,另一方面又否定了世界史之具体的历史事实。
郭沫若对“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分为四个时期:(一)西周以前,原始共产制;(二)西周时代,奴隶制;(三)春秋以后,封建制;(四)最近百年,资本制。但郭沫若在同书的另一个地方,在其解释马克思《经济学批判·绪言》上的关于社会形势发展史的公式时,又这样说过:“他——(指马克思)这儿所说的‘亚细亚的’,是指古代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古典的’,是指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封建的’,是指欧洲中的经济上的行帮制,政治表现上的封建诸侯,‘近世布尔乔亚的’那不用说就是现在的资本制度了。”接着郭沫若又把这一公式,原封原样的套在中国历史上,他说:“这样的进化的阶段,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很正确地存在过的,大抵在西周以前,就是所谓“亚细亚的”原始共产社会,西周是与希腊罗马的奴隶时代相当,东周以后,特别是秦以后,才真正的进入了封建时代。”[2]郭沫若对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陷入公式主义的泥沼,这是很显然的。而其所以陷于这种错误,主要的,还是由于他对“亚细亚的”这一名词的含义,未能彻底的理解。因而把“亚细亚的”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看做是两个相续的历史阶段,从而和李季一样,误认“亚细亚的”为“原始共产社会”。自然,在他看来,“古代的”便是相续于“亚细亚的”一个更高的历史阶段。这一错误,致使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在方法论上陷于全盘的错误。并且由于他把西周时代当做是相当于希腊罗马奴隶制的时代,因而把中国历史上之真正奴隶制时代的商代,反而划入他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时代,这对于中国具体的历史事实,又是一个歪曲。同时,因为把“奴隶制”与“亚细亚的”分成两个东西,因而在其描写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历史时,便完全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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