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识本无。至有生后,八识种子还生七识现行,遂染第六意识,于人法二障生慢疑邪见等现行,起我非我法非法虚妄分别,流注前五同时意识中,增长贪嗔痴等。直至地前资粮圆足,人见道位,意识初转,则现行二执不复生起。故第六《颂》云:“发起初心欢喜地”。第七《颂》云:“极喜初心平等性”。以七识为分别根本,六识为分别现行。此二执于六识生,即资六识而灭。以观门妙察照破二执本非实有,皆以因缘合集而成,遂得脱离出缠,不复生起无明烦恼粗相。
“俱生我法执”此二执乃无始时来,以七识所染现行,薰成八识种子,伏于隐微,为生死根本。七识拘定一窍之光,为八识见分,遂与根身器界相依成彼之境,为八识相分。其执见分为自内我,不能打破疆界,认根身为法器,乃至菩提自我得;涅槃自我证,皆是我执。其依相分安立境界,乃至知有法可证,有佛可学,皆是法执。此二执非见道位中所可还灭,以见道位中以人空法空二观折伏现行二障,而能观者即是我,所观者即是法。由在未生以前,如影随形,虽日月镫光暂灭而隐,究竟形未灭而影相暗存,不缘六识生,不于六识转,非观所能断绝。须于修道位行起解灭,渐次成熟,至不动地,不劳自己功用,无能观之我,则此我执摧灭。而犹有道可修,有佛可学,法执未除。至金刚道后,尽舍八识种子,法执方净。然尚未能现大光明,合十方尘刹为一智所摄,尚有微细法执,不能入异类,合四智成一智,息三界苦轮。必至佛位。具四无碍智,俱生法执方得灭尽无余。
四分
分者,八识位中各各所证之分量也。前二分无后二分,第三分不能证第四分。安薰建立三分,护法加立第四。
“见分”能见者为见分。
“相分”所见者为相分。然惟能见方有所见,所见者非真实相,因我能见,认为实相,见异则相亦异。如罗刹见雨成刀,雨遂有刀相。故谓此二如蜗牛二角,合则一,离则二也。第八相应心品有作意想思,乃其见分;触受二品所触所受,四大六尘,即其相分。第七以八识作意想思生起别境之意,为其见分;认第八所有遍行光明之意为可执之实,乃其相分。第六以己遍行别境不定心所为其见分,以第七非量及前五根境现量为其相分。前五以瞥尔现前之知见与同时意识和合者为其见分,以五浮尘根及色声香味触之境缘为其相分。
“自证分”自证者,不起见,不缘相,而自有能证之体,唯第八心王有之,乃见相之总持也。前七无。
“证自证分”以真如智光灼知八识,即是如来藏证知八识心王生灭之因。此唯第九白净识有此分,自其证八识铨真则谓之白净识,自其普照一切见相则谓之大圆镜智。
五受
八识所受外缘。于身心有此五种差别。
“忧”逆境未至而先逼心。
“喜”顺境可得而先悦心。
“苦”逆境逼身。“乐”顺境乐身。
“舍”不逼不悦,若一切随缘应得受用,忧喜苦乐俱不相应,名为舍。
前五有苦乐舍三受;忧喜不关身,故无。七八二识,忧喜苦乐俱未曾领纳,唯有舍受,遍受一切,未分别故。第六忧喜最重,苦乐虽在身,而意亦领纳。若随缘起意,虽极思量,不见苦乐,无所忧喜,则是舍受,意识具全。
三界九地
地犹位也。修行此地之染净为因,成就托生为果。因以从染入净,次第而臻。随因得果,九等差别以分。要为从根求净,误以八识为圣证,上地报尽,还生下地。故颂云:“界地随他业力生”。三界“界”,限也。四果四空,相因成熟,故通为二。
一“五趣杂居地”人、天、畜生、饿鬼、地狱为五趣。趣有意趣、趣生二义。意趣为因,趣生为果。此天趣乃有分段生死,不知佛法。此宗专说当人八识,而旁及天、鬼、畜、狱,以人造彼因,必堕彼果者言也。
二“离生喜乐地”发有为心,出离生死,以净行为喜乐,在四果中为须陀洹。此地折伏鼻舌二识,虽有胜用根闻香知味,而不起爱香甘、憎臭苦分别。
三“定生喜乐地”既发愿出离,志不退转,决定依净乐生住,在四果中为斯陀含。
四“离喜妙乐地”修习净行,不因忻慕,自领净乐,在四果中为阿那含。
五“舍念清净地”无待欣乐,与净行自然相安,与五欲自然不染,在四果中为阿罗汉。
以上四地,乃人中修学二乘所得果地,皆从六根折服现行烦恼。不知唯识法即转成智,不能还灭根本烦恼及所知障。若于此发广大心,从四加行、二资粮进发心欢喜地,即人佛乘。若但成熟不舍,堕后四地天趣中。
六“空无边际地”灭尽根尘,一空无所不空。以下不复来生人间,然报尽仍堕五趣,以八识种子未得还灭也。
七“识无边际地”折伏七识一分粗障,据第八识为涅槃境。
八“无所有处地”八识心所不现,心王不灭。
九“非非想处地”不灭之八识时现光影,而不能成普照之圆明。
以上四地,乃四空位,随其愿力功德,依空而住,不生人间,乃阿罗汉修证之极果也。初地为欲界。二地至五地为色界,不起欲想而依色托生。后四地为无色界,不依色托生,处于空虚,有无不定,渐高渐上,依空界住。无三有五蕴,但八识不转。报尽还生。
三有身
“前有身”谓寿命欲尽时,根已坏,前六无依,亦随坏灭,唯八识依寿暖尚在时。
“中有身”八识离根,为七识薰染,不能解散,于虚空中抟结。白非速堕地狱者,一七日成此身,待缘托生。
“后有身”中有身遇父母交合,见一线之光,投入母腹,初七名羯喇蓝,二七名额部昙,三七名闭尸,四七名健南,五七名钵罗奢伽,以后生发毛指爪,具诸浮尘根,至于出胎,其受想行识即随色住。此众生死此生彼中间三位,八识蕴结,不空而有,一谓之三阴身。
二类生死
“分段生死”如一人报尽,中有身抟聚不散,还为一人。乃至堕三恶道,报已还复受。生或修净行,生种姓家,成四果。净染因果虽异,皆随六根而转。识依我执,终不舍离为因;一类相缘,出没生死为果。
“变易生死”此生报尽,不复结为中有;一类相续之身,随缘分合,其净行成熟,超禅入空,舍世间五蕴,依空而住,不食段食,不结浮尘根色。此上四地所得净果,乃至劫终方始毁坏。其分别我执已尽,去一分末那,而法执末那亦不现前,唯阿赖耶识坚固未转,为因而得此果。
六位心所
识之本体为心王。王犹主也,统领当位心所也。心王所发之作用为所。
一“遍行”八识皆有。遍者,遍四一切心也。
(一)“遍一切性”。善恶无记皆因触受而生,作意而起,想思而成。
(二)“遍一切识”。谓八位识皆以此五种心所而为其体用。若此五心不动,止是无覆之光,识体不立,识用不行。自七识以下七位识所有遍行,皆是第八遍行流注。识虽有八,遍行无二。当其瞥尔与根身器界相缘起识者,即是八识遍行。触八识相分而受之,因作意认为自内我,增长想思,即是七识遍行。于触受作意想思上诸分别,即于所触受等更增分别触受等相,而始终以此五为分别主,即是六识遍行。其八识一动,即分注五根,如一油透五镫草,相缘起诸苦乐舍等违顺触受作意想思,即是前五遍行。
(三)“遍一切地”。谓三界九地,有此识则有此遍行心所。初地八识遍行俱全,二地以上除鼻舌二识遍行,六地以上唯八识遍行常住不灭。
(四)“遍一切时”。谓自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其余心所或有间断,唯此五种心(“心”下应有所字)贯彻八位识中,刹那不停,浩劫不息。有所缘,则缘别境以下五位;无所缘,则守其本位,而自尔分明。此一位乃唯识之本领,万法之根苗,未到金刚道后识体,此心所无可脱离,行于五位,终不休息,所谓一波才动万波随也。此心所凡具五品,一发俱发。一“触”,初与所缘相触,觉有彼境也。二“受”,引所触以为自受之忧喜苦乐舍也。三“作意”,念方动之机也。四“想”,有此能想之灵,可入事理也。五“思”,有此能思,可自起作为也。缘触生受,缘受作意,缘作意而成想思,故《成唯识论》以触为首。凡所触所受,作意乃知,想思皆作意现行,故《规矩》以作意为首。
二“别境” 十遍行中起诸心法,各各缘境而别成境界,不得一时俱有,或一品孤行,或相缘而成二成三乃至成五。此心所第八无有,以第八于根身器界但有触受,具可作意想思之能,未缘境故,无别注而立一思量之境界。第七有第八相分可缘,内缘根身,遂于见分中起慧,自信为审知明了。而余四必待第六意起方生,故但有慧。第六全,无境合故,缘所忻所求所喜之境而有“欲”;于素所信可之境见为是处而印可之,而有“胜解”;于曾所惯习之境见为利益而记忆系恋,则有“念”;于所印可系心之境一心专注不妄,则有“定”;因而于中展转思维,智巧从之而生,则复生“慧”。此五以慧为生起之囚;以欲故而立胜解,或以所信为胜解而欲之;以欲解故而成念;以念而成定;于所定而生慧。或展转缘生,或一类孤行,于善于染皆有,而无记之成有覆,亦因慧而起,因余四而盛。
三“不定” 不定者,无有决定之心,不得安隐,乃善恶交持之际,有此心所,是比非二量之所互成,于独影境不得自在,唯第六意识有此四心。(“心”下应有“所”字)前五现量决定,无此不定。第七坚执非量,亦无此心。(“心”下应有“所”字)意发不恒,当其习于恶而意忽不安,则有“恶作”;其欲向于善而心忽倦怠,则有“睡眠”;其修习善品而善不现前,则旁徨急求而为“寻”,凝神待观而为“伺”。从此猛勇解脱,则纯乎善;从此放散驰求,则堕于染,意识善恶之分,在此而决。
四“善十一” 第八为种于含藏之识,虽诸善品,亦其五遍行所成,而非藏中所有。第七纯为染根,即使或成善品,亦但法执,不成为善。唯第六全具,以一切善染皆由意造也。前五有同时意识和合,又为诸善之所成就,意中善染,至前五乃发见于事为,如眼见美色不为欣慕留连等,是其无贪。余识余品,例此可知。然前五识胜劣不等,如鼻舌二识,于信勤不放逸行舍诸品现行,非其胜用。《规矩》言善十一者,统五识言之,非一一识皆具也。十一品中以无贪无嗔无痴三品为戒定慧净行根本,余八皆以此三善增善防恶,其与根随二惑对治。思之可见,不须刻意分别。
五“根本烦恼”八识虽有俱生二执、异熟二障为烦恼种子,而未起七识,不成现行,故无此根本六惑。第七虽未发露,而执第八为自内我,贪恋隙光,痴迷不晤,怠慢不求还灭,失正法眼而堕邪见,植根深固,蕴毒在中,作前六烦恼之因。至第六则以贪痴慢邪故,不得则生嗔,闻正法而与己异则生疑。至前五功用短劣,虽不能起邪慢疑等见,而贪嗔痴倍为粗猛。根本者,随惑三品皆由此而生,此为根也。贪嗔痴属烦恼障,疑邪属所知障,通云烦恼,所知必成烦恼也。
六“随烦恼” 随者,随根本烦恼而起成诸恶也。凡一切违善顺恶,成自恼恼他现行,总以根本六惑为根,随根随境相随不舍。五趣杂生地炽然充满,二地以上粗能折伏,不能断绝,乃诸恶之纲宗。而谓之随者,见过非自此而招,亦不在此折伏,如大盗,持仗把火者为从,根本惑乃其主谋为首也。第八无根本惑,故亦无随惑。第七有四根惑,成大随,染有覆无记性为无明。第六三随二十品全具,以一切烦恼皆从意生,意识备六本惑,则诸恶相随,无所不至。前五作根依境,不留不结故。无忿恨等蕴毒深重之小随。又大随随痴而起,七六前五俱有痴故,故所同具。中随随痴嗔二分而起,第七无嗔,故无。小随忿恨恼害嫉依嗔,悭依贪痴,覆依疑,诳谄依邪,侨依慢,六惑皆依,故唯六识具有。大中小者,随惑有三种义:
(一)“自类俱起”。不信与懈怠放逸等同时俱起,不相妨碍;无惭无愧本同一念,同时俱起。此义大中二随俱有。若忿则不谄,侨则不覆,乃至乍然之忿必有。(有应作无)深远之恨,小随专,注一心不得俱起,此义无。
(二)“遍染二性”。谓不善、有覆二性。大随中随即不成恶,亦有此心,(“心”下应有“所”字)是无明非独烦恼故。小随专是恶性,非无记故。此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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