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朝的统治制度 一 官制 (一)勃极烈制向中央集权制的转化 金初的勃极烈制勃极烈,也作孛堇,女真语官人、官长、臣。①《金史》中称孛堇为部落首领(部长),统领数部的部落联盟首领则称都孛堇。以完颜氏为核心的部落大联盟建立后,联盟首领称都勃极烈。至阿骨打以都勃极烈即位为皇帝,又设若干勃极烈辅佐皇帝,共掌国事。所以《金史》又说“勃极烈,女真之尊官也”①。
收国元年(1115年),阿骨打以弟吴乞买为谙班勃极烈,即大勃极烈,为国家最高长官。皇帝出征时,谙班勃极烈居守。太宗吴乞买和熙宗完颜亶都以谙班勃极烈即位为帝。金初,谙班勃极烈实即皇储。
谙班勃极烈之下有国论(国家)勃极烈,初以堂兄国相撒改任之,后增置左右二人,分别以子宗幹、侄宗翰充任;阿买(第一)勃极烈,以族叔习不失充任;昃(第二)勃极烈,以幼弟杲充任,四勃极烈为朝廷最高官职。后来又增设移赉(第三)、乙室、忽鲁(胡鲁)、阿舍、迭等勃极烈。诸勃极烈辅佐皇帝参决军国大事、领兵出征或分管工程建筑、对外交往及天文历算等。由皇帝从完颜氏贵族中选任,阿骨打族叔阿离合懑、谩都诃,堂兄弟斡鲁、昱,侄宗磐等也都曾先后出任过勃极烈。
勃极烈制是带有浓厚贵族议事会残余形式的朝官官制。上自皇位的继承,下至对外征伐、对内治理,诸勃极烈意见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可以对皇帝提出批评和给予处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统治范围的扩大,辽宋降官大量涌入,辽宋官制的影响日益增强,集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贵族权力与皇权的矛盾日益突出,勃极烈制逐渐衰亡。
天辅七年(九月,改元天会,1123年)取燕京、平州后,为安抚汉官,“始用汉官宰相赏左企弓等,置中书省、枢密院于广宁府,而朝廷宰相自用女真官号”。
天会二年,移置中书、枢密于平州,至蔡靖被迫以燕山降金,又移置燕京。当对宋用兵之际,宗望、宗翰分别在燕山、云中置枢密院,时称东朝廷、西朝廷。各以汉官主持院事,“凡汉地选授调发租税皆承制行之”。①以辽降官刘彦宗、时立爱、韩企先等配合女真南征军帅治理汉地,朝廷很少干预。
辽朝灭亡后,杲、宗幹辅政,建议太宗改变女真旧制。天会四年,“始定官制,立尚书省以下诸司府寺”。中央始有汉官之制,大抵多袭辽南院之制,诸勃极烈仍是金朝军国大事的决策者。②汉官制的确立,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太祖、太宗时,行汉官制,目的是笼络和安抚降人,以故汉官或因人而设,或徒有虚名。熙宗即位后,为加强皇权,削弱异己势力,开始主动借鉴辽、宋官制,改革旧制。仿辽、宋制度,设三师、三公,以三省为最高决策机关。以女真贵族为三师、三公,领三省事。天会十三年(1135年),熙宗以国论右勃极烈、都元帅宗翰为太保,领三省事,以尚书令宋国王宗磐为太师。次年,又以宗翰、宗磐和太傅宗幹并领三省事。诸勃极烈对国事的决定权为三省所取代。
天眷元年(1138年),颁行官制,最终废除勃极烈制,一律按汉官制换授,除西北边镇依辽旧制保留部分秃里、详稳等北面官外,中央则确立了统一的三省六部制。
海陵王即位后,进一步限制女真贵族权力,加强皇权。贞元二年(1154年),罢领三省事,置尚书令,位居丞相上。正隆元年(1156年)五月,颁行正隆官制。“罢中书、门下省,止置尚书省。自省而下官司之别,曰院、曰台、曰府、曰司、曰寺、曰监、曰局、曰署、曰所,各统其属以修其职。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③于是,以尚书省主全国政务,设尚书令,左、右丞相,左、右丞,参知政事。以元帅府为枢密院掌军事,并受尚书省节制,限制了统兵将领对政事的管理与干预。尚书令为全国最高行政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三师、三公不再直接参与政务,从而限制了女真贵族的权力,确立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世宗时,对正隆官制略加调整,在左右丞相下设平章政事,与令、丞相并为宰相,以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遂成定制。
尚书省以左、右二司分掌六部,左司辖吏、户、礼三部,右司辖兵、刑、工三部,置郎中、员外郎各一员。
此外,设枢密院掌军政,御史台纠察百官,国史院监修国史,翰林学士院掌制撰词命,大宗正府掌皇族政教,殿前都点检司掌亲军和宿卫。
(二)地方统治机构 猛安谋克制以上京会宁府为中心的女真人居住的广大地区,是金朝兴起的地方,金初称内地。建国前,由各部孛堇分别管理,行军打仗时领兵的孛堇依率军多寡分别称猛安、谋克。猛安,女真语“千”,也可译作千户、千夫长;谋克,女真语乡里、邑长、族、族长,也可译为百户、百夫长。
1114年,宁江州之战后,完颜氏贵族势力迅速壮大,阿骨打对猛安、谋克加以整顿,使之成为常设的机构和官称,规定诸路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从而最终确立了猛安谋克制。于是,猛安谋克编制由原来的军事编制成为兼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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