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简史 - 历史专题->辽金简史-> 第二节金朝的阶级关系与赋役制度

作者: 李桂芝7,732】字 目 录

此后,战争频繁,必有大量奴隶通过参战取得自由人身分。为了安抚降民,太宗时也曾解放部分女真奴隶。天会元年(1123年),“诏女直人,先有附于辽,今复虏获者,悉从其所欲居而复之。其奴婢部曲,昔虽逃背,今能复归者,并听为民”②。此后,猛安谋克中的女真奴隶也不断获得解放,《金史·食货志·户口》中说:“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这种奴转良的正户在猛安谋克中当不在少数。

世宗、章宗时期,奴隶解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虽然这时解放的主要是二税户,但却是此时真正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所以,他们的解放,应该看成奴隶被大批用于农业生产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金史》中记录较多的是二税户的解放。金朝的二税户承自辽朝,多属寺庙所有,地位比辽代更低。由于女真社会盛行奴隶制,寺庙僧人则依女真人畜奴之例,将二税户抑为奴隶。如锦州龙宫寺,辽帝曾拨与一批农户,令其输租于寺。至金,寺僧却将他们抑为奴隶。这些二税户不断向官府诉求为良,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将持有证据者放免为良。龙宫寺的二税户也由御史中丞李宴代为申诉得免。但是,这次的放良不是全面解放奴隶,因而也极不彻底。

章宗初年,放免二税户的问题再次被提出。章宗召宰执讨论,参知政事移剌履主张:“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①这是一个较为彻底而又简便易行的方案,而章宗没有采纳。于是依然如世宗时的办法,有凭据者放免,取得平民身分;其主自言或因通检而知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恢复到辽时的地位。这次通检,共放免二税户1700余户,13900余口。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奴隶的地位也有了一些改善,如大定十八年(1178年),“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殴杀者罪”②。奴隶任人宰割的悲惨处境有了某种程度的改善。

《金史》中屡见“不令家人耕种”,“请禁奴婢服罗绮”,“禁奴婢服明金”和贵族奴婢占纲船、侵商旅、妄征钱债、侵渔细民等记载,甚至有的奴隶主指使奴婢逃亡,又亲自搜捕以领取抓获逃奴的赏钱。家人即指奴婢,主人不令奴婢农作,奴婢便从农业劳动转向了家内役使。有的甚至还可凭借主人的权势为非作歹。

建国后,大批战争俘虏被抑为奴,但除了宋朝宗室、官僚及其子孙等仍然留居女真内地者外,大量俘奴当在日后以种种方式摆脱了奴隶制的桎梏,恢复了自由人身分,或者转为供贵族、官僚日常驱使的家奴。一般军户为规避物力钱负担,而自卖奴婢的现象当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于是,进入中原的女真人就迈上了封建制发展阶段。

为了适应女真社会的这种发展变化,政策、法令上也作了调整。泰和四年(1204年),“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①,承认猛安谋克中业已出现的出租土地的合法性。

但是,大量占有奴隶和阻挠奴隶解放的势力,又正是以皇帝为代表的女真贵族,他们顽固地抵制奴隶解放潮流。由于牛头地是以牛具、人口为依据分配的,女真贵族冀以大量蓄奴获取国家分配的牛头地;为了使大量畜奴不受谴责且不承担物力负担,他们又反对把奴隶数目作为通检内容。世宗本人更直接指责放免奴婢的地方官“意欲以此邀福”②。因此,金朝的奴隶解放并不彻底,突出表现在女真官僚、贵族大量畜奴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

同时,女真内地的上京及其以东地区,受封建经济的冲击较小,仍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有的发展水平甚至更低,直到金朝后期,黑龙江中下游地区依然处于以渔猎为生的阶段。

(三)阶级关系 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造成了金朝境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间阶级关系的差异。

部分汉人在战争中被虏为奴婢、部曲,由原来具有独立身分的国家编民降为女真贵族的私属。但通过逃亡、赎买、放良等,多数人当会重新取得自由身分。因此,汉人中主要仍为地主和自耕农、佃农等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

女真人中的阶级成分比较复杂。进入中原的女真官僚、贵族,一方面是占有大量奴隶的奴隶主,同时也是靠出租土地进行剥削的地主。迁入中原的一般军户的土地最晚在章宗时,已经有了己业和官地之分,如平阳路的军户,作为己业的土地,一丁可得十亩,其余部分则为官地。政府为奖励垦荒,也允许将所垦荒地作为私有土地,并规定“以第七等减半定税,七年始征”①。这样,通过分配和垦荒,为数不少的女真军户成了自耕农。

留居内地的女真人发展进程较南迁者缓慢,仍处于家长奴隶制发展阶段,奴隶仍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但是,中原的封建制对他们也有一定影响。大定年间,上京路的女真奴隶主为了规避物力,多自卖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贫乏”。②可见,上京地区的奴隶制仍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为维护这一地区的奴隶制,金朝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减轻牛头税税额。

金代,契丹人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契丹人的阶级关系也更为复杂。一部分契丹贵族受到女真统治者的重用,同女真贵族一样,既是地主,也是奴隶主。一般契丹人户被编入猛安谋克,随同南迁,则同于女真军户。大部分仍在原地的契丹人被编入猛安谋克,由契丹上层统领,从事游牧,隶属于西北、西南两路招讨司。

耶律撒八起义后,契丹人的处境发生了变化,猛安、谋克曾一度废止,契丹人户被散置于女真猛安谋克治下。后虽恢复了契丹人的猛安谋克,但世宗对他们缺乏信任,又将部分契丹人迁往上京和乌古里石垒部,使之与当地女真人杂居共处,互通婚姻,以期逐渐同化。这一政策虽未获得预期效果,但也当有部分契丹人弃牧归农,并处于奴隶制管理之下。同时,仍有相当数量的契丹人留居原地从事牧业。于是,在契丹人中,就不但有从事牧业的牧主和牧民,而且有以租佃方式经营农业的地主和农民,还有在奴隶制经济下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主、农民和奴隶。

不论是被抑为奴的汉人、契丹人和其他诸部族人,还是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的女真人,除西北路、上京路外,在中原封建经济的影响下,都经历着一个或快或慢的奴隶解放和向封建制转化的过程。金朝境内的主要阶级仍然是地主与农民。

此外,金朝统治初期,也出现了局部的封建经济向奴隶制经济倒退的事实。辽朝的寺院地主蜕化为奴隶主的现象,就是一典型事例。

二 赋役制度 由于社会发展阶段和土地占有方式不同,金朝在女真故地和中原地区实行不同的赋役制度。

(一)田赋 金朝的田赋分为牛头税和两税。

牛头税是与牛头税地相适应的赋税,也称牛具税,这是对猛安谋克户所征的地税。牛头税之征始于太宗时期,天会三年(1125年),女真内地丰收,太宗下令:“今大有年,无储蓄则何以备饥馑,其令牛一具赋粟一石,每谋克为一廪贮之。”五年九月,又诏:“内地诸路,每耕牛一具赋粟五斗,以备歉岁。”①女真人的赋役,初无定制,根据需要临时征敛,即宋人所说“其赋无常,遇用多寡而征敛之”。天会年间,这种状况仍没有彻底改变,崔淮夫在《上两府札子》中说:“其金人北军,一家莳地不下数顷,既无赋税,春则借农以耕,夏则借人以耘,秋则借人以收。”②到世宗时,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牛头税也渐成定制。终金之世,牛头税额最高不过一石,最低只取三斗。牛头税数额很轻,给官豪之家提供了转佃与人从中取利的机会,女真贵族乘机大肆兼并土地。世宗还用减轻牛头税额的办法解决女真人自卖奴婢、劳动力减少、军户贫困的问题,更助长了权势之家兼并土地的倾向。但是,官豪之家一方面大量侵占民田,一方面隐匿地数逃避纳赋,致使官地减少,军民矛盾加剧,普通军户得地不足,国家收入耗减。为了检查军民土地、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均定赋役负担,大定年间又多次进行验实物力的通检推排。

《金史·食货志》载:“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夏、秋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如皇室所用诸物,治河所需柴草、木石等。

遇有水旱灾害,酌情减免。开垦荒闲土地,缓征租赋。① (二)物力钱与通检推排 物力钱是官民的财产税,包括土地、奴隶、园林、牲畜、房屋、车马和现钱,金朝还根据物力定户等,作为科差的依据。《金史·食货志》载:“官田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国,归必增物力钱,以其受馈遗也。”

通检推排即对官民财产、物力的全面检查评估,以此为依据确定户等,以户等高下征收物力钱。大定四年(1164年),世宗决定通检全国物力。下诏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①于是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13人,分路通检全国军民物力。同时,诸处土地也按肥瘠不同,分定等第,制定税法。

十五年,距第一次推排已过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又与财产状况不相符合,于是再派济南尹梁肃等26人分路推排。二十年,宰执对推排内容进行再三讨论,世宗决定检括奴隶、土地、牛具和浮财,分为上、中、下三等,核实贫富造籍,以为科差依据。二十二年,以同知大兴府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14人与外官共同分路推排。此后,二十六年、二十九年和章宗明昌、承安、泰和年间又曾多次通检推排。

章宗即位初,对推排范围作了调整,规定国信副使,免增物力;农民积谷,免征物力;钱悭之郡,所纳物货可折粟帛;土地既已纳税,复征物力,是双重负担,遂减民地物力十分之二。

通检推排的目的在于使负担均平,但执行者品德、能力不一,各地收效也不一致。大定四年(1164年),诸路通检官员往往以酷苛多得物力为功,甚至妄加民产业数倍,张弘信通检山东尤为酷暴,受到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的指责,故山东只有棣州赖永元主持,稍得其实。河北东路转运使梁肃通检东平、大名两路则颇为公允。

(三)商税 金袭辽、宋之制,除对商旅征收商税外,也对一些货物的贸易实行控制,由国家制定专卖政策。

专卖金朝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盐、茶、酒、曲、醋、香、矾、丹、锡、铁等实行专卖与榷酤,禁止私制和民间交易。榷货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官府置榷货务和钞引库,负责印造、勘复和发卖给诸路香、茶、盐钞、引,金末为解决财政困窘,甚至议及榷油。

金朝盐产丰富,国家在产盐地区设七盐司,管理各地盐场,诸盐户以盐纳税,所余需统一出售给盐司,诸盐司各有盐课定额。

金朝的食盐专卖有钞引制、乾办制和官卖制三种办法。

钞引制是由官府统一批发,商人在指定地点出售的食盐专卖制,海陵贞元初年户部尚书蔡松年参照宋制制定。政府置库印造钞、引,商人向政府交纳钱钞换取盐引,凭盐引到盐场领盐,取得出售食盐的公据,在指定范围出售,钞、引、公据缺一即为非法贩易。政府严禁私制和私自贩易。

乾办制是辽朝在燕蓟地区实行的食盐专卖制。在钞引制制定前,一度曾为金朝袭用。钞引法实施后,在一些产盐区,由于私盐易得,巡辑困难,又曾恢复乾办制。所谓乾办,即按户口交纳盐钱后,允许盐户自行制盐,商人依法纳税后,自行贩卖。这是五代食盐钱和辽朝盐铁钱的遗制,是一种控制较松的专卖制,曾行于平、滦和太原等地。乾办虽非良法,但较之强行摊派的官卖制,毕竟控制较轻,同时也避免了私贩和百姓因使用私盐获罪。

金朝食盐官卖现象并不多见,兴定三年(1219年),为解决财政困难,曾在陕西“设官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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