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给官用”,是仅见的一例。
盐课为金朝财政收入的大宗,大定间岁课662.6万余贯,明昌间增至1077万余贯。
榷酤是对酒、曲的专卖。金因辽、宋旧法,官设专门机构管理。中都有部曲使司,诸京、州郡酒税达10万贯以上者设酒使司。大定间,中都都曲使司岁获36万余贯,西京酒使司5.3万余贯;承安元年分别为40.5万贯和10.7万贯。明昌、承安间,酒课日增,遂以数年岁课均定为额。
食醋榷罢不常。大定初,国用不足,曾设官榷醋,至经济状况好转,旋罢。明昌间,议而复罢,承安三年(1198年),以军用浩大,再榷,岁入500贯以上者设都监,千贯以上者增设同监一员。
金人饮茶之风亦盛。初期所需除南宋所贡外,则得自金、宋榷场,同时也多有私贩者。承安年间,因买宋茶“费国用而资敌”,决定设官自制,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制茶,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分付各司县发卖,商人可纳钱买引贩易。而金茶质量不佳,有司强行椿配,虽减价仍不能尽售,不得不罢造茶之坊。而官民对茶的需求不减,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①于是金朝制定食茶之制,禁止七品以下官和百姓饮茶,不许买卖私藏和互相赠送。为满足境内所需,决定以产量丰富的食盐和其他杂物与宋易茶,仍禁私贩。
商税海陵迁都后,金朝始有征商税和关税。大定初年,或设官于津要征收商旅过税,或召民射买,同时制定了城郭出赁房屋之税。二十年(1180年),“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中都的都商税务司为全国最高税务机关,地方有场、务等税务机构。明昌元年(1190年),诸路使、司、院计有1616处,岁入不一。大定年间,中都税务司年收税16.4万余贯,承安元年岁入21.4万余贯。
金银等矿冶,许民开采,以二十分之一为税。
(四)杂税 金初,女真人没有固定的赋役与科差。世宗以政治手段治理国家,各项制度渐臻完备。定田赋、物力钱和榷货、商税,赋役制度逐渐确立。章宗初年,国家承平富庶,各项税额都曾一度减轻。承安以后,国势渐衰,费用浩繁,正税之外,又增加了各种名目的征敛。
黄河夫钱也称河夫钱。金代,黄河水患频繁,治河所需诸物亦取自百姓。初,沿河所需诸柴、草、木、石等由两税额中折纳。后期,则在两税之外,另征黄河夫钱,与军需、铺马等一样成为金后期杂税的名目之一。
军需钱女真人除牛头税外,无其他赋税负担,偶有征调则另给钱粮。天眷三年(1140年)决定,每年给辽东戍卒绸绢。正隆四年(1159年),河南、陕西统军司也发给官兵钱粮。南伐时,又发给衣物。大定三年(1163年)南伐,军士所需1000万贯,官府支给200万,余则取自军民诸户,此为军需钱之滥觞。十年,按物力多寡制定了军需钱数额,大抵计物力50贯者,当供一个兵士之费。
承安年间,北方多事,军旅迭兴,费用增加,经费困窘,于是验诸路军民物力,征钱助军,以黄河夫钱为准,每纳黄河夫钱一贯者,征军需钱四贯。而诸路数目不一,西京、北京、辽东每贯征三贯,临潢、全州二处免征。初定一年为期,分三次送纳;继定以半年为期,分三次交纳。
铺马钱金设驿站和急递铺,水路以船,陆路以牛、马。凡有运送官物等情,则役及近路民夫牛马,不应此役者则出钱以偿,此为铺马钱之源。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以近路三十里内者充铺役,免租税和铺马钱,其余诸路每年共出铺马钱6.4万余贯,用以偿役夫之费或和雇民夫。章宗后期,财政拮据,别立名目征税于民。泰和元年(1201年),许诸科征铺马、黄河夫、军需等钱,折纳银一半,愿纳钱钞亦可,仍以物力高下为等差。
桑皮故纸钱宣宗南迁后,交钞贬值,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以往,制钞所用桑皮故纸皆取于民间,至此,已甚难得。兴定元年(1217年),改为计所需之价征收钞币,名为“桑皮故纸钱”。
金朝的杂税,除上述诸项外,还有输庸、司吏等琐细名目,其实都是物力钱的额外加征。
(五)役法 金袭宋制,民户需供职役。城郭置坊正,乡置里正,协助官府催逼赋役,劝课农桑。村社置主首,猛安谋克置寨使,协助里正维护地方治安。
女真、契丹、汉人都有兵役负担,一有战事,便下令签军。有按资产高下签发的家户军和按人丁多少签发的人丁军两种,是人民的一项沉重负担。
此外,修路、建城、治河、运输、造战船等,都要百姓提供力役,海陵时,动辄役民夫几十万。
金朝通过通检推排确定民户物力强弱,以为征收物力钱和征调力役的依据。但“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力所当输者,只出雇钱”①。其他散官、司吏、译人、举人、学生等则免本身力役。至大定十三年(1173年),“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力役负担实则完全落在普通民户身上,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世宗时,多改力役为雇役,应役者可酌情减租税和其他杂税。
①《金史·世纪》、《金史·兵志》。
①《金史·食货志二》。
①《金史·太祖纪》。
②《金史·太宗纪》。
①《金史·食货志一》。
②《金史·世宗纪》。
①《金史·章宗纪》。
②参见《金史·食货志一》、《金史·刘玑传》。
①《金史·食货志二》。
②《金史·食货志一》。
①参见《金史·太宗纪》、《金史·食货志》,唯《食货志》五年作四年。
②《三朝北盟会编》卷130。
①《金史·食货志二·田制》载:“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①《金史·食货志一》。
①《金史·食货志四》。
①《金史·食货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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