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简史 - 历史专题->辽金简史-> 第二节统治制度及其特点

作者: 李桂芝7,953】字 目 录

面臣僚和皇族一起,随寒暑、逐水草,巡行于四时捺钵之中。辽国的政治中心也随着皇帝的行踪转移。

“捺钵”又作“纳拔”、“纳钵”、“剌钵”、“纳宝”,汉意为“行宫”或“行在”。辽帝的四时捺钵制度正是与契丹人游牧和渔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同时也受政治形势的影响和制约。

辽初,冬春多在上京及其以南的潢水、土河流域,夏秋多在上京西北永安山、拽剌山(大兴安岭东南余脉)一带。圣宗前期,因对宋交涉的需要,捺钵也相应南移,春捺钵多在鸳鸯泊(今河北张北昂古里诺尔),夏秋在炭山(大兴安岭东南余脉),冬季则多住南京。天祚帝末期,东北战事起,被迫将捺钵移向西南鸳鸯泊、西京、南京一带。

圣宗后期,历兴宗、道宗和天祚帝前期百余年间,社会稳定,捺钵制也得以完善,四时捺钵地点逐渐固定。春捺钵在长春州②附近的鸭子河、混同江、鸭子河泊③;夏捺钵在永安山、拽剌山一带;秋捺钵在庆州(今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力嘎苏木)伏虎林;冬捺钵在潢、土二河间的广平淀。

跟随皇帝至四时捺钵的是一个庞大的行宫部落集团。它包括皇帝的族人(四帐皇族),与皇帝关系最密切的诸斡鲁朵和中央的北、南面官员。中央的北面官全部随行。南面官中宣徽院所属百司官员全部随行;枢密院、中书省宰相1人,枢密都、副承旨2人,令史10人,中书令1人,御史台、大理寺各1人从行。其他汉官留守中京,办理汉人公务。留守官有权任命县令、录事以下文官,县令以上文官只能以堂帖权差,待会议行在所取旨后方可给敕正式任命;武官则必须奏准。

春捺钵的主要活动是钩鱼和捕鹅。正月上旬起牙帐离开冬捺钵,三月上旬到达。江河尚未解冻,鹅雁未至时,凿冰钩鱼;冰雪融化,鹅雁北归后,放鹰鹘猎捕天鹅。钩得第一尾鱼,捕得第一只鹅后,便举行头鱼宴和头鹅宴,互相庆贺。这既是契丹人民的生产活动和生活内容,也是辽国统治者的娱乐活动。春捺钵活动期间,捺钵周围千里之内的属国、属部首领要到捺钵朝见辽帝,以示臣服。所以,春捺钵活动也包括了安抚、控制、考察各属国、属部的政治内容。

四月中旬,行宫集团离开春捺钵进山避暑、赏花。皇帝与北南面臣僚共议国事,这是一年中的第一次大政会议。闲暇时间则从事游猎。

七月中旬,入山射虎、鹿,转入秋捺钵。天冷后到冬捺钵违寒,再与北南面臣僚举行第二次大政会议,共议大政方针。同时接见宋及诸国使臣,闲暇时校猎、讲武。

辽国皇帝的捺钵活动,既是契丹人的经济活动、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反映,也是辽国统治集团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朔漠以畜牧射猎为业,犹汉人之劭农,生生之资于是乎出。自辽有国,建立五京,置南北院,控制诸夏,而游田之习,尚因其旧”①。宋朝人对此十分理解,他们说“北人打围,一岁各有处所,……如南人趁时耕种也”②,并非像宇文懋昭所谓的“承平日久,无以为事,……四时无定,荒于游猎”③。捺钵是举行国政会议的地点,又是皇帝处理国事的场所,它才是辽国的政治中心。

三 斡鲁朵 斡鲁朵汉译为“行宫”,由皇帝巡行时居住的毡帐、办事的衙署以及负责保卫皇帝安全、承应皇帝日常役使的宫分人组成。斡鲁朵有自己的机构、军队和从事生产、服务的宫分人。他们“入则居守,出则扈从”④,“有调发,则丁壮从戎事,老弱居守”⑤。辽国共有斡鲁朵13个,包括九帝、二后(太祖后述律月理朵和景宗后萧绰)、一个皇太弟(圣宗时的孝文皇太弟耶律隆庆)的12个斡鲁朵和圣宗朝大丞相韩德让所建的文忠王府。

斡鲁朵制创于辽初,耶律阿保机将迭剌部分为五院、六院二部,将宗室分为孟父、仲父、季父三房后,他本人则以侍卫军腹心部为核心,另建立宫卫算斡鲁朵(汉名弘义宫)。这是辽国的第一个斡鲁朵,它的主人就是辽的开国皇帝太祖阿保机。阿保机死后斡鲁朵由其子孙继承。此后各斡鲁朵是以“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⑥的方式建立的。

斡鲁朵辖有著帐户、宫分户和州县。著帐户是由犯罪的宗室、外戚和大臣家属组成的,他们承担仆役、侍从、警卫等非生产性的祗从之役。宫分人多来源于战争俘虏,后妃的陪嫁者——媵臣,或由州县、部族中抽调。初期还有一定数量的自愿附宫籍者。他们中有汉人、渤海人、契丹人和其他部族人。宫分人中大多从事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狩猎业。

隶属斡鲁朵的州县人户,由诸宫提辖司管理,不参加四时捺钵活动,但要向斡鲁朵提供徭役和出兵马从征。①斡鲁朵的管理机构为都部署司,长官称都部署,也称宫使。宫使掌本斡鲁朵的户口、钱帛、司法和刑狱。同时统领宫分军,既是本斡鲁朵的行政长官,也是军事统帅。总领辽国各斡鲁朵军政事务的机构是契丹诸行宫都部署和汉儿诸行宫都部署。

在四时捺钵中,皇帝的斡鲁朵组成小禁围,其他各斡鲁朵跟从在皇帝斡鲁朵附近,组成大禁围,共同保卫皇帝的安全。斡鲁朵的武装力量是宫卫骑军,而平时侍卫有殿前都点检和诸宫都部署所统的武装。

四 地方建置与投下州、军 辽朝盛时,疆城“东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沟,幅员万里”②。辽分全国为五道,以上京临潢府之地置上京道,东京辽阳府之地置东京道,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赤峰市宁城)之地为中京道,南京析津府(今北京市)之地为南京道,西京大同府(山西大同市)为西京道,又置兴中府(今辽宁朝阳市)于中京道,计为五道六府。

在地方的治理和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契丹等游牧部族以部落治理,汉人和渤海人则统以州县。

“辽的地方行政区划,道以下一般为府州军城与县(城)两级。府有京府、蕃府之分,州有节度、观察、团练、防御、刺史之分;观察以下诸州或隶属于道,或隶属于府与节度州”①。京府设留守,诸府设知府事。诸州则分别设节度、观察、团练、防御使或刺史。县有令、丞、尉、主簿。

契丹等游牧部族的部落即是辽朝北面官制的地方行政机构。前期,除奚六部设王府外,诸部落长官皆称夷离堇。太宗时,升大部族首领为王,设王府,如北大王府(又称五院司)统五院,南大王府(又称六院司)统六院,乙室大王府统乙室部等。诸部落则设节度使司,长官为节度使。

除国家所辖州县外,辽朝还有由贵族建立的投下州。投下也作“头下”,是辽国诸王、公主、外戚、大臣以征伐所得俘虏和奴隶建立的“私城”。诸王、公主、国舅可创立州城,其余则为军、县或堡。州、县名额由朝廷赐与。

投下户主要是战争中俘虏的汉人、奚人和渤海人。后期对外攻伐减少,公主所建投下州多以陪嫁的媵户设置。初期,辽太祖采纳韩延徽的建议,“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②。这是契丹统治者安抚俘虏和降人的方式,也是投下制产生的背景。它对安抚汉人、渤海人,发展辽国的农业、手工业起了很好的作用。

投下州的官员,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刺史以下官由投下主以本主部曲充任。

属国和属部官“大者拟王封,小者准部使”③。大王、节度使任以契丹贵族或各部族酋长。

五 刑法 建国前的契丹人,没有文字,“刻木为契,穴地为牢”①,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成文法,有罪则量其轻重,临时决谴。当社会陷入尖锐的矛盾中,斗争日益激化时,有了进行法律约束的必要。遥辇后期,在审理释鲁被杀案时,制定了“籍没之法”。阿保机为联盟长期间,惩治诸弟叛乱集团时,也曾“权宜立法”,规定:亲王犯谋逆罪,不送有司行刑,可使其投崖自杀;淫乱或逆父母者以五车辕杀;谤讪犯上者,以熟铁摏其口杀死;从坐者,量轻重处以杖刑。

建国后,逐渐制定和完善法律。神册六年(921年)“诏定法律,正班爵”②,以突吕不“撰决狱法”③,“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④。这是辽朝制定成文法的开始。太宗时规定,“治渤海人一依汉法”⑤。从此,辽朝境内各族人犯罪,有了治罪判刑的法律依据。辽朝的法律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汉人、渤海人所依的“律令”,即《唐律》、《唐令》,契丹与其他游牧部族则依《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渤海、奚、契丹间的纠纷,则以汉法断。即所谓“四姓相犯,皆用汉法”⑦。

圣宗时,承天太后“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圣宗本人也锐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⑥圣宗更定法令的主要特点是定罪量刑多从宽简,逐步缩小契丹和汉人量刑上的差别,限制契丹贵族的某些特权,加进汉法中维护封建统治的“十恶八议”等内容。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编成《新定条制》,定刑5种,凡547条。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至大安三年(1087年)又多次修订条例,意在使治契丹和汉人的法律合而为一。后因“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而于大安五年(1089年)悉除新法,复用旧制。

辽朝的刑罚有5种:死、流、徒、杖、笞。死刑有绞、斩、凌迟、辕、枭、支解、腰斩、生瘗、投崖、射鬼箭等。有的是继承唐的刑名,有的是中原社会隋朝以前的酷刑和契丹社会固有的刑罚。流刑有置于边远部族、投诸境外和令出使绝域三等。徒刑有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杖刑自50下至300下。此外,尚有笞刑、宫刑、黥刑等。

辽朝也有连坐、籍没和赎罪法。叛逆之家,兄弟虽不知情,也需连坐;贵族谋反,除首恶处死外,家属没为官奴;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可输铜赎罪。

刑具有沙袋、木剑、大棒、铁骨朵等。拷讯用刑则有粗、细杖,鞭、烙法。木剑、沙袋、铁骨朵为契丹特有刑具。木剑,太宗时制,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以木剑。沙袋,穆宗时制。用熟皮缝合成长六寸、宽二寸的口袋,以沙填充;木柄长一尺许,牛皮缝裹。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罚。铁骨朵用熟铁制成,八片虚合,用柳木作柄,长约三尺,打数或五或七。

辽代法律在执行中,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比较常见。世宗时,天德等谋反,诛天德,杖萧翰,流刘哥,遣盆都出使黠戛斯,“四人之罪均而刑异”,“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①穆宗常因细故虐杀侍御、近臣;兴宗时也常因请托减免罪行。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的现象颇为普遍。

圣宗前,“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圣宗更定法令时,虽曾明确规定“一等科之”,但契丹人侵害汉人正当权益,却往往受到袒护。直到道宗时,这种状况仍无根本改变。苏辙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北朝之政宽契丹,虐燕人,盖以旧矣。然臣等访闻山前诸州祗侯公人,止是小民争斗杀伤之狱则有弊,至于燕人强家富族,似不至如此”①。这段议论反映了辽朝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现象的存在,同时也充分反映了辽朝法律的阶级性实质。

六 军队 契丹与其他游牧部落一样,兵民相兼。民年十五隶兵籍,平时游牧射猎,从事生产,有征伐则应调出征。每正军一人,附打草谷、守营盘家丁各一名,马匹、甲胄、武器自备。调发兵马有金鱼符,传令有银牌。

辽朝的军队有宫卫骑军、部族军、五京乡丁和属国军等。

宫卫骑军也称斡鲁朵军、宫分军,是隶属于辽朝各斡鲁朵的武装力量,平时从事生产,有兵事则由各宫提辖司征调,随行军将领出征。辽朝的十二宫一府在五京和奉圣州、平州分别设置提辖司(其中道宗的太和宫、天祚永昌宫所置提辖司,《辽史·营卫志》失载)。隶宫州县蕃汉人丁8000至6万不等,各宫出骑军少者2000,多者1.6万,总计人丁40万余,出骑军10万余。“有兵事,则五京、二州各提辖司传檄而集,不待调发州县、部族,十万骑军已立具矣”②。辽朝皇帝也有侍卫、宿直军。建国前阿保机选精锐为腹心部,后组成皮室军(皮室,契丹语,意为“金刚”),从事宿卫和征战。立斡鲁朵后,皮室军逐渐转变为从事征伐和镇戍的常备军。禁卫任务逐渐为斡鲁朵宫分军所取代。辽世宗时,受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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