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辽朝的社会经济 从经济结构分析,辽朝境内的民族大体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处于原始氏族部落制阶段的以渔猎为主的部落民;以契丹等诸部为代表的游牧民族;经营定居农业的汉、渤海等民族。因此,辽朝的经济也存在着多种形式、多种成分,境内有比较发达的农业、牧业、渔猎业,独具特色的手工业和相当繁荣的商业。
第一节 土地占有与赋役制度 一 土地所有制及其变化 辽朝境内各民族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不同,对土地的使用、占有方式也不同。一般说来,南京、西京的农业区以私人占有制为主。东京土地私有制受到来自契丹贵族的冲击。中京、上京为牧区与半农半牧区,并有较多的投下州。适应这种经济形态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也发生着变化。“契丹之初,草居野处,靡有定所”①。遥辇阻午可汗时,涅里整顿部落,才确定了各自的分地,于是契丹各部有了各自固定的游牧范围。国家建立后,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拥有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因此,过去为部落公有的土地实际上已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以分封的形式转为领主占有。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私有制又不断地冲击着国有制,于是上京和中京地区,土地所有制呈现着错综复杂的变化关系。
(一)国有土地与部落的牧场 辽朝国家设有群牧,是为国家提供马匹、牛羊、骆驼的机构。群牧的草场、牲畜均属国家所有。群牧多在大兴安岭南端西麓。可知者有迪河斡里朵、斡里保(斡里本)、蒲速斡、燕思、兀者等。群牧官由国家委任,司牧者是诸部族富户或品官家子弟、余丁或奴隶。他们在国有的牧场上放牧国有的牲畜,供国家需要。
为了防御的需要,辽朝在西北边境设置州城,屯驻军队。屯军一方面从事耕牧,一方面守卫边境。他们耕种的农田和游牧的草场也属国家所有,生产的谷物、牲畜提供边备所需。这两种土地无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属国家,是名符其实的国有土地。
契丹诸部的游牧地,本属部落公有。阿保机建国后,在遥辇八部的基础上,重新编组部落并再次确定诸部的游牧范围。这次调整的结果,将上京道中心地区,西起大兴安岭南端的庆州、仪坤州,东到鸭子河流域的长春州,北自挞鲁河(今洮儿河),南至中京北界广大地区,全部划归了辽内四部族。其余诸部,则分别被安置在其四周。诸部落的游牧地是由最高统治集团分配确定的,诸部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类土地的使用,其最高支配权仍属于皇帝代表的国家,它是在部落占有制形式下的国有土地。而部落成员因地位不同,对部落公有的牧场在使用上也存在差异。
辽朝前期,诸王、公主、驸马、功臣多建有投下。从投下户需向国家缴纳田赋看,诸投下户使用的土地也是国有的。投下主人在这些土地上享受特殊的优待,享有国家允许的某些经济实惠。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投下制逐渐衰落,一些投下州收归国家所有。
上京诸州由俘虏、移民垦殖的荒地以及南京等地区的荒闲土地属国家所有。圣宗时许民开垦的燕乐、密云二县荒地,即属于这类土地。朝廷可根据需要划出界线,以为牧场,也可招徕农户垦种,酌免租赋数年,这些农户就成了耕种国有土地的官佃户。一些农户可立籍缴纳赋税,于是这类荒田就变成了耕种者的私产。朝廷或清道有时遣使至各地检括荒地,如为人所冒占私耕,或没收入官,或立契定赋。
(二)诸宫提辖司所掌土地 辽帝各斡鲁朵皆设有提辖司,管理诸宫所属蕃汉转户。蕃汉转户多从事农业,以南京、西京、奉圣州、平州为多,中京、上京也有少量提辖司所属蕃汉户。他们耕种的土地属斡鲁朵所有,实际上就是皇帝的庄园。
在诸宫卫大量占有土地的同时,一些契丹贵族、汉族官僚的庄园也有了很大发展。如圣宗时的俘臣李知顺,占籍中京,“庄宅田园,奴仆人户,牛驼车马等,卒不能知其数”①。王继忠被俘后,家无奴隶,圣宗一次就赐宫户三十。冯从顺统和十七年望都之役后入辽,“车乘服玩,台馆园林及藏获之徒,皆国家所给”②。在中京,汉人地主的庄园有了很大发展。这些庄园的所有者,都是辽朝的蕃汉贵族。
(三)寺庙土地 辽朝建国前就建有寺庙。中期以后,佛教盛行,各地广建寺庙,各寺庙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如义州静安寺,在创建之初,阿保机同族玄孙耶律昌允及其妻就施地三千顷。蓟州盘山上方感化寺“创始以来,占籍斯广。野有良田百余顷,园有甘栗万余株,清泉茂林,半在疆域”①。景州观鸡寺有庄土三千亩,山林百余顷,果树七千余株。寺院地主与国家、世俗地主一样广占田土,以营佃所入供僧众衣食。
(四)地主和小农私有土地 东京、西京和南京的土地以私有为主,其中地主广有土地,农民则只有少量土地,有的完全没有土地,靠佃种地主土地为生。这种情况在中京奚人地区也很普遍。苏颂、苏辙在他们的《使辽诗》中都记录了这方面的情况。②考古工作者在今河北宣化(辽西京归化州)发掘了几座辽墓,出土的墓志、随葬品和壁画皆可反映出这一带地主阶级生活的富裕、优越。地主张世卿在大安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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