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的游行,乍看起来似乎这些过火的行为会触怒它们所想争取的公众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但根据上述逻辑来解释,就可以发现这些行动的目的在于故意制造爆炸性的新闻,从而唤起公众重视它们所呼吁的利益或理由,否则他们的意见就会无人知晓与关心。甚至有一些被认为毫无意义的孤立的恐怖主义行动,也可由此解释其动机:它们是一种引起公众注意的有效手段,如果没有极端行动,按常理这类问题是必然被忽视的。
上述论点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现代民主国家中某些显然矛盾的现象。在所有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中,个人所得税都是十分明确地采用累进制的,但法律中的漏洞使愈富裕的纳税人逃税的机会愈多。为什么根据同一部宪法产生这样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呢?由作者看来,所得税的累进制是家喻户晓的重大原则与政治上争议的焦点,绝大多数选民对此都非常明白;因此,从争取选票的角度着想,政治家们必定支持采用相当大幅度累进税率的政策。至于所得税法律的细节问题则很少有人明白,因此其中往往反映了有组织的、一般属于更为富裕的少数纳税人的利益。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还推行了医疗保险及医疗补助计划,这些显然是为了减轻中低收入阶层医疗费用的负担;但执行与管理这类计划的结果却是大大增加了富裕的医生阶层和提供医疗条件的其他阶层的收入。这种相互矛盾的结果同样可以用上述逻辑加以解释:在众所周知的和政治上有争议的重大政策问题上迎合享受医疗福利的广大群众心理,而在制订执行医疗计划所需的许多细节方面,则主要照顾提供医疗条件的组织中一小批人的利益。
普通公民不愿花费时间去研究集体利益问题,这一事实也有助于说明若干无法解释的个人行为:即个人对集体利益事业的贡献问题。对于没有读过本书的人,本章所述有关集体行动的逻辑是难于理解的;但如果理解了这种逻辑,则本章开头提出的所谓“矛盾”现象就毫无神秘之处,而且读者也不会在一开始接触这一概念时产生怀疑了。这种选择个人行为的逻辑,虽然不见经传,但早已在人们的实践中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都能理解这种逻辑,甚至未必能直觉地或实用主义地认识它。特别是当个人对集体作贡献时所付出的代价很小时,他根本不会去考虑是否值得作此贡献,甚至不屑于直觉地进行判断。如果某个人了解到他为集体利益付出的代价微不足道,则他必然不愿意再烦神去考虑自己得自集体利益中的收获是否比所贡献的更少。由于所有有理智的个人都会认为这种收获数量太小以致于不值得对它进行考虑,更不用说去研究如何使之极大的问题了。因此实际情况必然如上所述,即个人将不加考虑地就作出自己的贡献。
由这种对待公共福利代价与利益之比的计算,可以有根据地预言:凡个人的贡献微不足道时,即令没有选择性刺激手段,大型集团中的个人往往也会自愿地作出贡献;但当一个人付出的代价提高时,这种自愿行为一般就不会发生。换句话说,当个人赞助集体利益行为的代价相当小时,发生这种行为的前景是不易确定的,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但当此种代价提高时,则肯定不会发生。由此可以发现:不少人会毫不迟疑地花上一点时间在他们自己所支持的抗议书上签名、或者在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意见、或投票选举他们所赞成的候选人或政党。如果此种论断正确,则同样可以发现:不会有很多人愿意年复一年地向自己所加入的大型集团付出大量代价以赞助某项集体利益。凡属有理智的个人,都会在多次捐赠大量款项或花费大量时间之前,想一想这种牺牲能收到什么效果?如果此人是大型集团内分享集体利益的一名普通成员,他定会发现自己的贡献对于集体利益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按本理论预测,个人所作的贡献愈大,其自愿行动的可能性将愈小。
(五)
甚至当个人所作贡献的代价接近理智分析的上限时,仍然有一些因素会促使人们自愿作出贡献而无须依靠选择性刺激的手段。首先,如果从集体行动获得利益的个人或企业为数很少,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假定在某一工业部门只有两个规模相同的企业,不允许第三个企业加入此部门。同时假定:产品价格的提高以及有利的立法将使两个企业同时获得利益。于是,高价格与有利的立法就成为寡头垄断工业独享的集体利益,这对有两个企业的工业也同样有效。显然,这两个寡头均处于同样的地位,即:如果限制产量导致价格上涨,或进行院外活动争取到有利的立法,都将使每一企业获得总利益的一半。倘若这种争取集体利益行动的成本与收益之比相当低,即使一个企业单独承担全部活动费用,其所获得总利益的一半仍然远高于活动费,从而可以取得净利益。因此,当集团中分享集体利益的个人或企业数量足够少,而争取集体利益行动的成本-利益比又相当低,则用不着有选择性刺激手段,也很可能发生自愿赞助集体利益的行动。
当集团内的成员为数很少时,成员之间也很可能进行谈判并一致同意开展集体行动——这时每一成员的行动就会在集体利益中产生明显的后果,同时也会影响其他成员采取相应的行动;这样,每一成员就会受到一种刺激去采取某种行动策略,即考虑其自身的选择对其他成员行动选择的影响。一个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使各成员产生了为其共同利益而进行谈判的动机。实际上,如果这种谈判的代价是微不足道的,则各成员显然愿意不断谈判直至使集体利益最大化为止。这便是我们所谓的“集体最优结果”,或如经济学家所谓的该集团的“帕累托最优”结果。上例中由两个企业组成的集团达到这种最优态的可能方式之一就是双方各承担集体行动费用的一半,即每一企业在任何涉及共同利益的行动中均付出一半费用,并分享其所获利益的一半。这样,争取共同利益的行动就获得了动力,直至集体行动的效益极大化为止。然而,在任何谈判中,每一方均有一种争取本身利益极大化的动机,而且倾向于在不能如愿以偿地取得自己期望的利益份额时,以抵制共同行动来要挟对方。这样,谈判的结果很可能达不到集体利益极大化,甚至会否决全部集体行动。正如作者在另一篇文章内所述,这种结论表明:在不用选择性刺激手段的情况下,“小型”集团比较容易采取集体行动。在某些类型的小型集团中(“特权”集团),一般都事先允诺向其成员提供某些公共福利。尽管如此,即使在最有利的环境中,也不能肯定其成员是否同意采取集体行动,而且集体行动的结果也是难于预料的。
虽然上述情况的某些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不确定性较大,但集团的大小与集体行动的难易及其规模之间的联系却十分明显——可惜这种联系目前还很少为人所了解。如果再以两企业组成的集团为例,假说双方未能就共同行动或其收益的极大化达成任何协议。在此情况下每一企业仍将获得其单方面行动所得利益的一半,因此仍然有一种刺激会推动企业为其自身利益而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当然,在此情况下,该集团将损失采取集体行动时可能获得利益的另一半,因此单方面行动不可能取得集体利益最优化的结果。若假设该集团内还包含第三个同等规模的企业,则任一企业的单方面行动,均将三分之二的利益损失在该集团之外,而采取行动的企业仅能获取集体利益的三分之一。按此类推,若集团由一百个同等规模的企业组成,则单方面行动的收益有99%损失于集团之外,而采取行动的企业仅能收获集团利益的百分之一。显而易见,若大型集团中有成千上万个企业,则在缺乏选择性刺激的情况下,企业采取集体行动的刺激变为微不足道,甚至为零。
虽然上例中所引用的由规模相同的企业组成集团纯属假设,但却能十分直观地说明: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凡由集体利益中获利的个人或企业数目愈多,则参加集体行动的每一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利益份额愈小。这样,在不采用选择性刺激的情况下,集团的规模愈大,则对于集体利益采取行动的动力愈小。因此大型集团比小型集团更难于为集体利益采取行动。如果参与分享集体利益的个人或企业数目增加,则该集团内原有的成员所分得的利益份额必定减少。这一现象与集体利益的相对大小无关。
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上述结论作了清楚的阐述,其中的一部分摘于本页注脚内。在较完整的证明中,可以发现前节的假设(即企业规模相等的前提)是不必要的(虽然作者认为此种假设有助于直观地阐明问题)。企业规模的差异,或者更准确地说,各企业或个人愿意为集体利益的边际数量付出代价的差异,是相当重要的;这一点可用于解释诸如“小企业剥削大企业”这一类矛盾的现象。但这些问题对于本书的论断并不重要。
如果在一个集体内要通过讨价还价来求得集体利益的最优数量,则参与讨论的人数,也就是这种讨价还价的成本,将随该集体规模的扩大而增加。这一现象将加强上述论点。事实上,从日常的观察或客观事物的逻辑可知,在十分庞大的集体内,根本不可能由全体成员进行讨论来协商如何获取集体利益的问题。在本章开始时曾指出,只有小型的团体(或由若干小团体联合成的大团体)能采用社交性选择刺激手段,而且小型团体比大型团体更易于组织。
通过比较若干个集体利益相等但规模不同的集团,可以最好不过地看出上述逻辑的重要意义。在这种集团内,不同规模企业为争取集体利益而贡献的力量不同。假设某集团由100万个人组成,他们将花费1亿美元代价采取集体行动,取得10亿美元的集体利益,其中每一个人平均可分到1000美元。如果上述逻辑是正确的,则假设没有选择性刺激,这个集团就根本没有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现在假设有同样收益的集团系由五个大企业或五个组织得很好的大城市所组成,则它们在支付1亿美元的成本后,每一企业可以分享2亿美元的集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一定发生集体行动,因为其中每一企业都希望别人去承担那1亿美元的成本,而自己一文不出,却坐享2亿美元的纯利。然而,通过拖延时日的相互协商,就很可能达成采取共同行动的协议。在此情况下,即使五个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单独支付全部行动的成本,它仍然可以获得1亿美元的净利润;而且五个企业之间进行协商的费用也不会太高。因此,或迟或早,它们将会达成集体行动的协议。在上例中所假定的企业数量虽然是随意虚构的,但现实社会中经常出现类似的情况,可以找出无数事例来说明“小型”与“大型”集团的鲜明对比。
如果我们考虑不同大小的管辖区(如小城市或大的国家)内的院外集团或卡特尔的行为时,也可以看出以上论断的重要意义。在一个小城市中,市长或市议会可以受到少数几个抗议人或花费几千美元的说客的影响。在这种城市内只要几家公司就可能控制某一行业;而且,如果该城市距离其他市场较远,则这几家公司就可以达成建立地区性卡特尔的协议。然而,在一个大的国家内,要想影响政府的政策,就必须花费大得多的资金,而且要想建立一个有效的卡特尔就必须联合为数众多的企业;除非这些企业规模巨大,否则参加合作的企业数量必多。现在假设前述大型集团内的100万个人分布在10万个城市或管辖区内,从而每一城市或管辖区平均有10人左右,此外还有与前例中比例相同的其他利益集团的公民。再设集团行动的成本-利益的比也与前例相同,即所有管辖区内的总利益为10亿美元或每一管辖区1万美元,同时所有管辖区内耗费的成本为1亿美元或每一管辖区1千美元。于是,毫无疑问,许多管辖区内这10个人,或其中的几个人,都乐于支付这1千美元的行动总成本来取得每人1千美元的利益。这样就可以证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小的管辖区内每个人参加集体活动的概率较大。
取得集团利益的慾望强烈程度不同,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证明这一逻辑。一小批狂热的追求者比一大群漠不关心的个人更易于联合起来为集体利益采取积极行动。假设在集团内仅有25个人,每人可以获得1千美元的集体利益,在此情况下他们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远大于包含5千人而每个人仅能分到5美元集体利益的另一集团。在历史上一小批狂热的信徒所创造的奇迹就是这一逻辑的极好的证明。
(六)
本章的论断表明:具有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