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兴衰探源 - 第三章 推论

作者:【经济类】 【25,708】字 目 录

程序决策”的方法之后再对此详加研究。

当集体行动的参加者为数很多,以致无法采用协商手段时,就必须依靠某种规则或法律进行决策,这称为“按法律程序决策”。如果有可能进行协商的小型集团的成员认为不宜使用各自的否决权以节省协商的成本,并且有利于以后的集体行动,有时会也同意按法律程序决策。按法律程序决策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特别是对大型集团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决策需要等待每一成员都讲出了自己的意见,或推迟到下一次董事会或年会,或者等到改变政策的支持者们迫使保守的官员们引退之后才能进行。也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在决议形成之后,即使所有成员都没有改变自己的主张,仍有可能利用法律程序将其撤销或以其他决议取代。也就是说,根据由肯尼思·阿罗首先阐述并由作者在讨论到分利集团会使社会失控所指出的理由,在利用法律程序决策时,可能会出现“投票循环”现象,即该组织在进行民主决策时出现政策的反复性或不稳定性。但作者认为,民主决策的这种不稳定性可能并不像“投票循环”论的支持者所说的那样严重,其理由部分地在于民主团体内的典型决策程序往往倾向于保持现状而抑制出现反复。但正是这样的程序使得民主团体在适应新情况时决策迟缓,所需的时间比其成员个人进行决策的时间长得多。不仅如此,由于决策是按多数通过的规则进行,当参加决策的一些成员认为自己所选出的领导人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行动可能对其不利时,往往会坚持用某种措施阻止选出的官员独断专行,甚至用以预防多数人轻率决策,即使这类措施会进一步延缓决策也在所不惜。例如,某些工会的章程中规定,一些重大决策如罢工或签订劳资合同必须通过全体会员或人数很多的代表投票表决,甚至要求不能仅仅按简单多数通过。

当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人数众多时,往往有许多问题需要决策,有时人数并不太多时也会如此。议题众多加上决策迟缓,就会导致议事日程十分繁忙。根据日常的经验,甚至像大学中一个系那样小的组织,有些问题也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会受到注意,而另一些问题甚至永远也不会排上日程。议事日程繁忙导致决策的进一步延迟。从各种委员会及其分组会的设置情况看,也可以说明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因为这些分支机构的主要目的就是减轻会议日程的拥挤程度。然而,这些委员会或分组会本身的议程有时也过分拥挤。当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决策时,不常使用排“议程”的方式。但需要协商的问题过多的情况同样存在。结果,有些问题可能要等待很久才能被排上协商日程,而另一些则可能永远也被排不上。由于缺少时间、害怕麻烦以及缺乏把握,往往当协议或合同已失去其最有利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原状而不愿加以修改。

在这一方面有无数的例子。雅克·福格(bjarkefog)在研究丹麦的物价立法时发现,尽管在十年之间某些商品的生产成本已经提高从而利润几乎丧失殆尽,但这些商品的价格却仍保持不变。同样,f.m.谢尔勒(scherer)曾指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空运协会除了对一些非常次要的问题如喷气机附加费、机上电影费与三明治的定义等作出过修改的决议外,对其他所有问题都一律维持原状,因为“根据法律,该协会对任何问题作出改变的决定都必须由全体一致通过,所以只好保持不变。”

在议事日程拥挤或协商难题成堆的情况下,解决如何分担集体行动所需成本中的利害冲突就更加困难了。这种困难使得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宁可依靠局外的仲裁人、选用简单化的公式或凭长官意志等方式在其成员中摊派集体行动所需的成本。如果某种集体行动能为该集团带来可观的利益,则该集团很可能采用各种合理的法规或决策将此行动所需成本分摊给每一获利的成员,使他们宁可接受这种分摊成本的公正安排,而不愿拖延决策,致使坐失良机。

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某些观察家宣称,该组织有时能够就石油限产达成了协议,部分地是由于:几个最大跨国公司间竞争的结果,事实上已将石油限产所造成的损失按某种规律分摊给了所有的成员国。于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所达成的关于油价的协议以及在该价格下各成员国产量限额,无非就是这些石油国采油跨国公司在竞争中相对实力的表现。同样,工会有时规定采用论资排辈法决策,甚至请雇主决定哪些人可以获得由工会协商的较高工资。这样做的部分原因在于避免工会会员为争夺高工资和决定何人将被解雇或减少工作时数而内哄。因为在此情况下,雇主总是倾向于缩减工人数目。这种有利于高级工人而不利于由于提高工资而被排斥在门外的候补工人的裁决方式,当然也反映了高级工人对工会的影响较大,而那些被排斥在厂外的候补考在工会中甚至连一票也没有。但无论如何,这种论资排辈方法有助于工会通过比较简单的直接投票法解决最麻烦的分配提高工资所得利益的难题。

部分地由于分摊成本易于引起成员间的利害冲突,大多数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倾向于保持固定价格和厂资,而不固定销售量或就业人数。由于销售量或就业人数决定了价格和工资,因此卡特尔或工会当然可以很简单地通过适当限制销售量或就业人数就可以达到所希望的最优价格或工资。虽然还有其他因素(例如有关价格协议中的诡诈比有关销售量协议中的较易检查出)的影响,采用固定价格和工资而不固定销售量或就业人数的理由之一,肯定是在于这样做较易于凭借市场或其他较公正的力量来分摊集体行动的成本。但有时这种外部的或公正的机制其作用后果对于分利集团非常不利,此时这些机制将被放奔。例如,按论资排辈方法确定工资的提高可能导致大批较低级的工人被解雇,这时就自然会产生一种保持就业率、降低工资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的压力。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限制新成员的加入比保持工资固定更为现实,例如提高对医生开业资格的要求比提高医生待遇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虽然两者的后果完全相同。

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在花费大量时间作出决策之后,有时还需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对付其合伙人或对手。例如,工会在决定本身政策的同时还要与雇主谈判。院外集团除了在其内部要达成本身的政策协议外,还要为影响政府的政策进行必要的宣传活动和法律程序。所有这一切都会延长决策时间。

综合使决策迟缓的上述各种因素以及特殊利益集团偏向于选择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的手段,结果将使那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较大的部门中,价格和工资相对地固定而缺乏灵活性。如果这些特殊利益集团采取固定数量的政策,则在两次决议之间的销售量为定数,而价格和工资将随市场条件而变化;反之,在固定价格的情况下,随市场条件变化的是销售量。

由以上的论断可以得出我们的第六条推论即:

6分利集团进行决策较其中的个人和企业决策迟缓,从而使议事及协商日程拥挤;其决策多半倾向于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

(七)

如果特殊利益集团活动的环境保持不变,则决策虽然迟缓也无碍于事;当该集团一旦作出最佳决策,就可以无限制地沿用下去。然而,经济情况总是不断变化的。近年来引起变化的最重要根源可能在于科学的进步。即使在现代最闭关自守的经济中,其发展机会也在不断改变,这是由于国外革新潮流与科学技术新发现不断冲击的缘故。顾客爱好的变化、资源的发现、甚至气候的变化,都会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发展的机会,从而迫使经济产生变化以便与之相适应。

特殊利益集团活动的环境也会由于企业进行革新的动力而发生变化,特别是未受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影响部门中的那些企业。然而,我们不拟在此过多地讨论不受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企业的革新动力问题,因为那样就不免会重复经济学家早已熟知的陈词滥调。这种分析无疑地会将我们引导到已有二百多年历史的所谓完全自由市场理论中去,而且,如果想充分论证这一理论,至少需要写一本更厚的巨著。因此,作者在此仅拟扼要地阐述一些完全自由市场中革新动力的影响,以及后者如何改变特殊利益集团的活动环境。这些段落还将着重阐明作者与大多数经济学家稍为不同的若干观点。

在本书中,作者假设,即使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也不存在完全自由的竞争。当然,也确乎有一些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存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中。完全自由竞争模型的拥护者们还认为该理论具有明显的“适应性”(即当某些假设不能成立时,仍能在许多情况下给出合理的预测)。尽管如此,本书宁可作如下假设:在大多数市场中,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其销售价格,而其销售量则与价格成反比——即意味着其中一般存在着垄断的因素。这一假设是符合于日常对大多数企业的观察,而且,与完全竞争模型不同,也符合于企业的广告决策。由此之故,作者并不认为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市场就能达到理想的(帕累托)效率。与大多数完全竞争和一般均衡模型内的假设不同,作者同样也不认为市场体系可能是静态的。

本书内有关完全自由(无约束)市场推论中的假设为:当不存在卡特尔或由于院外游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政府干预时,企业可以毫无障碍地自由进入任何工业领域或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并模仿任何有利的生产方式。这一假说是异常有力的。如果在某种工业或经济领域内存在着高于平均值的任何利润或回收率,就必然会产生一种使资源进入该领域的刺激;这种刺激将一直存在,直至有足够多的资源进入并使利润恢复正常为止。任何经济领域内,如果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就不可能长期保持超额利润。自由进入任何领域的前提可以保证没有任何企业能逃避达尔文式的生存竞争,从而使缺乏活力或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自由进入的结果最终将消灭所有的保护制度与垄断利润,但却不一定能保证完全自由竞争(产品的差异仍可能存在),也不一定能达到最优的(帕累托)效率。但这种自由进入与自由模仿的假设至少可以保证任何人都有可能生产那些能获得超额利润的商品或服务,使这些商品或服务都有各自的竞争对手,从而削弱其垄断程度(即需求曲线与无限弹性曲线之间的差异)并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

有时假设:在存在着超大型企业的工业部门内,由于新进入的企业不可能筹集如此巨额的资金与之竞争,使这些超大型企业能保持其特权。这种假设忽视了其他超大型企业追求利润的慾望(及其经理们的统治慾);它们拥有进入任何工业部门的巨额资金,而且它们多半属于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集团,更加迫不及待地试图进入任何可能获取超额利润的领域。也许有人认为,在中小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内,只有少数企业拥有进入某些工业部门所需的资金,从而自由进入的原则难以实现,但这一观点是否成立,完全取决于该国对外国公司是否课以高于本国公司的税率或有附加的限制。如果没有这种歧视,则跨国公司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中的具有超额利润的领域。当然,还有一些领域,其中市场狭小,以致任何企业都难以按经济规模进行高效率的生产,从而该领域内只能容纳少数企业,甚至只允许一个企业存在(即所谓“天然垄断”)。但这类市场的情况与其说是一种规律还不如说是一种例外,而且实际上(与许多经济学家的直觉相反),甚至这类市场有时也不能排除其他企业的侵入:借用威廉·鲍莫尔(williambaumol)等人的话说,它们也是“参与竞争”的。

在短时期内(有时在不太短的时期内),即使允许其他企业自由进入,有些原有企业仍可获取超额利润,甚至是巨额利润。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新进入该领域或模仿某种活动的企业要想获取同样超额利润的机会,还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至于有了机会之后,要掌握新生产方式的诀窍,或要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了。这一现象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但作者的判断是:短期内获取超额利润(有时与短期的垄断行为相联系)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且其普遍程度如此之大,以至有些读者甚至怀疑前述自由进入的条件是否无关紧要。但究竟是什么因素产生了这些超额利润?最显而易见的因素就是某种技术进步--如发明新工艺、消费者的新需求、廉价的生产方法,等等。而且,由于进入某领域与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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