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台湾府志 - 第2部分

作者: 范咸76,460】字 目 录

兵米:台湾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凤山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以上共运金、厦兵米粟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二石九斗六升。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八分。其凤、诸、彰三邑南北各港运粟至郡城,每石给小船户脚费三分;于大船脚费八分内扣给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于存县采买盈余内给一分六厘六毫零。

拨运班兵眷米:台湾县年运谷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凤山县年运谷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诸罗县年运谷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彰化县年运谷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以上共运班兵眷米谷二万二千二百六十石。脚费与运金、厦兵米同。

拨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米:台湾县原运粟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今改运一万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凤山县原运粟三万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今改运一万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诸罗县原运粟四万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今改运二万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彰化县原运粟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今改运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以上四县原运四府平粜粟一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准改运七万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发价银四钱,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银五分。

卷五

赋役(二)

户口盐课水饷陆饷

户口

盐课

水饷

陆饷

户口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征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旧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算),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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