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3部分

作者:【暂缺】 【67,525】字 目 录

征收起解」等字。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八年六月户部题准:各卫所掌印管屯等官,将该年屯粮,遵依钦定限期,查照额坐数目,趁时追收,依限完纳。如有催督十分通完无欠者,照例议呈动支无碍官银,量行奖励。如延至次年正月终,以十分为率,拖欠一分以上者,住俸,劾期征解,屯老旗甲拏问。三月终不完,卫所管屯官革去冠带,戴罪征纳,首领官吏拏问,各该掌印官专总其要,通计所属拖欠三分以上者,亦拟住俸催征。五月终仍复不完者,卫所掌印官革去冠带,戴罪征纳,管屯官参问,各降一级,都司管屯并按察司管屯官,通计所属拖欠三分以上,亦拟住俸征纳。以上住俸,不许补支,止以事完开支。如有冒支,以盗仓粮论罪。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崇祯刊本「刑书据会」「附览」所记即此款,惟文句较简略。

嘉靖新例

(三款,内二款已见前引)

一、嘉靖年月户部题准:今后各府管粮,及州县掌印并管粮官,但遇考满,务要查勘一应钱粮,俱要征解完足,方许起送。到京之日将册查对,有未完未解未到,及奏申拖欠者,俱回任追补,不准给由。其未经考满者,虽有别项贤能,不许推升行取。续又题准:各官果有别项贤能,吏部不待考满,量议推升行取者,亦听抚按官,照前查勘明白。如果拖欠,责令追补完日,方许离任。各该司府州县捏作已解等项情弊,户部查出,将经该故违起送官吏,通行参奏治罪。

嘉Ⅲ:47: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Ⅲ:47:l)

续题事例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嘉靖二十九年户部题准:如有掌印管粮等官,贪污成俗,剥削小民,因而拖欠,听抚按官照例于次年正月终,司府州县经手官,一并查参。以十分为率,未完三分以下者,管粮官俸粮截日住支。五分以上者,管粮官降级调用。掌印官住俸,完日开支。七分以上者,管粮官革职闲住,掌印官降级调用。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Ⅲ:47:1 一、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如三月之内,能完纳者,照常发落。

按:笺释云:「如三月之内三句,近议增入,余照旧。」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致君奇术」所附「各处势豪大户」一款,系嘉靖问刑条例文。

万Ⅲ:47:2 一、各处势豪大户,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比照不纳秋粮事例,问拟充军。如掌印管粮官,不即申达区处,纵容迟误,一百石以上者,提问,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软事例罢黜。

按:笺释云:「万历十二年该刑部会同户部议定漕粮新例七条,此系一条。」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附览

(二款,崇祯刊本刑书据会)

一、嘉靖七年十月十五日节该户部等衙门会奏:北直隶并山东都司卫所限五月初一日,江北直隶并凤阳等卫所限七月初一日,南京并江南直隶各卫所限八月初一日,浙江湖广江西都司卫所限九月初一日完纳。江北卫所拨去江南水次交兑者,照江南卫所(所以上十四字据「大明律集解」胡效才「增附」本补。)事例,限八月初一日完纳。京通二仓坐粮员外并蓟州管粮郎中,将各总卫所完纳月日,违限久近,逐一查明,开单移咨都察院,转行各该巡按监察御史,待各官完粮回任时,官员把总以下通提到官,查照限外三个月之上者,问拟违限之罪,住俸半年;违五个月之上者,照前提问,住俸一年,俱令照旧领运。若延至次年二月终不完、又一年以上不行赴运者,俱问罪,降二级,发回原卫闲住。以上三等,若有侵欺盗卖剥削害人等项情弊,俱各从重问拟发落。

一、嘉靖八年二月(「大明律集解」胡效才「增附」本作三月)二十九日户部题奉钦依:通行内外抚按,转行各该掌印管屯官员。自嘉靖八年为始,照依律限开会,依期收足。卫所管屯官延至次年正月终,以十分为率,拖欠一分以上者住俸,征解旗军屯甲拏问;三月终不行完报者,管屯官革去冠带,戴罪征纳,首领官吏孥问。掌印官适计所属拖欠三分以上者亦住俸催征。五月终不行完报,掌印官革去冠带,管屯官参问,降一级。一年以上不完,掌印官参问,各降一级。都司并按察司管屯官员通行所属拖欠三分以上,亦住俸催征,事完开支。如朦胧冒支者,以盗仓粮问罪。

附题准应足粮石

(崇祯刊本临民宝镜)

一、嘉靖七年正月二十六日节该户部覆题:州县十里以下积粮一万五千石,二十里二万石,三十里二万五千石,五十里三百石,一百里五万石,二百里七万石,三百里九万石,四百里一十一万石,五百里一十三万石,六百里一十五万石,七百里一十七万石,八百里一十九万石。如其数者,斯为称职,或多增一倍两倍,抚按具奏旌擢,给本等诰勑,吏部不次升用。不及数者,以十分为率,少三分者罚俸半年,五分罚俸一年,(此六字据大明律集解胡效才「增附」本补)少六分以上者,考满降用。知府视所属州县积粮多寡为劝惩。军卫三年之内,每一百户所积粮三百石以上者,军政掌印指挥千百户俱给羊酒花红激劝。不及数者,一体住俸。

Ⅲ:48 多收税粮解面

凡各仓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数支销,依令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概,跌(会典作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余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Ⅲ:48:1 一、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征骚扰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及布按两司巡守官,纵容不举,并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征扰者,俱参问,奏请降调。(弘72;嘉Ⅰ:9:11)。

弘Ⅲ:48:2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但系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羣,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永远充军。(弘73;嘉Ⅲ:48:1)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弘治十六年七月刑部议奏:各处仓场,积年人役,果是无籍之徒,三五成羣,抢夺筹斛,占堆行概,及欺凌官攒,挟诈财物等项,犯该徒罪以上,方拟充军。若是跟官应役,运纳收买,别无前项重情者,亦照常发落。各该问刑衙门,并不许指以风闻访察,及因指攀怪恨,一概附会问拟,以致枉滥。如违,事发,一体参驳究问。奉圣旨:是。钦此。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Ⅲ:48:1 「在京在外并各边」一款,同弘Ⅲ:48:2;嘉Ⅲ:18:1。

胡Ⅲ:48:2 一、各处仓场盐(监)局厂库等衙门管事,并内外势要人员,巧立名色,掯勒银两,通同作弊,各该缉事衙门,拏获揽头到官,务要追究受财人员,指实参奏,并送法司明正其罪。

按:「大明律直引」Ⅲ:50:6所引案牍较此为详。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库官多秤绵花,比依多收税粮斛面,计赃重者从重论。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户部节次题准:每粮米一石,收耗三升,守支尽日,照依守支年分,递年减数。如一年守支尽绝者,每石准除耗一升,尚余二升,该作正支销。二年守支尽绝者,准除耗二升,尚余一升,该作正支销。如四年五年守支尽绝者,每石原收耗粮二升,俱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开折,一升准作耗粮,其余减耗粮之外,若有亏折,果系浥烂陈腐虫蛀,并盘折躧踏灰米等项,验有实迹,就行盘量见数,据实通行申详,酌量追陪。不许朦胧,一概坐以侵欺。此外若有侵盗者,就便问拟监守自盗,照例监追。

按:此款又见嘉靖一一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附于「损坏仓库财物」条。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Ⅲ:48:1 「在京在外并各边」一款,同弘Ⅲ:48:2。

嘉Ⅲ:48:2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其有侵盗情弊者,依律论罪,均陪还官。

按:明律统宗所附条例无「情弊」二字;「依律论罪」作「方照律例问罪」,无「均陪还官」四字,较接近于万历问刑条例Ⅲ:48:2。明律统宗一书不足依据。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Ⅲ:48:1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羣,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干系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旧例(弘Ⅲ:48:2;嘉:48:1)军拟永远,似嫌太重,又无『歇家』二字,今增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48:2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会典作许)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按:笺释云:「末二句系近议删改,余照旧(嘉Ⅲ:48:2)。」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作计,不作许,问罪下小字注云:「近例每年一石,准开耗一升。如不照例并耗,甚有坐以侵盗,殊为非法」。

按:此小字注系据「笺释」增。

Ⅲ:49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物,而隐匿费用不纳,或诈作损失,欺妄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准窃盗论,免刺。其部运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会典作免)坐。

附录旧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一、刑部山东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山东布政司奏,据东昌府申:查得犯人姜友胜先充恩县兵房典吏,本县令伊收完弘治二年分地亩站钱银三百二十八两八钱四分一厘,侵欺费用。蒙弘治五年三月初八日赦宥。姜友胜不合不行首官,本县将姜友胜拏解山东布政司,问得犯在革前,止拟不应,杖罪,具呈巡抚何都御史详允,递发本府监追,将地土产业尽行变卖银一十九两一钱交纳在官,余银监追末完,委的无从追纳,具本奏行本部。查得先年广东司犯人江海刘清,俱为诓受银两数多,监追年久,家产尽绝,无力陪纳,遇革,该本部题奉圣旨:各犯既年久家产尽绝,免监追,照例连当房家小,押发陕西固原卫永远充军。钦此。查呈到部。看得犯人姜友胜侵欺官银,监追年久,既经查勘,委的家产尽绝,无从陪纳,比与江海等情罪相同。题奉圣旨:是。姜永胜免监追,照例连当房家小,押发陕西固原卫,永远充军。钦此。

Ⅲ:50 揽纳税粮

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着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揽纳者,加罪二等○其小户畸零米麦,因便辏数,于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

弘治问刑条例

(四款)

弘Ⅲ:50:1 一、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弘74;嘉Ⅲ:50:3)

弘Ⅲ:50:2 一、内外仓场等处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陪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弘75;嘉Ⅲ:50:2)

弘Ⅲ:50:3 一、各处掌印官,将所属起解一应钱粮批文,妄作人情,揽与内外势要官豪者,问发为民。干碍势豪,参究治罪(弘76;嘉Ⅲ:50:1)

按:此款又见万历刊本「大明律例致君奇术」。

弘Ⅲ:50:4 一、各边召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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