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5部分

作者:【暂缺】 【78,550】字 目 录

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造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余条准此。】○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刑部河南司问得犯人刘雄(「大明律直引」雄下有「招系教坊司乐工,不合」九字)违例,手拿尖刀一把,将兄刘英要行杀害,事发问拟,比附弟殴兄,杖九十,徒二年半。奏奉圣旨:刘雄持刀赶杀亲兄,好生凶恶。你每再议停当来说。钦此。查得律内鬪殴条,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殴期亲尊长条,弟殴兄杖九十,徒二年半。刃伤者绞。又查得条例内:凶徒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者,俱问发边卫充军。看得弟殴兄,未伤,已重凡人刃伤一等。刃伤兄,又与凡人刃伤不同。及详前例,止论凡人,不曾该及亲属。然皆以成伤为重。今本犯持刀赶杀亲兄,虽未成伤,比之常人,委的凶恶。合无斟酌前例,将本犯送兵部,编发边卫充军,惩戒将来。仍通行天下问刑衙门:今后遇有卑幼执持刀刃,杀害期亲尊长,虽未成伤,俱照此例问拟发遣。若系别项凶器,与犯大功以下尊长伤者,自依问刑条例拟断。

按:此款大明律直引Ⅵ:65:1引作问刑条例。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惟无年月,犯人刘雄下多九字,与直引同。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Ⅵ:65:1 「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一款,同弘Ⅵ:31:1;胡Ⅵ:31:1;嘉Ⅵ:65:2;万Ⅵ:65:2。

胡Ⅵ:65:2 一、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按:此为弘Ⅵ:66:2之一节。弘Ⅵ:66:2第一句上有「继母告子不孝」六字。

胡Ⅵ:65:3 一、卑幼执持凶器,欲行杀害期亲尊长,虽未成伤,俱照凶徒执持凶器伤人事例,问发边卫充军。

按:此即据「续例附考」所载弘治十五年定例润色,为嘉Ⅵ:65:1所本。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刑部河南司问得」一款,同本条「续例附考」,惟多「招系教坊司乐工不合」九字。

一、养父殴杀乞养子,比依师殴弟子,与伯叔父母殴杀侄同。

一、前妻之子殴庶母,比依弟妹殴兄姊者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妻之子打庶母之伤者,此依弟妹殴兄姊者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按:此及上二款俱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65:1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万Ⅵ:65:1)

按:此款即据上引「续例附考」及胡Ⅵ:65:3修定。

嘉Ⅵ:65:2 「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一款,同弘Ⅵ:31:1;万Ⅵ:65: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65:1 「凡卑幼殴期亲尊长」一款,同嘉Ⅵ:65: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65:2 「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一款,同弘Ⅵ:31:1;嘉Ⅵ:65:2。

按:笺释云:「律文权恩义轻重以定罪,非谓争夺财产官职,故行杀害者,亦论尊卑也。此为可长,则贪忍无恩之徒,谁不杀其弟侄乎?此一条似犹当酌处者也。」

顺治例仍因而未改。

Ⅵ:66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Ⅵ:66:1 一、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止将所犯罪名,奏请发落。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弘234)

按:嘉靖问刑条例改「殴骂」作「毁骂」,移附「骂詈篇」。

弘Ⅵ:66:2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见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弘235;嘉Ⅵ:66:1;万Ⅵ:66:1)

弘Ⅵ:66:3 一、义父母殴杀故杀义子者,若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曾蒙恩养;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依殴杀乞养异姓子孙律坐罪。若过房虽在十五岁以下,恩养未久;或十六岁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依故杀雇土人律坐罪。其告义男夫妇殴骂者,行勘明白,亦依前拟岁数。若曾蒙恩养及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取问如律。若恩养未久,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俱依雇工人殴骂家长律坐罪(弘213)

按:胡Ⅵ:66:3引此例脱「取问如律」至「有室家者」计二十一字。当以弘治例为正。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义子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及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果系十五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以上,配有妻室,分有财产者,即同子孙,取问如律。如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十六以上,未曾配有妻室,分有财产,及于义父母之期以下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罪。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母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余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论。(胡Ⅵ:61:2)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Ⅵ:66:1 「殴骂祖父母父母」一款,同弘Ⅵ:66:1。

胡Ⅵ:66:2 一、继母告子不孝,行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是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按:此为弘Ⅵ:66:2之一节。

弘Ⅵ:66:2分为胡Ⅵ:65:2;胡Ⅵ:66:2两节。

胡Ⅵ:66:3 「义父母殴杀故杀义子」一款,即胡Ⅵ:61:1款之第一第二两节。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拾肆年拾壹月刑部题准:凡殴杀故杀义子,若曾蒙恩养,及配有家室,分有财产者,依殴杀故杀乞养子孙律。其恩养未久,不曾配有家室,分有财产者,依殴杀故杀雇工人律,各科断。

按:此款原附「奴婢殴家长」条,今改附于此。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66:1 「继母告子不孝」一款,同弘Ⅵ:66:2;万Ⅵ:66:1。

嘉Ⅵ:66:2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余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万Ⅵ:66: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66:1 「继母告子不孝」一款,同弘Ⅵ:66:2;嘉Ⅵ:66: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66:2 「凡义子过房」一款,同嘉Ⅵ:66: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例末有小字注云:「义绝,如殴义子至笃疾、当令归宗、及有故归宗,而夺其财产妻室,亦义绝也」。按:此亦本「笺释」。

Ⅵ:67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鬪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鬪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Ⅵ:68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殴继父者,【亦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鬪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Ⅵ:69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Ⅵ:70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实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鬪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实时杀死者,勿论。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肆年刑部议准:犯人崔鉴,年壹拾叁岁,因读书外归,见其父妾原系娼妇,将母殴骂,遂持刀杀其父妾,事发,免其抵死,送工部徒工叁年。

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一 刑律四 骂詈

Ⅵ:71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Ⅵ:72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72:1 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弘214;嘉Ⅵ:72:2;万Ⅵ:72:2)

弘Ⅵ:72:2 一、凡殿骂公侯驸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215;嘉Ⅵ:72:1;万Ⅵ72:1)

胡Ⅵ:72: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胡Ⅵ:72:2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骂三品以上长官,比依骂祖父母父母律论。

嘉Ⅵ:72:1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嘉Ⅵ:72:2  

万Ⅵ:72: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万Ⅵ:72:2 按:顺治律本条附例二款,与万历例同。

Ⅵ:73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Ⅵ:74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须亲告乃坐。】

Ⅵ:75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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