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5部分

作者:【暂缺】 【78,550】字 目 录

其来源所自,故清季律学名家论及明代「比附律条」,即不免讹误。清光绪时刑部尚书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五十二按语云:

前明律例之外,又有比附律六十余条,系嘉靖年间奏准纂入。盖因例无专条,即可据此以定罪也。国朝屡次增删,祇存三十条。其言明代律例有比附律六十余条,即误以顺治律比附律条数为嘉靖时「比附律条」数。其言「嘉靖年间奏准纂入」,亦与史实不符也。

律学非清代显学。明史刑法志记明代刑律事,极多讹误。其记王恕奏请废会定见行律条事云:

成化十五年,南直隶巡抚王恕言:大明律后有会定见行律百有八条,不知所起。如兵律加支廪给、刑律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流传四方,有误官守。乞追板焚毁。令即焚之,有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论。

史志即未明言此百八条系比附律。「以故论」亦应改为「以故失论」。

日本仁井田升氏着「中国法制史研究」一书。其书「刑法」第六章「论中国法律之类推解释」,引据博洽,颇多新义。惟其书谓:王恕奏请废会定见行律条百八十条,仍系依据「皇明条法事类纂」误文为说。仁井田氏未参考宪宗实录,未会合现存明律刊本所附「比附律条」,以复王恕所见本之旧,并用以改正「皇明条法事类纂」之误字。本文所论或可以补仁井田氏该书之未备矣。

明代律例刊本及明代类书刊本所附「比附律条」,今辑校附刊于后。

比附律条

据嘉靖二十三年邗江书院重刊本「大明律例附解」过录,以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初年王藻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刊本「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及清顺治四年「大清律集解附例」校勘。

明万历至崇祯刊行之类书,「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用正宗」、「万卷星罗」、「学海羣玉」、「万宝全书」,所载比附律条,今亦据以校勘。为免繁冗,仅略举其异文。「比附律条」,「致君奇术」、「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误作「比附杂犯罪律」;「龙头律法」误作「比附杂犯」;万宝全书误作「钦颁问刑律」。

1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汪本第十三款)(龙头律法第二款)发卖,「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作屠宰。猪羊肉,「致君奇术」、「明律正宗」、「刑台法律」作猪牛肉。「龙头律法」作猪牛,无肉字。「插和」、龙头律法、明律正宗、刑台法律无插字。

2扯破宝钞,比依弃毁制书律斩。(汪十一)(龙一)顺治律「比附律条」无此款。

3奸义女,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杖一百,徒三年。(汪六十二)(龙三)顺治律无「杖一百,徒三年」六字。致君奇术、一王令典、刑台法律「比」误「皆」。龙头律法「年」下衍「处决」二字。

4奸亲女,比依奸子孙之妇,又比依奸兄弟之女者律斩,决不待时。律无该载,合依比附律条斩。(汪六十五)(龙四)此条,汪本作:「奸亲女,比依奸子孙之妇,兄弟之女,斩」。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脱「亲」字。「龙头律法」、「万宝全书」「斩」作「绞」,无「律无该载,合依比附律条斩」十一字。「折狱指南」「兄弟之女」作「兄弟之妇」,「斩」作「绞」。

5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汪十)(龙六)

6奸妻之母姨,比依凡奸论。(汪六十三)(龙七)

7义男奸义母,比依雇工人奸家长妻律斩。(汪六十九)(龙九)汪本及致君奇术、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斩」作「绞」。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用正宗、万卷星罗、学海羣玉,「义男」下有「嗣男」二字。龙头律法此款在「奸义男妇」款后。

8奸乞养男妇,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科断,其男与妇断还本宗,但强者斩。(汪六十四)(龙十)奸乞养男妇,汪本、致君奇术、明律正宗、一王令典无「奸」字。汪本、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男妇」下有「果系通奸」四字。「断还本宗」,汪本断作归。此四字,致君奇术、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作「本不同拟」。龙头律法无「其男与妇断还本宗」八字。「但强者斩」作「若系强者处斩」。万宝全书无此款。

9女壻奸妻母,系败坏人伦,有伤风化,比依本条事例,各斩。(汪五十九)(龙十一)「有伤风化」,汪本作「难同常论」。比依,汪本作「合依」。

10伴当奸舍人妻,比依雇工人及奴婢奸家长期亲者律,绞。(汪六十八) (龙十二)汪本、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一王令典、「当」作「党」,误。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一王令典及折狱指南「绞」作「斩」。万宝全书无此款。

11兄调戏弟妇,比依强奸未成者律,杖一百,流三千里。(汪六十一)(龙十三)顺治律「比附律条」无「杖一百,流三千里」七字。龙头律法、明律正宗、一王令典脱律字。

12强奸女,比依奸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律,斩。(龙五)汪本、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及清顺治律「比附律条」均无此款,盖以其较第四款仅多一「强」字,故从省略。「比依奸」,明律正宗脱「奸」字。

13奸义男妇,此依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及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汪六十六)(龙八)据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增。大明律例附解、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用正宗、万卷星罗、学海羣玉,均无此款。「大明律例」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及清顺治律「比附律条」此款为最末一款。「龙头律法」此款在「奸妻之母姨」一款之后。万宝全书无「强者斩」三字。

14奸义妹,比依奸同母异父姊妹律,杖一百,徒三年。(汪六十七)(龙十六)汪本、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及清顺治律「比附律条」无「杖一百,徒三年」六字。致君奇术、明律正宗「杖一百徒三年」作「徒」。

15弓兵奸职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者律。(汪七十)(龙十五)汪本「职官」作知县,无「律」字。「妻者」二字下有「及官吏打死监候犯人,狱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者,各绞」二十二字,此二十二字系「比附律条」另一条文。(参看本文第四十二款)明律正宗「弓兵」作「军伴」。万宝全书「奴」作「奴仆」。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一王令典、万宝全书「律」作「斩」。

16前妻子娶后妻前夫之女为妻,律无文,不禁。(汪五十七)「大明律例」陈省刊本、王藻刊本、致君奇术、龙头律法,及清顺治律「比附律条」均无此款。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此款在第四十六款「加减罪例」后。万宝全书此款在第五十一款「打破纱帽」后。

17奸乞养男妇,果系通奸的情,比卖(奸?)前夫之女律科断。其男与妇断还本宗,强奸者处斩。此款据「致君奇术」增。明律正宗、折狱指南、刑台法律。「奸乞」上有「钦依,律既无正条,旧例不一,今后」十三字。(一王令典无钦字)明律正宗、一王令典,「强奸者处斩」,作「强奸的处斩钦此」。大明律例附解、大明律例汪宗元刊本、陈省刊本、王藻刊本、龙头律法、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用正宗、万卷星罗、学海羣玉、万宝全书及清顺治律「比附律条」均无此款。

18奸继母,比依奸父妾律,斩。(汪六十)(龙十四)

19骂亲王,比依骂祖父母律绞。(汪五十一)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万卷星罗,万宝全书无此款。

20骂三品以上官长,比依骂祖父母律绞。(汪四十七)(龙十七)汪本父母下有「父母」二字,致君奇术「绞」作「斩」。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用正宗、万卷星罗,学海羣玉均无此款。

21义子骂义父母,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绞。(汪四十九)(龙二十)汪本、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万宝全书,无「骂」下「义」字。万宝全书「绞」作「斩」。

22既聘未娶子孙之妇骂舅姑,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汪五十五)(龙二十三)汪本、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无「律杖一百」四字。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折狱指南、「既」作「凡」。龙头律法骂作毁骂。万宝全书娶作嫁,杖一百作斩。

23骂主,比依骂祖父母律绞。(龙二十二)汪本、万宝全书无此款。

24毁骂职官,比依奴婢骂家长期亲论。(龙十八)汪本、万宝全书无此款。

25奴婢放火烧主房屋,比依奴婢骂家长律绞。(汪七十五)(龙二十五)龙头律法「律」下有「问」字。

26毁骂义父母,比依骂祖父母律。(汪五十)(龙二十一)据汪本、龙头律法、万宝全书增。明律正宗、一王令典、此款在「既聘未娶」条后。龙头律法毁上有「义子」二字。「大明律例附解」、大明律例陈省刊本、王藻刊本、致君奇术、折狱指南、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用正宗、万卷星罗、学海羣玉及清顺治律「比附律条」均无此款,仅有第二十一款,「义子骂义父母,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绞」。而该款,汪本及龙头律法等书,作「义子骂父母」,则此所谓父母,盖指生父生母,非义父,母故分作不同两条。

27诽谤朝廷,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绞。(汪四十八)(龙十九)

28奴婢诽谤家长,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论。(龙二十四)汪本无此款。万书萃宝「父」上有「祖」字。万卷星罗此款在「妻之子打庶母」后。万宝全书无此款。

29杀义子,比依杀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汪三十七)(龙二十六)万卷星罗此款在「奴婢放火烧主房屋」后。

30妻之子打庶母,伤者,比依弟妹殴兄姊者律,杖九十,徒二年半。(汪四十六)(龙二十七)汪本、致君奇术、明律正宗、「伤」上有「之」字。「龙头律法」「打」作「殴打」,伤上有「有」字,「律」作「其罪合」;「半」下有「若系前妻之子,犯者亦如之」十字。万宝全书「伤」上有致字。

31干户私役军人,不从,踢伤身死,事发,差人押解不服,又将解人打死,比依故勘平人及殴差人致死之罪相等律斩。(汪七十九)(龙三十三)汪本无「千户」二字,「押解」作「管解」,「又将解人打死」作「又行打死者」;「殴差人」作「殴打差人」。「致死之罪」作「致死二罪」。致君奇术「致死之罪」作「致死之心」。万宝全书无此款。

32养父殴杀乞养子,比依师殴弟子,与伯叔父母殴杀侄同。(汪四十四)(龙二十九)汪本「养父」作「义父」。龙头律法、一王令典作「殴杀乞养」,龙头律法无「父母」二字。万宝全书「养父」作「养母」。

33乞养异姓子,殴养父母,比依僧道殴受业师,与殴伯叔父母同。(汪四十三)(龙二十八)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明律正宗、刑台法律、及清顺治律「比附律条」「同」下有「今例与子孙同论年岁,有无娶妻分产」十五字。「与殴伯叔父母同」,致君奇术,龙头律法作「共殴伯叔父母」。一王令典脱母字。

34谋杀义叔,比依雇工人谋杀家长。已行,罪同子孙杀父母已行律。(汪四十)(龙三十)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用正宗、万卷星罗、学海羣玉,脱「谋杀义叔」四字,与上条误合为一条。

35妻将夫殴打,又行吓说,你每日将母打骂,我去告你,以致夫自缢身死,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汪四十一)(龙三十一)大明律例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及清顺治律「比附律条」「母」上有「父」字。万宝全书无此款。

36巡捕弓兵,捉获强盗,绑缚打死,问拟供明。(汪七十七)(龙三十二)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及清顺治律「比附律条」无此款。致君奇术、龙头律法「供明」作「威逼」。

37如驰骤马车之人,不以资次缓行,却自奔竞,因而杀伤人者,将使车之人拿送法司,问拟明白,将头匹付死者之家,正犯发边远卫充军。(龙三十四)大明律例汪本、陈省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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