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例问发边卫充军。
一、嘉靖捌年拾贰月刑部题准:今后军民或因田土窃盗鬪殴等情,许令里老邻族理论剖决,或经官告理。如有服毒自缢身死者,其同居亲属,俱坐以知情唆使重情。若该管理老邻佑,不行禁谕,纵有前项致死,及事发不行举首者,亦连坐罪。
大明律集解增附
(一款)
一、嘉靖六年诏书:各边镇及腹里地方兵备官不知事体,滥受民词,提人监禁,中间多有与巡守官行事相背,属官难以遵承,往复淹滞,及有将各州县民兵涉远百里之外,调集团操,妨民生理,又有私立大汉等项名色,在官听候,甚非事体所宜。抚按官通行查禁,具实参究。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87:1 「代人捏写本状」一款,同弘Ⅵ:87:1;万Ⅵ:87:1。
嘉Ⅵ:87:2 「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一款,同弘Ⅵ:87: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87:1 「代人捏写本状」一款,同弘Ⅵ:87:1;嘉Ⅵ:87: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重事」作「重罪」。
万Ⅵ:87:2 一、凡将本状用财产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按:笺释云:「旧例二条删并」。此旧例二款,一指(弘Ⅵ:87:2;嘉Ⅵ:87:2),另一则不知所指,俟考。
顺治例改口外为边外。
拟罪条例
(一款,刑台法律)
一、问发充军及口外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但有起灭词讼,诬害良善,挟制官府等项,事发,枷号三个月,俱发极边卫分充军。
按:此款又见「致君奇术」「一王令典」。
Ⅵ:88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鬪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恡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胡琼集解附例
(五款)
胡Ⅵ:88:1 「在外军民词讼」一款,同弘Ⅵ:81:1;胡Ⅵ:81:1;嘉Ⅵ:88:1;万Ⅵ:88:1。
胡Ⅵ:88:2 「问刑衙门行文军卫」一款,同弘Ⅵ:153:1;嘉Ⅵ:153:1;万Ⅵ:153:1;
胡Ⅵ:88:3 「弘治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一款,同胡Ⅰ:9:附10。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嘉Ⅰ:9:10即据此款润色改定。
胡Ⅵ:88:4 一、南京内外守备官员务遵旧制,军民词讼,事干地方城池军马重务,例该准理者,方许准理。若系户婚田土鬪殴人命一应例不该受,而辄与准行,承行衙门即将违例受词缘由,参奏驳究。如或转相容隐,听南京科道官通行究举,一体治罪。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
胡Ⅵ:88:5 一、奏告词内干对人犯,明开在京锦衣等卫旗校军舍等名日,即行该卫经历司勾取。如无身役贯址,止开犯人姓名者,先行各该地方兵马司挨拿到官,审系食粮身役,就行该卫知会开粮。如有违限不即拏解者,照例住俸参提。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例附解」所载「律解附例」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柒年柒月刑部议淮:各处镇守总兵参将分守等官,各遵照原奉勑书内事理,务要干理本等职业,一切钱粮等项词讼,不得侵预,以招物议。如有仍前听信下人拨置,故意违纵,听抚按等官,先将拨置生事人等,径自提问,严加惩治。应参官员,指实参奏,提问黜革。
一、嘉靖捌年捌月刑部题奉圣旨:着都察院转行两广浙江等处各该镇守分守守备太监总兵副参等官,不许听信下人拨置,准受军民一应词讼。如违,听抚按官将拨置之人提问,照例发遣。干碍内职官,从重参奏处治。钦此。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88:1 「在外军民词讼」一款,同弘Ⅵ:81:l;万Ⅵ:88:1。
嘉Ⅵ:88:2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勑?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万Ⅵ:88: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88:1 「在外军民词讼」一款,同弘Ⅵ:81:1;嘉Ⅵ:88:1。
按:顺治例删「南京」至「受理」凡十八字。又删「其余户婚」之「余」字,改「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为「悉赴通政使司」。
万Ⅵ:88:2 「正德十六年七月」一款,同嘉Ⅵ:88:2。
按:顺治例删「正德」至「今后」二十二字,又删「着遵照原来勑书」七字,又删「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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