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 下经夬传卷五

作者:【暂缺】 【10,000】字 目 录

下与初,故曰“井谷射鲋”。鲋,谓初也。失井之道,水不上出,而反下注,故曰“瓮敝漏”也。夫处上宜下,处下宜上,井已下矣,而复下注,其道不交,则莫之与也。

九三:井渫不食,为我心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1)。

《象》曰:“井渫不食”,行恻也(2)。

(1)渫,不停污之谓也。处下卦之上,复得其位,而应於上,得井之义也。当井之义而不见食,修已全洁而不见用,故“为我心恻”也。为,犹使也。不下注而应上,故“可用汲”也。王明则见照明,既嘉其行,又钦其用,故曰“王明,并受其福”也。 (2)行感於诚,故曰“恻也”。求“王明”,受福也。

六四:井甽,无咎(1)。

《象》曰:“井甽,无咎”,修井也。

(1)得位而无应,白守而不能给上,可以修井之坏,补过而已。

九五:井洌寒泉,食(1)。

《象》曰:“寒泉”之食,中正也。

(1)洌,洁也。居中得正,体刚不挠,不食不义,中正高洁,故“井洌寒泉”,然后乃“食”也。

上九:井收。勿幕,有孚,元吉(1)。

《象》曰:“元吉”在上,大成也。

(1)处井上极,水已出井,井功大成,在此爻矣,故曰“井收”也。群下仰之以济,渊泉由之以通者也。幕犹覆也。不擅其有,不私其利,则物归之,往无穷矣,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下经夬传卷五 革

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贞,悔亡(1)。

(1)夫民可与习常,难与适变;可与乐成,难与虑始。故革之为道,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孚,然后乃得“元亨利贞,悔亡”也。巳日而不孚,革不当也。悔吝之所生,生乎变动者也。革而当,其悔乃亡也。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1)。“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说,大亨以正,革而当,其悔乃亡(2)。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

(1)凡不合,然后乃变生,变之所生,生於不合者也。故取不合之象以为“革”也。“息”者,生变之谓也,火欲上而泽欲下,水火相战,而后生变者也。“二女同居”,而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 (2)夫所以得革而信者,“文明以说”也。“文明以说”,履正而行,以斯为革,应天顺民,大亨以正者也。革而大亨以正,非当如何?

《象》曰:泽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明时(1)。

(1)历数时会,存乎变也。

初九:巩用黄牛之革(1)。

《象》曰:“巩用黄牛”,不可以有为也。

(1)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应变者也。此可以守成,不可以有为也。巩,固也。黄,中也。牛之革,坚仞不可变也。固之所用常中,坚仞不肯变也。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1)。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1)阴之为物,不能先唱,顺从者也。不能自革,革已乃能从之,故曰“巳日乃革之”也。二与五虽有水火殊体之异,同处厥中,阴阳相应,往必合志不忧咎也,是以征吉而无咎。

九三:征凶,贞厉。革言三就,有孚(1)。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1)已处火极,上卦三爻,虽体水性,皆“从革”者也。自四至上,从命而变,不敢自违,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实诚,故曰“有孚”。“革言三就,有孚”,而犹征之,凶其宜也。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1)。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2)。

(1)初九处下卦之下,九四处上卦之下,故能变也。无应,悔也。与水火相比,能变者也,是以“悔亡”。处水火之际,居会变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志改命,不失时愿,是以“吉”也。有孚则见信矣。见信以改命,则物安而无违,故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处上体之下,始宣命也。 (2)“信志”而行。

九五:大人虎变,未占有孚(1)。

《象》曰:“大人虎变”,其文炳也。

(1)“未占而孚”,合时心也。

上六:君子豹变,小人革面(1)。征凶,居贞吉(2)。

《象》曰:“君子豹变”,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顺以从君也。

(1)居变之终,变道已成,君子处之,能成其文。小人乐成,则变面以顺上也。 (2)改命创制,变道已成,功成则事损,事损则无为。故居则得正而吉,征则躁扰而凶也。

下经夬传卷五 鼎

鼎:元吉,亨(1)。

(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鼎者,成变之卦也。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彖》曰:鼎,象也(1)。以木巽火,亨饪也(2)。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3)。巽而耳目聪明(4)。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5)。

(1)法象也。 (2)“亨饪”,鼎之用也。 (3)亨者,鼎之所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4)圣贤获养,则已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5)谓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1)。

(1)凝者,严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变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1)。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2)。“利出否”,以从贵也(3)。

(1)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否谓不善之物也。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2)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3)弃秽以纳新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1)。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2)。“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1)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我仇”,谓五也。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2)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才任已极,不可复有所加。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1)。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1)“鼎”之为义,虚中以待物者也。而三处下体之上,以阳居阳,守实无应,无所纳受。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实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虽有雉膏,而终不能食也。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雨”则悔亏,终则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餸,其形渥,凶(1)。

《象》曰:“覆公餸”,信如何也(2)?

(1)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则已洁矣,故曰“覆公餸”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餸”,体为渥沾,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2)不量其力,果致凶灾,信之如何?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1)。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2)。

(1)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纳乎刚正,故曰“黄耳金铉,利贞”也。耳黄,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 (2)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1)。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1)处鼎之终,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体刚履柔,用劲施铉,以斯处上,高不诫亢,得夫刚柔之节,能举其任者也。应不在一,则应所不举,故曰“大吉,无不利”也。

下经夬传卷五 震

震:亨(1)。震来虩虩,笑言哑哑(2)。震惊百里,不丧匕鬯(3)。

(1)惧以成,则是以亨。 (2)震之为义,威至而后乃惧也,故曰“震来虩虩”,恐惧之貌也。震者,惊骇怠惰以肃解慢者也,故“震来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哑哑,后有则也”。 (3)威震惊乎百里,则是可以不丧七鬯矣。匕,所以载鼎实;鬯,香酒,奉宗庙之盛也。

《彖》曰:“《震》,亨。”“震来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哑哑”,后有则也。“震惊百里”,惊远而惧迩也(1)。出,可以守宗庙社稷,以为祭主也(2)。

(1)威灵惊乎百里,则惰者惧於近也。 (2)明所以堪长子之义也。“不丧匕鬯”,则已“出可以守宗庙”。

《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惧修省。

初九:“震来虩虩”,后“笑言哑哑”,吉(1)。

《象》曰:“震来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哑哑,后有则也。”

(1)体夫刚德,为卦之先,能以恐惧修其德也。

六二:震来厉,亿丧贝。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1)。

《象》曰:“震来厉”,乘刚也。

(1)“震”之为义,威骇怠懈,肃整惰慢者也。初干其任而二乘之,“震来”则危,丧其资货,亡其所处矣,故曰“震来厉,亿丧贝”。亿,辞也。贝,资货、粮用之属也。犯逆受戮,无应而行,行无所舍。威严大行,物莫之纳,无粮而走。虽复超越陵险,必困于穷匮,不过七日,故曰“勿逐,七日得”也。

六三:震苏苏,震行无眚(1)。

《象》曰:“震苏苏”,位不当也。

(1)不当其位,位非所处,故惧“苏苏”也。而无乘刚之逆,故可以惧行而“无眚”也。

九四:震遂泥(1)。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1)处四阴之中,居恐惧之时,为众阴之主,宜勇其身,以安於众。若其震也。遂困难矣。履夫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已,德未光也。

六五:震往来厉,億无丧,有事(1)。

《象》曰:“震往来厉”,危行也。其事在中,大无丧也(2)。

(1)往则无应,来则乘刚,恐而往来,不免於危。夫处震之时,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机也。而惧往来,将丧其事,故曰“億无丧,有事也”。 (2)大则无丧,往来乃危也。

上六:震索索,视矍矍,征凶。震不于其躬,于其邻,无咎。婚媾有言(1)。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虽凶无咎,畏邻戒也。

(1)处震之极,极震者也。居震之极,求中未得,故惧而“索索”,视而“矍矍”,无所安亲也。已处动极而复征焉,凶其宜也。若恐非已造,彼动故惧,惧邻而戒,合於备预,故“无咎”也。极惧相疑,故虽“婚媾”而“有言”也。

下经夬传卷五 艮

艮其背(1),不获其身(2)。行其庭,不见其人(3),无咎(4)。

(1)目无患也。 (2)所止在后,故不得其身也。 (3)相背故也。 (4)凡物对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与,何得无咎?唯不相见乃可也。施止於背,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背者,无见之物也。无见则自然静止,静止而无见,则“不获其身”矣。“相背”者,虽近而不相见,故“行其庭,不见其人”也。夫施止不於无见,令物自然而止,而强止之,则奸邪并兴,近而不相得则凶。其得“无咎”,“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故也。

《彖》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1)。艮其止,止其所也(2)。上下敌应,不相与也。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

(1)正道不可常用,必施於不可以行。适於其时,道乃光明也。 (2)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於面,施背乃可也。施止於止,不施止於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1)。

(1)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1)。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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