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大的规模不经济。第二,有组织犯罪企业被迫采用的隐蔽形式可能会阻碍它们建立与其他领域很大的企业有关的涉及庞大通讯的复杂控制机制。
然而;垄断情况非常重要的一种有组织犯罪领域是广为人知的保护费勒索(protectionracket),即敲诈(extortion)的一种形式。为了劝说受害人支付保护费,合伙敲诈犯就必须能保证受害人不受其他人的袭击或他的财产不受损毁;换句话说,也即合伙敲诈犯必须拥有法外暴力的当地垄断权。现在你能明白为什么政府官员往往是有效的敲诈勒索者的原因了吗?
公共政策应该赞成还是反对犯罪市场的垄断化呢?在犯罪活动包括出售像*醉剂、娟「妓」这样的非法物品和服务的情况下,通过抬高物品和服务价格的垄断化的作用是减少消费量(参见9.3)。几乎没有人认为法律强制活动能在实际上消除这些非法市场;因为法律强制所做的是提高这些非法市场所出售的物品和服务的价格,并从而减低消费。使这种市场更具竞争性只会由此钝化法律强制政策作用。
已经提及的是,法律制裁对诸如娼「妓」和赌博这样的典型有组织犯罪事务有着产生能使愿意承担刑罚风险的人们通过参与这些事务而获得垄断利润的“关税(tariff)”的效应,但由于预期处罚成本是一种从事非法事务的成本,并且必须像其他成本一样被弥补,所以包含这种成本的价格并不是垄断价格而是竞争价格,虽然这一价格是一种比在行为是合法并不涉及处罚成本情况下盛行的价格要高。无论团伙犯罪的活动有没有卡特尔化,获取垄断利润都不是一个通过观察其是非合法所能回答的问题。
7.8向毒品宣战
现在,大量的执法资源投入到与偷运非法毒品(如可卡因、可卡因精、海洛因、大麻、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安非他明等)的斗争中去,而且对毒品非法偷运的处罚越来越严厉——甚至是残酷的。
所有销售“危险”毒品的行为都应得到处罚吗?赞成处罚的理由是三方面的:(1)毒品对使用者是有害的;(2)许多使用者(而且,有些是儿童)并没有意识到这种有害性;(3)使用毒品会产生第三人效应——它能引起事故和犯罪。如果所有的使用者都是成年人,那么第一种理由在经济学上是站不住脚的。但尤其是由于许多非法毒品是添加剂性质的,所以为保护儿童而有理由将之宣布为非法。第二种理由在形式上是经济学的观点,因为谁会积极地就毒品的危害对民众进行教育呢?——但这好像更有力地说明了公众教育的而非刑罚的必要性。第三种理由对事故而言是有道理的,因为在有些事故中毒品被牵连为第三人,但这种理由对犯罪而言就不太有力了。毒品使用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刑事处罚将毒品的价格提高到了毒瘾者难以支付的水平以致不得不以犯罪增加其收入,和由于毒品非法偷运者无法使用合法手段而被迫使用暴力以履行其契约。
即使全部加在一起,将毒品偷运认定为犯罪的经济学理由仍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相同的理由终究还可以用于将含酒精的饮料(其由事故产生的第三人效应事实上可能会大于非法毒品)和卷烟(卷烟不太可能与事故有关,但它们可能比大多数非法毒品更容易产生自我危害——成瘾)宣布为非法。但是,我们并没有这样做。也许这只是因为存在着许多有政治力量来反对禁止这种恶习的酒精和烟草使用者,更准确地说是由于酒精和烟草成了非法毒品最相近和合法的替代品,所以即使是对毒品宣战完全胜利也不可能使产生这场战争的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但如果假设根除现行的非法毒品是设定的目标,那么达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是什么呢?有些主张应将毒品合法化,因为对毒品的需求是非弹性的,所以毒品使用不会增加(太多),又因为毒品的合法化会消除毒品交易中的垄断利润从而毒品销售者就不会有推销其产品的积极性了,所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毒品价格会下降,但毒品使用量实际上也会下降。这两个观点都是令人半信半疑的。对上瘾毒品的需求看起来好像是弹性的而不是非弹性的。一个理性的瘾君子(或未来的瘾君子)知道他会(或将会)“上钩”,所以任何永久性的降价(如由于毒品的合法化)都将降低现在和将来的消费成本。至于假设中的毒品交易“垄断利润”,它们仅仅是(正如我们在上一节中看到的)对承担非法业务处罚风险和其他非正常成本的补偿。
另一种可能性是,将执法重点从生产商转向零售商。假设生产非法毒品的成本是毒品街头价格的5%。那么,如果执法官员追逐生产者而使其生产成本增至20%,街头价格将只上升1%(20%×5%)。但如果执法官员将其努力集中于零售商以使零售商的成本增加20%,街头价格就会上升10%(20%×50%)。然而,如果零售商多于生产商,那么将他们诉诸法律的成本就会更高。
另一种观点建议将重点从处罚转向教育。图7.1比较了这两种方法。处罚将使供应曲线左移(从s到s’),结果是毒品产量和销量都降低(qs)而价格却上升(ps)。教育将使需求曲线左移(从d到d’),结果是毒品产量和销量都下降(仍为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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