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可能遭到股东的批评,而且会将接管的威胁置之度外。另外,大量的利润产生自他能用于经营其他事业的资本(而且可以依有利的条件取得另外的资本)。关于现代公司是否真正是利润最大化者这种争议可能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
当有些人批评现代公司没有竭尽全力使利润最大化时,其他人却批评它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唯一的目标。长期以来,公司一直对慈善捐款。那么,为什么它们不该将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像控制污染或培训落后少数民族成员这样的其他社会需求呢?但慈善捐款并不是一种强有力的惯例;尤其当它们在公司的工厂或总部所在地捐款时更是如此。它们通常能被股东看作是合理和有效的广告或公共关系支出。
对较大公司在其利润最大化之外还要承担社会目标的可行性和恰当性的探究,是有其经济学上的理由的。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将其利润用于污染控制的企业就只有向其顾客收取更高的价格才能补偿其损失。顾客当他们作为顾客而言就不会从这样的支出中得益;更准确地说,只有当顾客从一竞争企业处购买低价产品时他们才能从这些支出中得益。由此,企业就不得不完全在其利润中支付污染控制费用。但从经济学意义上看,除了作为一个不确定性(股东作为公司收入超过其成本的任何数额的剩余权利主张人)的短期结果外,竞争市场中不会存在任何公司利润。在长期情况下,竞争市场中的会计利润与吸引和保留资本的成本趋于相等。
如果这些利润下降,那么这企业在最后就完全有可能被逐出市场。当然,如果它在本期产量的情况下还像平常那样使边际成本曲线上抬,那么就可能通过减少产量而继续经营一段时间——但也不会是永久的。当其产量下降时,它在生产中使用的稀缺资源(土地、技术等)的所有者就不可能取得相当于他在其他地方所取得的收益,因为买方垄断不太可能是一种长期的策略(参见10.9)。唯一的例外只是,如果这些资源的所有者(他可能是企业的股东)是一些从企业的社会责任中获得效用的利他主义者。这种情况如何才是可能的呢?
即使在垄断市场中,公司社会责任的前景也好不到哪里去。如果企业没有竞争对手,它将可能将其一部分污染控制设备的成本转嫁到顾客身上,但也只是一部分成本。正如图14.1中所示的那样,它的利润将会下降。就局外企业而言,其结果是垄断利润的减损(从abcd到efgh)。但对股东而言,那却是一种损失。因为股票的价格等于其股票预期未来收入的现价。如果企业对某一特定水平的连续垄断利润的预期拥有垄断权,那么其股票价格就会高于预期利润水平较低情况下的股票价格。假设企业决定承担本来没有预期的污染控制成本,其预期未来收入就会下降,从而也使股票价格下跌。这在股东看来就是一种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他既不知道、也不在乎公司是否拥有垄断利润。他所关心的只是他手中股票的价值已经下跌了。经理人员无论如何也不愿意看到有这样的结果落到股东身上。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如果存在着使自己变成垄断者或保持垄断权的竞争,垄断者就可能没有垄断利润,从而也就无法以之支付额外成本。图14.1中的abcd区域代表的可能不是垄断利润,而是取得垄断利润的固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缩小那一区域的行为都将会置企业于破产的危险境地之中(参见9.3)。
我们应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积极性(不论及法律强制的责任)而感到伤心吗?也许不应该。试图以最低成本为市场生产而又改良社会的经理最终可能将一事无成。而且,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这是一种递减式的税收)由消费者来承担。最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而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捐赠等作出贡献。
14.11法人犯罪
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司应永远遵守法律还是只有在违法的预期惩罚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情况下才遵守法律。如果预期惩罚成本被规定在一个有效率的水平上,那么问题本身就作出了回答,即公司只有在违反法律有效率时才这么做。如果惩罚成本过低,那么公司就进入了一个伦理上的窘境。如果我们假设公司的责任不是修正政治法律制度的缺陷而是使利润最大化,那么公司摆脱这一困境的方法就是继续违法。要注意的是,如果它用伦理方法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恰恰不道德的结果:使公司的资源集中到最不道德的商人手中。
所有这些则作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公司应对其经理和其他职员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这一假设已不时为人们所怀疑。请回忆一下,侵权法中严格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委托人负责制:无论是否是个人过错,只要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所造成的侵权,雇主都要负责任。由于雇员通常无法支付法院裁定的巨额损害赔偿,所以侵权责任不会对其激励发生什么影响。如果雇主也负责任,对他的激励就会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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