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注疏 - 卷十一上·告子章句上(凡二十章)

作者: 赵岐6,443】字 目 录

圣人亦则与我同其类者也。故龙子之贤人,有曰:人不知天下人之足而为草屦者,我知其人不能为之蒉也。蒉,草器也。其所以为屦皆相似者,以其天下人之足则同也。故口之於食味,人有同耆也,然而易牙先得我口之所好者也。如使人口於味,其性之所好,与人殊异,有是若狗、马之与我不同其形类也,则天下何以耆其味皆从易牙所好之味也。至於食味,天下所以皆期指於易牙者,是天下之人口相似也。不特口之於味然也,惟耳於声亦如是也。耳於声,天下之人所以皆期指於师旷为知声之妙者,是天下之人耳相似也。又不特耳如是也,惟天下之目亦如是也。至於子都者,天下之人无有不知其姣好也,不知子都之姣好者,是无目之人也。故曰人口之於味,其有所同好者焉;耳之於声,以其有同听者焉;目之於色,以其有同美者焉。至於心,独无所同亦如是乎?言人心性亦若口、耳皆有同而无异也。然人心有所同然者何也?是谓理也,义也,惟圣人者但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曰理义之有喜悦於我心者,如刍豢之味有悦於我口耳。盖理出於性命,天之所为也;义出於道德,人之所为也:而理、义又出於人心所同然也。是则天之使我有是之谓命,天命之谓性,是性命本乎天,故为天之所为也。天之所为虽妙,然而未尝不有理焉,如此,岂非其理有出於性命者乎!人能存其性命而不失之者,是所谓有其道德也,故为人之所为者也。人之所为道德虽妙,然而未尝不有义存焉,如此,则岂非其义有出於人心者乎!合而言之,则性命道德是为理义,虽是理义,出於性命道德者耳。

○注“黣麦”至“薄也”。

○正义曰:释云:黣麦,大麦也,又短粒麦也。“《诗》云:贻我来黣”,此盖《周颂·思文》之篇,言后稷配天之诗也。硗,《说文》云:“硗,石地名也。”

○注“易牙为知味”。

○正义曰:案《左传》云:易牙,齐桓公大夫也。淄、渑二水为食,易牙亦知二水之味。桓公不信,数试始验。是易牙为知味者也。

○注“师旷为知声之妙”。

○正义曰:案《吕氏春秋》云,已说在《离娄篇》首,《左传》杜氏注云“晋乐师子野者”是也。

○注“子都”,诗云:“不见子都,乃见狂且。”

○正义曰:案《诗·国风·山有扶苏》之篇文也。注云:“都,世之美好者。狂,狂人也。且,辞也。”笺云:“人之好色,不往睹子都,反往睹狂丑之人。”凡此是知子都为美好者也。○草性曰刍,谷养曰豢。

○正义曰:《说文》云:“牛、马曰刍,犬、豕曰豢。”是其解也。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