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 刑律-詐偽

作者:【暂缺】 【6,502】字 目 录

等加至徒三年而止至總徒准徒軍流以上者堩與同罪徒罪以下將該犯遞回各原籍分別充徒管束永遠不准復充如有犯罪之後仍潛身該地欺瞞後任改易姓名復充者察實嚴加治罪

365.04

游手好閒不務本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習並輪叉舞棍遍遊街市射利惑民者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拏獲將本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隨同學習者杖一百徒三年限滿遞籍嚴加管束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拏堩照不應重筆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覺察照例議處若訊明舊日曾學拳棒迨奉禁以後並未輾轉教人亦不遊街射利者免議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