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陷阱 - 第九章 社会控制类型的多元化及地方恶势力的兴起

作者:【经济类】 【22,550】字 目 录

这一切使他们成了改革时代的明星人物,在他们的带领下,他们把自己的乡土变成了富甲一方甚至富甲全国。据许多实地考察的人说,这些人的统治手法是“胡萝卜加大棒”,用他们那种富有人格腕力的管理方式塑造着他们那方乡土和他们的乡親。值得探讨的是,这样一种完全依赖于个人能力、魅力发展起来的工业化,究竟能对当地社会组织和社会观念的现代化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

农村改革导致农村社会的非组织化过程,使广大乡村处于空前的涣散状态。但是农民需要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农民都根据自己本乡本上的条件,创造了自己的组织。“工业化的市场模式”和“工业化的组织模式”是农民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的一种因地制宜的创造,现在也很难说哪一种更具优越性。因为这两种组织方式都有自己产生的特殊土壤,互相不能取代。值得深思的倒是在广大农村日益兴盛的宗法组织,这种组织的复兴。明显地和中国现代化目标背道而驰。

在上述三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以不同的方式孕育了社会控制力量的变化。由于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的社会控制力量将在后面专章论及,这里将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地区的头面人物与政府的关系略作交待。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地区的头面人物得到政府承认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这些领导人不少原来就在政治体制内占有一定地位,是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换言之,他们本就是社会控制系统内部的基层组织力量的代表人物。如华西村的“大老板”吴仁宝是原来的村支书,窦店的讽振亮资格更老,从50年代起就一直担任当地的村支书。刘庄的史来贺更不简单,是全国劳模、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曾在省、地、县机关里兼过领导职务。更兼他们是当地致富的带头人,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他们既受到当地人的拥戴,也能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对这些地方来说,不存在基层权力组织更替和头面人物换代的问题,只不过随着时代潮流,他们统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一般来说,这些人只要不步禹作敏的后尘,威胁到政府利益,他们在政府内获得各类荣衔及主宰一方政务和经济事务,无论在民间还是在政府看来,都是天经地义之事。

这些村,这些农村领导人,只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样板,他们的存在说明了中国农村在适当的领导和适当的条件下,可以走出这么一条现代化之路,但是他们绝对不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的主流形态。在另外两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

农村宗法组织的复燃

由于以往过分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对农村社会的宗法组织只限于从实体上加以消灭,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并没有触动,广大农民的文化价值现并没有改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子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这是宗法组织近10多年以来在农村勃兴并成为基层社会控制力量的根源。宗法组织的复兴,在某种意义上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意味着将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一国家”现代模式退化为“个人一家族一社会”的传统模式,使社会成员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厄险: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

作为一个农业文明古国,中国农村的文化一直制约着整个中国文化的面貌,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近年来在中国农村复兴的宗法组织,几乎淤积了中国农业文化的所有历史特征,也从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很难解决的非现代化问题。

在一些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取代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是上述那些农村社区精英组成的控制集团,而是宗法组织。

中国农村宗汉组织复燃的社会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组织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宗族权力也一直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和补充,二者处于一种同构状态。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强制性地大规模开展国有化、集体化运动,力图打破一切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组织、铲除以财产和地方联盟势力为基础的权威。在广大农村地区,中国政府则依靠原来处于社会边缘的阶层如贫雇农所蕴含的破坏力打破了原来的权威平衡,并利用人民公社这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重新组织了广大农民。至此,在广大农村延续了若干世纪的宗法组织才被摧毁,宗族活动基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灭宗法组织这种前现代化的社会基层组织系统,唯有依靠现代化的推进来消灭其旧有土壤才可实现,而当时的领导人似乎忽视了这一点,他们过分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所以,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仅限于消灭了实体性的宗法组织,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却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在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法组织迅速在中部和东南部的广大农村滋生蔓延。

所谓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方而是宗法组织赖以植根的人文地理条件依然如故。在现代化过程中,人力资源的组织方式和人们定居类型的改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在这方面,1949年以后,政府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现代化时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闭塞性。前现代化时期的中国,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对个人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权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后的中国,却采取了严格限制人口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政策。这种硬性约束政策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封闭性和凝固性,不但使得由经济发展状况、婚姻传统及居住习惯所决定的农村人口分布特征和1949年前一样,还从根本上阻断了我国通过市场网络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道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与此同时,中国却提出了与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标:消灭城乡差别。由于上述政策,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旨在改造农村社会的运动,只是使农村社会产生了剧烈的社会震蕩,并没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循序渐进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现实表明,親族聚居这种人口分布特征,必然在同姓人之间自发地产生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保护、支援及联合的要求,促使人们加强宗族性联系。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宗法关系还是以隐蔽的形式发生作用。不少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层权力组织的成员也多由宗族成员担任,往往是一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必提携其血缘近者担任大队会计、民兵营长、婦女主任、生产队长、团支部书记和保管员之类职务。因此,所谓大队党支部会议、生产队干部会议,在不少地方实际上就是家庭或家族会议。

另一方面是从前现代化时期延续下来、并已深深溶人民族灵魂中的文化价值观没有得到改变。两千多年来,起源于血统、身份的仪式、宗教、伦理以及法律等自成体系的社会价值观早已成为民族精神,广大农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价值观,并不是几场“运动”就能奏效的。长期以来,中国民众早已形成了依靠群体生活的习惯,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组织后,只是改变了民众对群体(亦即对权势)的依附形式,并未消灭群众对权势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国取消“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后,一直在依附状态中生活的农民骤然失去对行政领导的人身依附后,顿时感到痛苦和恐惧,这种痛苦和恐惧并不能用家庭联产承包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补偿,因为大多数人不习惯在没有“领导”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状况下生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予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指望这些强人能保护自己,为自己及全家带来安全感和某些经济利益。这种心理非常普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加入了宗族,过日子就有了依靠。

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的勃兴

从80年代起,中部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地农村中一些有号召力的头面人物(多半是原来农村中的干部和家族中的能人),就以祭把祖先、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益的名义,四出频繁活动,拉赞助,花费巨资续族谱、建词堂、修耷祖坟,成立宗法组织,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动最为典型。

恢复宗族活动大致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复各种复活宗法组织所需的资源,如重续族谱,维修、扩建旧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颁布族规,成立宗族的领导机构。地处江汉平原的红城、周沟、桥市、观音、毛市等乡镇,从1985年以来就陆续开始以自然村为组织的宗族续谱活动。这些续谱活动大多规模浩大,耗资甚巨,历时往往两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续谱理事会”(名称不一,有的地方称“谱局”),其职责为考核、任命族长、房长、户长等宗族大小头目,并制定详细的续谱计划。理事会下设财经、联络、印刷等若干小组,分管各项事宜。族谱的内容规定从祖宗开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财产均要入谱。收续谱费时,逢男性则收款若干,慾上“功名簿”者翻番。遇无子之户,设所谓“望丁”(虚设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后),收费较一般男子为高。有的宗族还想方设法联合别处一些同姓氏族,谓之“收族”,被收录入族的家族须交纳“入族费”。录丁工作完毕后,就开始印刷族谱。经济实力稍厚的,高额出资请乡村小厂印刷,实力稍差的就自购设备打印,如湖北黄穴镇的吴姓家族为续谱购置了复印机,李姓则购置了打字机和印刷设备,均耗资万余元。一套族谱少则几十本,多则数百本。续谱完毕后,请来各地族人,宣布族规和宗族成员名单,公开大摆筵席,进行庆典活动。这些有了族谱,选举了族中大中头目,构成了一定组织网络,订有严密族规,规定了宗族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定期举行各类活动的宗法组织,已经具有实体性内容。大量调查材料显示,这些宗法性组织已日渐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成为和政府基层组织相抗衡的社会组织。从实践来看,这些组织在管理监督农民大众的能力上较现在的政府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出色得多。如震动南粤的“黎村事件”,就是宗法势力与地方政府抗衡的实例。

“黎村事件”起于1991年8月。当时,经广东省博罗县国土局批准,博罗县糖烟酒公司向本县罗阳镇政府征用了一片叫“獭湖”的土地办印染厂。这片土地所有权属罗阳镇集体,使用权属罗阳镇工业中学。但镇属黎村管理区黎玉祥、黎来添、黎李坤等6人无理取闹,以獭湖地权归黎村为借口向罗阳镇政府索要100多万元征地款,并于1991年10月6日至1992年7月1日问,前后8次组织村民对獭湖印染厂和工业中学进行打、砸、抢,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600多万元。其间,县镇派驻黎村的社教工作组在对村民宣读县政府对土地归属问题的裁决书后,黎玉祥等发动村民将工作组打伤。县公安局于1992年7月3日组织300多名干警凌晨到黎村对黎玉祥等6人执行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受到数百名村民手持长柄大刀、锄头、铁棍等阻挠、围攻。虽拘捕为首者3人和闹事者8人,但同时有30名干警受伤,11人被殴打、劫持做人质,还被抢去7支手枪、149发子弹和一批警具。次日早晨8时,黎村数百村民又到县公安局门口闹事要求放人。

从事件一开始,黎村党支部书记黎泽南采取了退让、回避的态度,后来又自动向宗族势力交出领导权,其妻也多次参与闹事。黎村18名党员,在事件中有6名参加闹事,过半袖手旁观。而在以往宗族势力兴起之时,黎泽南等人还带头集资20多万元,兴建全省的黎姓坟山和风水塔。

自此以后,黎村的领导权由黎玉祥等人执掌,时间长达两年多。这一段时间内,政府的各项政策在此被视同如无。公粮没人工,国税无人上,斗殴盗抢无人追究,计划生育更无从落实。黎氏宗族由此得出结论:“共产党就是怕人多,只要心齐,政府就奈何不了我们!”县里发展电力有5条高压线要经过黎村,村里开价一条线要补偿100万元,否则不予合作。这种无政府状态使周边农村非常羡慕,一些基层管理区也效法黎村,遇到县里修公路、上开发区等项目需用地时,均漫天要价,不满意就闹,致使一些建设工程资金到位后无法使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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