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陷阱 - 第九章 社会控制类型的多元化及地方恶势力的兴起

作者:【经济类】 【22,550】字 目 录

项目定了不能如期开工。这种状态直到1994年6月底才在政府派驻工作组并动用司法力量时才结束。

宗法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管理

大量的法庭审理案件与调查材料均显示,近10多年宗法活动己渗透到中国农村生活的各方面,农民的行为已逐渐纳入宗法组织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组织对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对农民丧葬活动的监管。笔者近年曾到福建、广东、湖南的一些地区,观察到这些地方用于祖先祭把的旧宗庙、词堂正在得到不同程度的修复或兴建。至于宗庙和词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动的时间、祭祀人员的组成和序列、祭祀经费的筹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与此同时,宗族对族人的丧葬事宜也有了成规,死者家属必须如仪,葬礼举行过程必须恭请族长和族内长老监看,不得自行变更规矩,否则会招致无穷的麻烦。至于因族内婦女和婆家不和自杀身亡引起的大规模闹丧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据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发生216起,四川省某县1989年发生41起。

其次是宗族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不管中国政府在理论上是如何阐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别,但在事实上广大农村地区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种以家庭为中心拥有土地资源的状态。绝大多数农民已经习惯了依赖组织和外部世界发生联系。

在农村现在这种非组织化过程中,填补组织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经济联合体。这些经济联合体的头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队长、支书等,因为一方面这些人掌握着非组织化过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种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这些人具有较丰富的组织能力和较广泛的社会联系。随着宗族活动在各地的兴起,这些人也开始权力移位,参与宗法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成为宗族经济联合体的领导者,对内负责资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员工作的安排,对外则负责处理一切经济纠纷。这种狭隘的宗族经济联合体的出现,与中国政府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难以相容。固为市场经济所赖以建立的经济结构较宗族经济要复杂得多,内涵也要广泛得多。

第三,大多数宗法组织在事实上已对其宗族成员行使司法权力。从很多族规来看,不少宗法组织已经具备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当完整的规则体系。几乎在每本族规中都可看到,当族人违犯族规时,将受到从规劝、罚款直到[ròu]体惩罚的内容。据不少报纸披露,许多地区的农村宗法组织依据族规对族人进行惩罚时,往往直接与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社会公德的要求相抵触。如在南方,“罩扮桶”的惨剧时有发生;在北方,“井底沉尸”并不罕见;中原地区则流行“裹尸沉塘”。据1990年对福建、浙江、湖北、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省区见诸文字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所谓大整家规的事件61起,死14人。这些事实明显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区,宗族权力实际上已成为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显性权力。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更为严重,宗族对地方事务的把持已“规范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怀化地委办公室1995年对湘、黔、桂边界地区4000多个村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作了调查后,毫不含糊地作出结论:宗族势力已凌驾于共产党的村级组织之上,族权已代替了基层政权。在湘、桂、黔接壤的5个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长把持着村内事务,村党支部领导说话几乎无人听。有的是原有基层组织与现在的宗族组织同一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员会”统领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有的则与原来的基层组织分庭杭礼,有效地阻止现政府的政令在该地的执行。如某县的“严氏宗族委员会”公开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规要经(宗族)委员会认可,方能执行。”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及婚姻、家庭纠纷等,直接由族长、户老按“族规”行事,以“执规”阻拦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宗族头人违法占用乡村土地修建宗族词堂,政府基层组织根本无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县老黄脚村的族长带领族人抗粮抗税,不准县、乡干部进村办理公务。这些地方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基层干部对经济改革以后的形势难以适应,这些人素质极其低下,闭塞保守,当地村民对他们的“考语”是:“讲学习,脑子用不上;办企业,没胆量;讲致富,自个没名堂。”正因为他们在当地村民中无法像前述的吴仁宝、仉振亮一样,为乡親们找出一条致富之路,因而丧失了行政权力赋予他们的声望与威信,最终导致基层权力移位。

第四,农村宗法组织已成为调整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势力。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又回复到集体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为中心拥有山水林木资源的状态,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争执如争山、争水、争地、争矿产等事件时有发生,并往往由此而产生大规模的械斗。据调查,目前中国农村的宗族械斗具有组织严密、规模大、争斗激烈等特点,往往由宗族头目担任械斗总指挥,不少具有基层干部身份的人参与策划、组织。一般都制定了严密的行动计划,如械斗的人力、物力的征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数量确定;选派青壮年,尤其是受过军事训练的退伍军人和基干民兵充当“敢死队员”、“义勇军战士”;婦女、小孩提供后勤服务等等。对械斗的伤亡者,规定了治疗、丧葬、抚恤的标准,一些宗族还给死者发“烈士证书”。所需经费按户分摊;对“立功者”和抗拒族长命令者,分别规定了奖惩措施。在宗族势力的组织下,农村宗族械斗日益增多。每年元宵观灯、清明祭祖、端午赛龙舟,以及夏秋干旱少雨、冬季炼山造林时节,都是宗族械斗发案的高峯期。而与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并没有显示出对农村社会健全发展的积极关心,只有在出现大规模械斗的情况下,才过问农村的治安状况,而实际上这种过问也欠缺力度。因为这种宗族械斗具有参与者众、组织严密等特点,在宗族势力的掩护、支持下,关键性证据往往被人为毁灭,知情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情况突出,使真相往往难以弄清。即使对部分参加者进行惩罚,往往也只惩罚到械斗的凶手,对幕后的组织策划者很难进行惩罚。在一些地区,政府对暴力行为己无法控制。在执行法庭判决时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暴力抵制,少数地区甚至拒交公粮。某省公安机关统计,该省一年内发生的2568起妨碍公务案中,有279起是宗族势力所为。这279起案件共打伤公安人员308人,毁坏皆车6辆,摩托车21部,枪支27件。这类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地方政府对农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无能则使广大农民更坚定了一种看法,认为“家法大于国法”,“大姓为王,强者为霸”,有问题找政府解决没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更加强了宗法组织沟凝聚力,使宗法组织的复兴不可遏止。

宗族组织复燃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进行现代化的关键是社会必须重新组织。从宗法组织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看,它只是旧文化的复归,绝不是社会中间组织在现代意义上的创新。

宗法组织的复归,不能仅仅归结为文化的历史关联性。究其原因,它是有关社会组织政策的必然结果。1949年以后,我国政府依照苏联模式,部分地解决了现代化所必需的组织要求,但不少政策却是限制真正利益团体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切社团组织都被视为异端加以打击。那些在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事实上缺乏连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始终缺乏一种各方面共同认同的、能统一双方利益的组织上的联系。这种将一切都纳入组织控制下、并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禁止人们有任何形式的志愿组合的手段,确实非常有效地根除了中间组织崛起的可能性。但从其后果来看,虽然满足了政治集权的需要,但却丧失了一次现代化进程所必需的社会中间组织改组的良机。对农村社会生活中这种组织上的空白,宗法组织多少是个填补,国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取消宗法组织已经没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实证明,从80年代开始,政府的村镇基层组织是一个缺乏行政能力,有严重缺陷的网络系统。在日益强大的宗族势力面前,基本上堕人畏畏缩缩、无能为力的境地。

但是,由于宗族文化根植于旧时代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宗族组织的特点对于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除了现在已经明显存在的政府对人口和部分资源失控的情况似外,其消极影响至少将在以下几方面显现出来:

1、宗法组织的重新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是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族规的出现,元异于在国家权力之外,还存在对个人进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国家权力。放任这种和国家行政、司法权力不相容的宗族权力发展,势必导致权力移位,社会组织结构退化。因为社会中间组织如以家族为本位,就意味着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一国家”模式,退化为由家族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家族-社会”模式。而推进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动力必须以个人为本位。作为现代文明主要推动力的近代个人主义,既植根于坚实而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也植根于现代化的社会中间组织之上,它的精神本质和宗法组织对人的要求元疑是不相容的,这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先驱们已作过的老文章,此处无须多述。

2、宗族组织的复兴又一次暴露了一个老问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源于中国人的世界观。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有时徒具虚名,歧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宗法关系如再度盛行,只会使政府的这种斗争进行得更为困难,现代化法制建设举步维艰。

3、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如果血统的凝聚力比国家的凝聚力更强大,社会成员都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那么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前面所述的“黎村事件”只不过是中国目前崛起的宗族势力与政府对抗的一个场景而已。

可以说,宗族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现在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漫漫长路。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地方恶势力的形成

本节列举大量事实,论述了从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农村形成的一些地方恶势力,以及一些正式社会控制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指出地方恶势力的兴起,以及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和当地恶势力“黑白合流”而形成的剥削性控制,是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如果任由这些恶势力发展下去,将会使中国无法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

对中国社会最大的威胁是与宗法组织平行发展的另一种地方恶势力,即黑社会与社会基层政权相结合的地方恶势力。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

根据近几年各方面披露的情况来看,在中国社会基层起作用的地方恶势力,主要包括宗族势力、暴发户和以黑社会团伙为主的地方恶势力等等,那些“天高皇帝远”的农村和小镇,特别容易形成这类势力。对近些年来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就会发现在这些地方恶势力活动猖撅的地方,总能看到一些基层政权掌权人物的身影。这里列举几个实例:

粤北山区连平县忠信镇,治安混乱:被过往司机称为“鬼门关”。从90年代开始,忠信地区暴力抢劫过境汽车的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但查处起来困难重重,案犯几乎无一落入法网,或是时抓时放,形同儿戏。一位记者到该地,发现公安干警竟公然参赌;几十位在外地工作的原籍为连平县的干部联名给广东省委、河源市委和连平县委写信,反映忠信地区流氓恶势力和“黄、赌”活动十分猖撅,社会治安非常混乱,忠信公安分局朱局长被一伙多达100人的流氓烂仔押在车上游街示众,案发3个月后,案犯竟无一人落网。后经查实,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公安内部基层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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