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运动。
当这类行为受到市人大和市法院处理后,曹清平竟召集了该乡149名村干部到市政府、市法院闹事,围攻法院院长,胁迫其释放被关押人员。后来据查,曹之所以组织如此大规模的集体滋事,原因是本人涉嫌经济犯罪。(《中国青年报·青年周未》1995年3月24日)
四川省合江市从90年代初以来,就一直注意打击农村地方恶势力。到1994年10月为止,打击处理具有地方恶势力犯罪特征团伙23个,处理地方恶势力骨干106名,其中5名被判处极刑。合川市公安局对这些地方恶势力的总结很有典型性。据合江市公安局介绍,地方恶势力的犯罪特征,一是连续性作案,恶势力越发展越大;二是区域性作案,危害一方安宁;三是暴力性作案,视人命为儿戏;四是渐进性危害,小恶成大恶。一些团伙有向黑社会发展的倾向。根据被查获的恶势力团伙骨干的情况分析,这些人普遍具有劣根性,多数是有前科劣迹的劳改释放或多次被治安拘留过的人员。这些人有作案经验和反侦察伎俩,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从称霸一方的地方恶势力演化为与社会对抗的黑势力。
此类事例甚多,《法制日报》(1996年5月13日)以《各地铲除一批地方恶势力》为题,报道了各地一些情形:如河南南阳市一个由6名地痞组成的恶势力集团,长期在半坡村胡作非为,先后烧毁乡民房屋两间、麦秸垛140个,强姦、拐卖婦女10余人,并经常凶殴当地乡民。信阳地区号称“东霸天”的张信照及其4个儿子,长期横行乡里,无故殴伤群众,并以办停车场为名在公路上强行拦车收费。该报道还说,各地的“煤霸”、“菜霸”、“市霸”、“票霸”等地方恶势力骨干有一些均在此次严打中被捕。
这些情况说明,中国社会正式控制机制已发生了严重畸变。任何一个国家均有社会控制,但社会控制是为善还是为恶,则全部取决于变化的实质内容。上述情况说明,我国从80年代以来在部分农村基层社会中,社会控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在这些人控制下,社会控制为恶的时候居多。它对改革和政府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黑白合流”——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因素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更重要。在当代中国农材,传统道德的限定性控制已经不起作用了,而一些宗法组织和地方恶势力填补了权力和权威的真空。我们更要警惕“黑社会”帮派与少部分掌权人物的合流,决不允许他们成为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
上述那些事实没有一件是扑朔迷离、令人难辨是非的案件,每一件是非都很清楚。但就是这些是非很容易判别的事,往往没法在基层获得解决,每一个受害者要抱着杨三姐告状的精神,冒着家破人亡的危险到省里甚至到中央告“御状”,才有可能获得解决。如“朱庄事件”和“邓州事件”,就是在中央干预下才得到处理。这倒不是这些村干部的身份有多“尊贵”,而是他们早已用“利益”这根纽带将当地行政、司法和经济部门的权势者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也正因有这些凭金钱编织的关系网可依仗,他们才可以恣意妄为,草管人命。最奇怪的是,中央电视台于1996年6月16日晚的“焦点访谈”节目中谈到安徽省某村村长为迫使村民交钱修路,动用武力,而该县的行政长官竟表扬这村长“一巴掌打出了阳关大道”。当被打的村民找当地派出所所长投诉,该派出所所长竟将被打的村民送到村长处,并要求其向村长赔札道歉。据后来查实,该派出所所长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派出所借了村里4万元钱没还。上述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在任何现代国家都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最应引起社会警惕的是,“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合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的安全保证都没有。以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为例,这个镇从70年代未到80年代初,镇办企业相当发达,十几家大小工厂年上交税利近m0方元,是豫鲁苏皖几十个乡镇的商品集散地、直到80年代中期,利民镇还被列为全国100个小城镇试点之一。然而这样一个充满希望的明星小镇,到了90年代初,工厂无法生产,学校无法上课,机关无法办公,经济急剧下滑。到1993年,全镇镇办企业上交利税仅3万余元,财政透支63万余元,拖欠教师工资达10个月之久。造成这一局面的直接原因就是以当地副镇长何长利为首的一股庞大的地方恶势力在作祟,何长利自1987年与其同伙11人结成异姓兄弟之后,不断穿揷结拜,到1994年己发展到69人,主要成员有镇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镇武装部长副部长、镇司法所长、镇派出所治安员、镇电管所长、镇企业办负责人。全镇7个基层党支部中,除一个班子瘫痪,一个支部书记为女性外,其余5个均参与结拜;10个镇办企业有7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拜把子成员;47名镇人大代表有22名是其拜把子同伙。这样一伙掌握当地政治、司法、经济、公共事业大权的人结成了团伙,自然可以操纵选举,随意干涉镇办企业的经济事务,撤换不听命于己的企业负责人。这伙人及其親属横行乡里,任意胡为,甚至屡屡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姦婦女。整个利民镇笼罩在一片恐怖之中。在这帮地方恶势力的把持下,有的基层干部慑于他们的婬威,参与了拜把子同伙。一些身居要位的领导人对何长利一伙的行为熟视无睹,有意回避,有的甚至成了这伙人的帮凶。何长利的外甥刘军被捕后,县公安局看守所的几个民警竟故意将其放跑。其势力之大,就在何长利一伙被抓起来以后,当地群众还不无担心他说:“最后处理结果是啥,谁也说不准。”值得注意的是,何长利这种情况在虞城竟不是个别“特例”,据了解,1993年虞城县换届选举时,在大侯乡、沙集乡当选的基层干部都有类似情况,在他们任职的地方抢人财物、姦污婦女,拐卖人口,无恶不作。
“黑、白合流”并不只是中国少数不发达地区才有的现象,在中国不少地区都有性质相同的事情发生。如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镇、村两级政权就曾被道德索质极差的地方头面人物把持。这些人生活腐化,贪污受贿,无恶不作,导致当地民众极为不满,抗粮抗税,使四季红镇在1990年至1995年之间处于严重失控的元政府状态。湖南永川市从1995年以来先后对12个“严重失控”的村子进行整顿,所谓“严重失控”,指的其实就是类乎于四季红镇的这种情况。
最值得深思的问题是,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既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任何“道德”的约束。在当代中国农村,竟看不到传统习惯(即传统道德)的限定性控制。从古至今,维持一方秩序的不外乎两种因素:一是法律,二是道德。道德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首先,它作为人类行为的规范,可以称之为“道德权力”,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在法律不起作用或法律与道德相背离的时候,道德甚至可以行使类似法律的功能。这一特点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显得特别突出。其次,道德是有关个人良心的问题,也是个人用来自律的行为准则。如果将这类人的行为仅仅解释为“法制观念不强”或“没有法制观念”,那么,本应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的道德——无论是以“忠恕之道”为基本精神的传统道德,还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的社会主义道德,在这些农村地区、都看不到半点影子。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与正常社会中人的行为相去甚远,可以说是人丧失社会良知的具体表现。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在这些远离现代文明的村落里,政治权力已被少数人严重变形地加以滥用,成了他们奴役下层人民的工具。这类毫不珍视他人生命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赤躶躶不加丝毫掩饰的流氓无产者行为。只有流氓无产者,才会如此无法无天,如此短视,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不择手段。
上述事实已确切无误地证明了,中国自80年代以来,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均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并使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的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变。
所谓社会控制,从狭义来说,是指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社会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其它类型的控制。对于中国来说,在改革以前,这种控制主要是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在城市,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这两大科层组织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在农村,则主要通过人民公社一大队一生产队这三级组织进行控制。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社会控制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当有效,其代价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失去了个人自由。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崩溃,使得以往社会控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即文化、道德习俗、宗教、经济、思想等“软控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法律、政府、军警)更重要。因为“软控制”是利用说服、罚款和利益支配等手段,最容易导致社会成员思想的潜移默化。在旧的非正式控制机制丧失存在基础的同时,是正式控制机制的低效及严重变质,在不少农村中出现了权力和权威真空。在这种情况下,宗法组织和那些地方恶势力在农村起到了组织和控制基层政治的作用。
中国要向法权体系的现代公民社会行进,必须遏止地方恶势力的生长。如果社会控制力量竟然集中在这类人手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仅是现实的,更是将来的。意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会组织带给社会的种种危害,正是中国的前车之鉴。
中国的农村和农民问题
本节分析了在农村为什么是一些充满了社会恶习和流氓无产者意识的人成为当地“社会力量”的象征,以及农村产生地方恶势力的历史及现实原因。指出农村和城市的区别是一个社会最现代部分与最传统部分的区别,落后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素质。所谓“城市化”,不仅是一系列指标的堆积,而是一次从文化价值观念上消除城乡隔阂的革命。
中国农民在20世纪的中国政治格局中,所起的作用是其前辈们所不能起到的。在20世纪以前,中国社会阶层的身份变动虽然是开放的,但还是受到一种限制:农家子弟必须成功地通过科举考试才能进入统治阶级行列。而到了20世纪,农民进入统治者行列只需被某一势力集团的某一级组织认可就行。吸收农民参加政治体制的方式的改变,对中国后来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使中国农民在政治中的作用大大加强。在一个政治参与和政治意识不断扩大的体系内,农民阶级成了中国社会一个关键性的社会集团。中国的城市文明只是被广大农村包围的一块“绿洲”,不管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决定中国社会面貌的因素归根结底是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广大农村的乡上文化。在这种现实面前,学术界关于中国建立市民社会和所谓中产阶级的争论,只是90年代中国学术界搅起的一堆学术泡沫而已。
在此想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为什么在农村里,往往是那些充满了各种社会恶习的人成为当地“社会力量”的象征?财富集中在素质低下者手中,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正面力量?
产生地方恶势力的土壤是什么
在研究地方恶势力的兴起时,最难囫答也是最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是:为什么在现在的中国农村,一旦农村基层组织面临重新建立的问题时,竟无法回到往昔那种文明程度要高一点的“乡绅统治”格局,却只能让大批充满了各种社会恶习、具有严重流氓无产者意识的人成为基层统治者?这里必须分析大批结出地方恶势力这种酸涩果子的树木和土壤。
中国科举时代的乡绅,很大一部分都受过儒家思想的教育。这种教育一般都培养两种责任:一是对政府的责任,二是遵循儒家思想的利他主义为地方服务的责任。而这两种责任基本上是靠科举制这种人才录用制度支撑的。科举制衰亡以后,无论是官员队伍还是广大乡绅,这两种责任感都基本上丧失。与科举时代相比,他们的行为在很多方面都堕落了。这一点,只要将明清时代及以前的笔记与其它史料都找来看看,再对比一下20世纪以来官员及乡绅们行为的记录,便可知“贪官污吏”、“土豪劣绅”这些词对他们这一群体中的大多数并非诬称。
中国40年代未和50年代初农村基层干部的产生机制很有特色,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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