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陷阱 - 第九章 社会控制类型的多元化及地方恶势力的兴起

作者:【经济类】 【22,550】字 目 录

都是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物。这些人一无所有,未受过教育,能当上基层干部的条件很简单,只要能绝对遵循上级指示,并能做当时一般胆小百姓所不敢做的事就行了。可惜的是,这些人的形象除了在赵树理的小说中才维妙维肖地被刻画出来,在与赵同时代的所有理论工作者及其他小说家的笔下都未能得到如此真实的反映。由这一类人构成的基层统治网络,其遴选干部的机制后来就演变成以“任人唯親”为主流。所以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开会,往往就是家族会议。由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分配机制主要侧重于产出品的分配,在资源的占有上基本上是铁板一块,绝对公有,更兼中央政府的统治非常强有力,所以这种由原来的社会边缘人物建立的家族化基层统治的危害性还未完全显露出来。

但到了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农民有了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生产优劣、生活好坏、贫富状况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农民自己:善于利用“选举”这一形式的,将其变为农民们表达意见的渠道,不善于利用这一形式的,还照样连形式上的“民主”都享受不到。但由于所在乡村不同,村级干部素质不同,致使处在同一地区的村与村之间,出现了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的农民被剥夺了选举权,如“邓州事件”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当地了解张德恩、刘长志这样的恶霸如何分别当选为市、乡人大代表,才发现这“选举”过程是这样的:由张德恩等人将七、八个村民小组的会计集中到一处,让大家按照其要求填写所有选票,填完后装进了投票箱,广大村民既无选举权,又无提意见资格。在有些地方,村干部的产生多少取决于农民自己时,情况也不理想。在谈到农民选举村干部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农民阶级的特点,这个阶级对社会进步的理解往往不是针对政治理想和社会体系的整个结构,而是针对非常现实的物质利益。中国历次农民革命都证明了这一点:他们杀死贪官污吏,夺取土地,却缺乏更进一步的目标。目前中国的乡村政权这种形式,可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因为自改革以来,政府在一定的程度上允许农民自己选举基层干部,而以往成功和不成功的教训都已告诉农民,一个村子或一个乡的富裕与贫穷,和当村长、乡长的有直接关系。

对于农村的发展问题,过去总有一种说法,认为地方民俗文化制约了人们的眼光和行为。但是1995年4月6日《经济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同是一方水土,反差如此之大——呼兰河畔两个农村基层组织的调查报告》,讲的就是相差只有4公里的两个村庄,由于两个村的村干部道德索质和能力均不一样,结果两个村的经济发展也就完全不同。永兴村的村支书李海昌廉洁奉公,有经济头脑,在其任支书的13年内,使该村成了拥有固定资产2400万元的“上千万元村”。而拥有同样的天时、地利的原野村在同一时期内,村支书换了一届又一届,最后却给村民留下了一笔又一笔的糊涂账。历任村支书都利用职权干了不少损公肥私的事情。如将村里急需用的电愉偷转给别人,自己捞好处,却任由村里的绝大部分水浇地变成了旱地。3个在1985年以前一直盈利的村办企业,后来一直亏损。文章这样描述了“亏损”经过:“塑料厂领导在企业亏损近60万元,其中亏库近21万元的情况下,却到北京、杭州等地公款旅游吃喝玩乐;村支书的一名親属承包的水泥构件厂亏损高达近70余万元;砖厂发给双鸭山的砖价值4万元,而回款却仅有2000余元,其余的钱不知跑哪去了?……有的村干部三天两头跑到太阳岛去疗养,费用自然是从村孙企业中摊派。”“1993年,村里将4队留作机动地的90亩耕地中的7亩卖给了呼兰农机局,生产队长和村民一无所知,只是到了1994年5月买方建墙后才如梦方醒。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买方应交的5.6万元土地安置费至今一分也未给。……村民们不明白,5.6万元的土地安置费到哪里去了?现任村长王宝才曾对当时的村支书说:‘卖这块地,至少也应该给4队打个招呼呀!’可支书却说:‘在原野村,我说了算!’另一次征地费已定好为3万元,但村支书和人家谈过两次以后,就变成了1万元,最后还只交来5000元。9队队长找村支书问这事,得到答复是:‘这块地就这样了,上哪告都行!’”

那么农民是怎样进行这种选举的呢?这里举几个例子,先看一些成功地将形式上的民主变成现实的例子:

在慈禧太后的故乡吉林省梨树县,村民们为实现“村民自治”而创立了一种被他们称之为“海选”的选举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乡党委和村党支部不提候选人,完全放开,权力交给村民。每个村民发一张选票。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参加选举者认为谁能胜狂村干部就选谁。然后再经过逐级淘汰的几轮选举,由得票最多者当选(另一种方式是由1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或任何一位享有被选举权的村民自荐)。这个地方的农民对选举村长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他们是否能过上好日子,在很大程度上由村长个人的胆识、能力、智慧和人格决定。所以他们积数年选举之经验,能够依照程序不动声色地将那些躲在上级保护伞下的老资格当权者请下台,就是那些被农民自己推上去的新的掌权者,其所作所为如果让农民感到失望,也会被农民在换届选举时撤换。也就是说,农民对当选者的道德、人品、能力都有机会予以评估。据梨树县政府提交的一份资料:全县首届当选的村长,在第二届选举中,连选连任的占76%,其中有41位村长在选举中落马,占全县336个村子的12.27%!

如果说上述这个例子是农民正确运用“民主选举”这种形式的例证,下面这几个事例令人生出的感慨恐怕就要复杂得多:

1995年11月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选举区人大代表,该区郭家哑村村民林洪全以每张选票一元钱的代价和许诺当选后帮村民解决吃水问题,获得村民支持。在是次选举中,林洪全共付出55元钱,得到107票,压倒官方提出的两位候选人(一位得69票,一位得66票)而当选。后林洪全以破坏选举罪被判4年徒刑。据报道,安徽有个当临时工都不合格的潘汉兵,在其居住的镇子进行的1996年换届选举中,给23位镇人大代表一人一盒阿胶,结果竟以过半数票当选为副镇长。这即是传媒广泛传播的“阿胶换乌纱”事件。

这种以少量金钱拉到选票的事近年来在各地农村都有发生,以“破坏选举罪”而受到制裁的就有好几起。只是选票的价格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差异。最贵的是广东省恩平市江洲镇选举镇长时的选票,镇长由镇人大代表进行选举,慾参选的岑潮作付出每票1000元的代价。

《检察日报》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1996年1月6日上午,江苏省淳安县鸠坑乡金塔村在村大会堂召开选民大会,选举乡人民代表。会前半个多小时,31岁的村民徐发根(非官方提名的正式候选人)来到大会堂门口时,听到村民在议论村集体至今还欠乡信用社4.5万元债务、选谁当村长等事,便对在场的村民许诺:“这么几万元钞票,要是选我当村长,我还2万元,村书记再拿2万元。”当时即有万某、管某等几位村民相继表示,只要徐发根出钱,3元钱1票,他们均愿为其拉票。徐发根当场拿出750元钱,分给5人。当大会爱选票时,万某等5人开始活动。以选徐发根1票给3元钱的代价,共给徐发根拉取选票216票,因其中172张选票未按规定在被选举人名下画圈而无效,结果5名由基层政府提名的正式候选人连同徐发根得栗均未超过半数,第一轮选举因此未果。下午进行的第二轮选举中,徐发根与上述5人把上午拉取的选票再次选上来,结果得273票,有效票270张,超过半数。后淳安县以“破坏选举罪”对徐发根进行起诉。这类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见诸传媒的就有十数起。

讨论这种选举是否违法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农民既然认可了这种“竞选”方式,那么不管怎样对“竞选者”进行惩罚,这种形式以后还会在中国农村的广囊土地上不断重复出现。值得讨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些农民难道真是看中了那一元钱或一盒阿胶吗?一元钱或一盒阿胶对农民们其实没有什么经济意义,即使岑潮作那1000元,如将其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结合起来看,也没有太大的誘惑力。所以与其说是农民和这些基层人大代表眼光短浅贪小便宜,倒不如说他们是借这种选举表达一种情绪:你们这些当官的,一年365天除开大会选举之外,什么时候拿我们当个人了?选镇长副镇长也只是公差,走走过场画个圈而已。今天这岑潮作、潘某之类还算把我们放在眼里,倒不是那一元钱或一盒阿胶什么的值几文钱,就凭这种把我们当作一回事的“情分”,我们也给他画个圈。

选举人受没受到被选举人的“尊重”,只要看看大贪污受贿犯欧阳德的一次选举经历就可知一二。广东东莞市委在1992年换届选举时,市党代会代表普遍对欧阳德投了不信任票,而欧阳德在此情况下仍能继续当他的市委书记,并在新市委选出来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上,竟说出这样的话来:“以后不需要你们选我了,而是我选你们了。”随之将10多个他认为信不过的镇委书记革职调离。欧阳德的“层次”己比村镇高了好几级,还是这样“尊重”选举者,下面的选举者受到的“尊重”就可想而知了,又怎能指望通过这样一种上面定好候选人的“选举”,让农民给自己“创造”一个好的现实生活环境?在上述事例中,那些1元或几元钱一张选票的近乎儿戏的作法,反映了农民们对基层干部的深深失望:在这种说是“村民自主”的选举中,所谓“正式候选人”都已事先定好,只不过让我们来划个圈,那么选谁都不见得能代表村民的利益,那就随便选谁吧。这种对选举的儿戏态度,主要来源于农民们对“选举”这一形式究竟能否真正代表“民意”的怀疑。

先来看看农民们通过这种“选举”给自己选了一些怎样的领导班子。江洲镇以前由当地政府控制选举选出来的镇长岑焕仍,其所作所为令镇民失望且愤怒:1993年至1994年,这位镇长大人除了花掉大笔公款吃喝玩乐之外,竟在澳门葡京赌场赌掉了公款1500万元人民币。富的地方如此,穷的地方也未遑多让,不少贫穷地区的村级干部也同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赃在法。如湖南怀化地区某县在1993年对82个村和114个乡镇企业进行财务清理中,竟查出违纪人员1505人,违纪金额91.3万元。1994年该县又对8个村的财务进行清理,发现有6个村的部分干部存在经济问题。山东省莱阳县西留乡沈家村,经济落后,被市政府定为“扶贫村”。但就在这样一个贫困村里,自1993~1995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张连波还可以干出如下一大串“政绩”:贪污扶贫款5000元,价值1000元的木材一立方米;私自索要粮所和学校修路款1.1万元;将村民的农业税小麦差价款1500元装进自己腰包,共贪污公款2.24万元;采取公款私存、用公款归还个人借款及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等手段,挪用公款3.236万元;村吃喝送礼用款20多万元;数次嫖娼,曾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理。农民们既然已经对上面圈定“正式候选人”的选举结果有親身体验,在只要有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就以各种形式开始了自己的选择,或是来一点类乎于上面的那些“黑色幽默”,或是通过自己的选举去碰“运气”,运气不好的就碰上了前文提到的何长利之类的地方恶势力,何长利就是通过农民们的“选举”当上“父母官”的。这种“选举”能够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原来在农村中没有掌权的有头脑者,深深懂得“选举”是他们通向政治权力之路,用了政治、经济等各种方法进行了参选活动。另一方面则和选举者的态度有直接关系,他们或是盲目信任”能人”的能力而忽视了“能人”的道德品质,或是为了那些“物质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承诺将来支付的物质利益)。在这样一个农村社会中,社会基本准则大都被破坏,政治作用也被奇怪地严重颠倒。

概言之,从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已发生严重的权力移位现象,这种权力移位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达到的。有的地方是老掌权者继续延续其统治;有的地方是新力量借助于宗法组织,在势力日木以后,老的掌权者还需归附宗法组织这面旗下;有的地方则是通过“选举”这种形式。只是这“选举”既有利用势力操纵的,如何长利之类;也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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