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48 苑裹志 - 上卷

作者:【暂缺】 【14,000】字 目 录

其中,僱人服事;愈則助資,沒為歸土。此與義塚之設並行不悖,亦救苦卹亡之大端也。吾願樂善君子增施藥餌,廣給山埔,則所以惠生靈而澤枯骨者,其積德無疆、其獲福正大也。

水利

苑裏堡圳水源出內山罩蘭,流入大溪;由牛相觸至火燄山腳,築一大陂。寬十餘丈。分圳灌田,開列於左:

一圳穿山挖洞,溉南勢林口田;餘流歸入大圳。

一圳灌溉山腳、青埔、舊社、古亭笨、田藔等莊田。然後流出印斗山腳溪,築一小陂,分溉苑裏坑及水頭厝、瓦窯等莊田;歸苑裏小溪,轉西北而出苑裏港口。

一圳南灌溪底、公館、山柑、社苓、虎尾藔、田心仔、山柑尾等處田;歸房裏溪出口。

一圳北灌貓盂莊田;轉南引至枕頭山腳築陂分圳,灌溉以下之田。

一圳分枕頭山腳陂水,引灌房裏、西勢、海口等莊田;轉西北,歸苑裏港出口。

一圳分枕頭山腳陂水,引灌苑裏、北勢透至羊藔、五里牌等莊田;出海口。

以上各圳,年配水租粟,僉舉圳長掌收,以為築陂、修圳之費並圳長之工資。

謹按水之為利大矣哉!平原曠土無水,則田園不成;峻嶺深坑有水,則物產必盛。苑裏四圍沃壤,源遠流長,實少旱澇之患,其利甚溥。至通霄及白沙墩一派皆屬旱田,雖有一、二山坑泉水,亦短少不足以濟全冬。務必於山腰阬底築高岸,而匯為池;幸而雨降陂盈,乃有一季收成之望。此旱田所以不及水田萬萬也。蓋水雖出自造化,而利實關乎經營;開源截流,生財有大道焉。

番社(屯丁附)苑裏社距苑裏街二里。房裏社距苑裏街二里。貓盂社距苑裏街三里。通霄社距苑裏街十里。日北社距苑裏街八里。

屯丁苑裏社屯丁十二名。房裏社屯丁四十四名。貓盂社屯丁八名。

通霄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四社屯丁,前俱歸竹塹屯外委管下)。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前歸日北社屯外委管下)。

以上計共五社,屯丁一百五十九名。

謹按同治九年屯丁造冊,全臺熟番凡十二屯,每屯丁額或三百、或四百不等。設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十二員,分屯管轄;各屯丁,均由屯外委選充,會同理番廳操演記名。凡有公用、伺候、差遣、軍旅之事,尤宜為力。每年由官發給糧餉,每丁原領銀八圓;後發半餉,剩四圓。至劉銘傳為臺灣巡撫,召各地屯丁防禦生番,仍發全餉八圓;又於全餉外,逐月再發四圓。不特此地,自分屯以來,原各配田耕種,又另有大租口糧之可分。似此撫馭,為屯丁者亦當實力實心,圖報國恩於萬一!乃邇來番社式微,屯丁稀少,而貪婪狡詐之徙又愈謀而愈巧,無事則安享厚資,出防則雇人頂替;屯丁之數,有名無實。其虛糜國課也患猶小,其臨時誤事也患更大矣;可不善其道以處哉?

·賦役志

賦者,丁之所出也;役者,丁之所供也。有丁即有賦,亦即有役。古先王制治,先戶口而後賦役,所以敬民之意也。今者,見有賦不見有役,而實役歸於賦;欲完其實,不妨仍存其名也。

臺灣自乾隆年間升科,按田征租;分為正供大租、口糧大租兩款。正供者,由正供業戶給單征收,向官繳完正供、雜項;口糧者,則由通事、土目給單征收,按丁分發並為社中公費。至屯租一款,則當官自收,為屯丁餉項之助。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倣「一條鞭」之法,重行清丈。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周圍一百戈為一甲;算甲按則,核征糧金,年分上、下忙完納。其前有滯納大租者,則依照扣四留六章程;無論漢、番業戶以及公私番口糧,均於十成中扣四成歸小租戶完糧,其六成大租仍准大租戶依舊管收;僅存業戶之名,而刪去各通、土,改為頭目名色。十四年以後,所有正供、屯租、隘租以及雜款,均免再征。此「一條鞭」之法,不誠簡而賅哉!

另錄「一條鞭」征收章程於左:

臺北府正堂雷為札飭事,案奉清賦總局札開:奉爵撫憲札開,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禕具詳,請將淡屬大租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仍准大租戶開明租額,報縣立案給單執憑,請給示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核給告示札發淡水縣遵照辦理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局,即便一體通飭各屬仿照辦理!計粘抄示稿等因。查此案先據淡水縣汪令詳同前情,當經批示在案。茲奉前因,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扎飭;為此扎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辦理。毋延!切切!此札。

計粘告示抄一紙。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札。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令興禕詳稱:各鄉驗契諸單將竣,應行啟徵新賦。遵查淡水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丈單歸小租戶執領,亦改歸小租戶完納,深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覺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拳和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榖租一並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准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根大租數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照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歸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玩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並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新竹縣正堂方為示佃交納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征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征收,以次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案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毛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週知,未免觀望延宕;除諭飭遵辦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田主、佃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曆年應納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納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乾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給。

戶口

民丁、番丁,本同一視。有司編其數而報諸部,曰煙戶。男十六曰丁,未成丁曰口;女則總謂之口。丁繫於戶,計丁輸賦,名為丁銀;臺灣昔時有之。至乾隆十三年,則就丁銀配入田園,使業戶輸之。蓋丁無常而田有定,俾貧民無追捕之憂,亦保赤意也。嗣後田園日開而日廣,租賦年升而年多,丁銀之例因而裁焉。夫民為邦本,招攜有道,則遠近皆來;婚姻以時,斯生長倍眾。果其愛民如子,將見大生廣生;富教之商,當必繼庶而請矣。是可即堡內之戶口,統番丁、民丁而開列於左:

苑裏堡界內,統計三街長、六莊長;三街、四十二莊。戶數四千一百一十六,男一萬零七百七十八、女九千七百六十六;合共丁口二萬零五百四十四。

苑裏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四莊;戶數計共五百零七,男一千一百一十七、女一千零九十二;丁口計共二千二百零九。

苑裏街:戶數三百三十一,男三百六十六、女四百零二;計丁口七百六十八。

北勢莊:戶數一百七十,男四百六十三、女四百三十五;計丁口八百九十八。

瓦窖莊:戶數三十五,男九十八、女九十七;計丁口一百九十五。

水頭莊:戶數八,男一十七、女一十三;計丁口三十。

客莊(又名永興莊):戶數六十三,男一百七十三、女一百四十五;計丁口三百一十八。

房裏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三莊;戶數計共三百六十三,男八百十九、女七百三十六;丁口計共千五百五十五。

房裏街:戶數一百一十,男三百四十一、女二百六十四;計丁口六百零五。

西勢莊:戶數四十八,男一百六十三、女一百八十三;計丁口三百四十六。

海口莊:戶數八十一,男二百三十六、女二百二十;計丁口四百五十六。

苑裏港莊:戶數二十四,男七十九、女六十九計丁口一百四十八。

貓盂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六莊;戶數計共四百四十,男一千零一十九、女七百九十五;計共丁口一千八百一十四。

貓盂莊:戶數一百一十三,男二百零九、女二百四十七;計丁口四百五十六。

山柑尾莊:戶數一十六,男四十二、女三十五;計丁口七十七。

社苓莊:戶數八十八,男二百一十二、女一百五十八;計丁口三百七十。

山柑莊:戶數一百零六,男二百五十六、女一百五十八;計丁口四百一十四。

公館莊:戶數一十一,男二十九、女三十八;計丁口六十七。

虎尾藔莊:戶數一百零六,男二百七十一、女一百五十九;計丁口四百三十。

田藔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計共五百零九,男一千二百六十五、女一千一百五十六;丁口計共二千四百二十一。

田藔莊:戶數一百五十,男三百八十五、女三百六十五;計丁口七百五十。

苑裏坑〔莊〕:戶數一百二十,男三百零七、女二百九十九;計丁口六百零六。

舊社莊:戶數九十一,男二百零四、女一百八十八;計丁口三百九十二。

青埔莊:戶數六十八,男一百二十二、女一百零六;計丁口二百二十八。

芎蕉坑〔莊〕:戶數八十,男二百四十七、女一百九十八;計丁口四百四十五。

山腳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四莊;戶數計共三百二十一,男九百零四、女七百七十六;丁口計共一千六百八十。

山腳莊:戶數九十五,男二百二十九、女一百八十八;計丁口四百一十七。

南勢林〔莊〕:戶數一百零五,男二百七十、女二百五十五;計丁口五百二十五。

石頭坑〔莊〕:戶數一百零三,男二百八十九、女二百三十九;計丁口五百二十八。

水圳頭〔莊〕:戶數一十八,男五十一、女三十九:計丁口九十。

頂五里牌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三百四十六,男九百三十一、女八百七十一;計共一千八百零二。

〔頂〕五里牌〔莊〕:戶數八十二,男二百一十七、女二百零四;計丁口四百二十一。

隘口藔〔莊〕:戶數四十二,男一百二十六、女一百零八;計丁口二百三十四。

六尺埔〔莊〕:戶數三十三,男八十五、女六十八;計丁口一百五十三。

南和莊:戶數九十七,男二百八十七、女二百五十七;計丁口五百四十四。

大坪頂〔莊〕:戶數九十二,男二百一十六、女二百三十四;計丁口四百五十。

通霄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六莊;戶數八百二十二,男二千二百二十四、女二千一百二十三;丁口計共四千三百四十七。

通霄街:戶數二百五十四,男六百六十八、女七百零四;計丁口一千三百七十二。

通霄灣〔莊〕:戶數一百六十一,男三百九十七、女三百九十九;計丁口七百九十六。

梅樹腳〔莊〕:戶數八十九,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計丁口四百二十八。

南勢莊:戶數六十七,男一百八十九、女一百四十七;計丁口三百三十六。

北勢莊:戶數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九;計丁口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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