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頭莊:戶數七十七,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三十;計丁口四百五十八。
福興莊:戶數一百二十七,男三百五十三、女三百零四;計丁口六百五十七。
內湖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五百一十二,男一千五百六十五、女一千三百八十三;丁口計共二千九百四十八。
內湖莊:戶數一百一十九,男三百二十九、女三百二十五;計丁口六百五十四。
北勢窩〔莊〕:戶數一百五十九,男四百三十、女四百零七;計丁口八百三十七。
烏眉坑〔莊〕:戶數一百二十六,男四百九十一、女三百六十四;計丁口八百五十五。
楓樹窩〔莊〕:戶數八十三,男二百四十三、女二百一十九;計丁口四百六十二。
通霄社:戶數二十五,男七十二、女六十八;計丁口一百四十。
白沙墩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四莊;戶數三百九十六,男九百三十四、女八百三十四;丁口計共一千七百六十八。
白沙墩〔莊〕:戶數二百五十四,男五百六十三、女四百五十六;計丁口一千零一十九。
新埔莊:戶數六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二百一十;計丁口三百八十四。
三窩口〔莊〕:戶數四十一,男一百一十五、女九十;計丁口二百零五。
四窩口〔莊〕:戶數三十二,男八十二、女七十八;計丁口一百六十。
計開:一、聲明貓盂莊長管轄下六莊內,附田心仔莊、水柳仔莊、柯仔林莊戶口。一、聲明田藔莊長管下五莊內,附古亭笨莊、大埔莊、水柳埤莊戶口。一、聲明山腳莊長管下四莊內,附銃櫃仔、新厝仔、山柑坑、社苓、甕仔坑戶口。一、聲明〔頂〕五里牌莊長管下五莊內,附番仔藔、下灣仔、鹽館埔戶口。一、聲明內湖莊長管下五莊內,附桔仔窩、竹坑戶口。一、聲明通霄街長管下一街、六莊內,附公館、新莊仔莊、大湳、糞箕窩、九層窩、五份埔戶口。
一、聲明白沙墩莊長管下四莊內,附內湖島莊戶口。
謹按以上所列莊名,皆系群萃而居、成一村落者。零星錯落之家,雖有土名,概不另錄;止就附近之區,隸其戶口,取簡而賅之義也。各處民、番雜居,番社而民托焉,民莊而番處焉;參伍錯綜,難分種類。
田賦
有田必有賦,寸土屬王之義也。臺灣海外之邦,斯民宜加撫字。光緒十三年,清賦行「一條鞭」之例,積戈成甲、分則徵糧。每甲田,上則徵銀三兩零八分五亳六釐一絲,中則二兩五錢二分三毫五釐一絲,下則、下下則以及不入則,則以減二成為例遞降而分。園之甲則亦如之;但上則園之糧與中則田等,其餘可以類而推焉。自日本佔據臺灣以來,即將光緒二十一年錢糧一切蠲免,祇徵二十二年以後之額。
謹列苑裏堡之田園甲數及歷年租額於左:
田:一千八百四十五甲九分五亳二釐四絲。年徵地租銀六千五百九十二圓二角九點五毫,分前、後期完納。
園:五百九十二甲二分零七釐九絲。年徵地租銀八百六十九圓五角三點二毫,分前、後期完納。
計共田、園二千四百三十八甲一分六毫零三絲。徵銀七千四百六十一圓八角二點七毫。
官莊
營盤田二分。繳銀一十二圓。
謹按官莊,全臺有數處;惟苑裏堡向來全無。前房裏城北門外建營盤一座,後圯;耕為田,故名為營盤田。每年佃人向大安汛官繳艱一十二圓。現仍舊款,年分前、後期向辦務署繳清。
屯租
屯租者,即古「屯田法」寓兵於農之意也。自乾隆年間林爽文作亂,眾社番隨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俾其自耕,以資長久之計。按番之寡多、分屯之大小。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屯設外委(刪員字),以專其責;南北各屯,千、把總統屬之。後因田地與屯丁多不相屬,且多奇零破碎,官乃徵其賦,以時發給焉。此屯租之來由也。光緒十三年劉巡撫清賦「屯租概行裁汰」之條,似可置之不論不議之列。但前既有其事,今不妨姑留其名焉。
叛產(水租附)
田:四十六甲三分九毫。前徵租谷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今收谷價銀三千三百九十九圓五角五點。
以上所列甲數租銀,只就苑裏管下登明;他堡不與焉。
謹按叛產,自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內抄封一次,同治三年戴萬生案內抄封一次,田、園南北皆有。每年租榖,分早、晚兩季納清。光緒十三年清丈,始照民田之例,著佃戶繳銀多少不等,以作「磧地」之款;官出字據,登明磧地銀兩並曆年應納之租額,付佃執照,為永遠耕作之憑。今則徵收亦分前、後兩次,惟前繳榖、今則繳銀;但榖價無常,似宜依時結價,庶無高下失中之病耳。
水租
租銀三十七圓一角五點五毫。
謹按水租一款,系叛產開溝導水,下溉民田,該民田有用此水者,應配水租。曆年隨繳叛產租之期,向辦務署完納。
餉帑
餉、罟餉、磨餉、典鋪餉,前有之,亦屬無幾之項。自「一條鞭」之法立,一切雜餉盡行蠲除。惟海關釐金,則定有應輸之例,所以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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