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48 苑裹志 - 上卷

作者:【暂缺】 【14,000】字 目 录

國課也。前臺灣設府置縣,催科之職在乎縣官;各縣所收,或解省、或解府、或留為本縣之經費,上流下接,各有明徵。

鹽課

房裏街一館:年銷鹽二千石。今廢。

通霄街一館:年銷鹽三千石。今廢。

此二館,俱系子館;合後壟一子館,而歸轄於大甲之總館。

按臺灣鹽場、瀨北、瀨東為最著;餘如虎仔山、布袋嘴諸處,則小焉者也。前皆由官設法定價出入。按全臺之銷數,限居民以晒取;各配課館行銷,不准商人買賣。賤買貴售、私行壟斷;雖為國家生財之一道,未免不便於民食。定館鹽、利歸國課,此鹽課之所以名也。自日本據臺以來,不論何處之運來,概聽民間以貿易。

關榷(釐金附)

海關之設,咸豐年間始奏准議立各稅之條章。嗣後又有茶、煤、礦、腦以及百貨諸徵,名為釐金。釐金者,言為金無多,所以補稅課不足,亦國家不得已之政耳。苑裏堡向無關口,百貨之抽釐,由大安港總辦分派出張所於通霄;房、苑及白沙墩等,皆向出張所請驗繳稅。

蠲政乾隆十一年,詔蠲額徵租稅。二十六年、四十五年,詔蠲全年租稅。五十二年,詔蠲本年租稅。五十三年、五十六年,詔蠲本年正供榖。嘉慶元年,詔蠲正供榖。二年,詔蠲本年正供租稅。二十二年,詔蠲積欠租稅。道光十五年、二十五年,詔免積欠錢糧。

咸豐、同治、光緒年間,俱有詔蠲之政。但案牘既失,無從記其年數。而徵其事實,按朝廷凡有大婚、大政、聖壽及誕生皇嗣一切喜慶之事,皆有詔蠲之政;所以體卹下情,休戚相關之意也。

日本據臺,蠲免光緒二十一年地租。

卹政

棲流所在房裏西門外。紳士蔡錫疇建。今圯。

謹按棲流所,為鰥、寡、孤、老、殘、疾無告者棲身之所;官給丐首戳,令約束。稽查臺灣各處,多有養濟院;前新竹縣建在北門外。育嬰堂,則南北皆有置焉。我苑裏堡既非巨富之邦,何從辦此巨款。唯新建苗栗時,縣令林桂芬議設孤老院,逐月給與糧銀,年施綿服一付;苑裏窮民亦在含宏之內,卹民政也。

·學校志

風俗之隆汙視乎人才為轉移。學校者,人才之所薈萃也。苑裏前隸淡水廳、後屬新竹縣,後又屬苗栗;學宮、書院皆在新竹。苗栗雖有書院添設,而文祠興建之典尚見闕如。義塾、社學,則苑裏隨地皆有;但經費未有定額,旋設旋廢,終非持久之道。日本據臺時,即於苗栗設國語傳習所(按為日語傳習所)。

規訓

順治九年題准,刊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結交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順治九年,復頒行六諭,令地方官責成鄉約人等每月朔、望宣誦:

一、孝順父母。

一、尊敬長上。

一、和睦鄉里。

一、教訓子孫。

一、各安生理。

一、莫作非為。

康熙九年,頒上諭十六條。每月朔、望,有司偕紳衿齊集明倫堂及軍民人等,俱聽宣講:一、敦孝弟,以重人倫。一、篤宗族,以昭雍睦。一、和鄉黨,以息爭訟。〔一、重農桑,以足衣食。〕〔一、尚節儉,以惜財用。〕(此兩條系據「淡水廳志」補入)一、隆學校,以端士習。一、黜異端,以崇正學。一、講法律,以儆愚頑。一、明禮讓,以厚風俗。一、務本業,以定民志。一、訓子弟,以禁非為。一、息誣告,以全良善。一、戒窩逃,以免株連。

一、完錢糧,以省催科。一、聯保甲,以弭盜賊。一、解讎忿,以重身命。

按以上規訓,系前由內閣頒發各直省及府、州、縣立石於明倫堂,訓誡士子,以示範圍不過、曲成不遺之意。

學宮

學宮宜創建於苑裏近街幽靜寬曠之地,殿建如式;而國語學校、漢文學校並可就中設帳,以為師生憩宿之所。

神位大成殿正殿:至聖先師孔子。東二配:復聖顏子、述聖子思子。西二配:宗聖曾子、亞聖孟子。

東六哲:先賢閔子損、先賢冉子雍、先賢端木子賜、先賢仲子由、先賢卜子商、先賢有子若(乾隆三年東廡升)。

西六哲:先賢冉子耕、先賢宰子予、先賢冉子求、先賢言子偃、先賢顓孫子師、先賢朱子熹(康熙五十一年西廡升)。

東廡(先賢四十、先儒三十一):先賢公孫僑(咸豐七年從祀)、先賢林放、先賢原憲、先賢南宮适、先賢商瞿、先賢漆雕開、先賢司馬耕、先賢梁鱣、先賢冉孺、先賢伯虔、先賢冉季、先賢漆雕徒父、先賢漆雕哆、先賢公西赤、先賢任不齊、先賢公良孺、先賢公肩定、先賢鄔單、先賢罕父黑、先賢榮旗、先賢左人郢、先賢鄭國、先賢原亢、先賢廉漯、先賢叔仲會、先賢公西輿如、先賢邽巽、先賢陳亢、先賢琴張、先賢步叔乘、先賢秦非、先賢顏噲、先賢顏何、先賢縣亶、先賢牧皮、先賢樂正克、先賢萬章、先賢程顥、先賢周敦頤、先賢邵雍、先儒公羊高、先儒伏勝、先儒毛亨、先儒孔安國、先儒后蒼、先儒鄭康成、先儒范甯、先儒陸贄、先儒范仲淹、先儒歐陽修、先儒司馬光、先儒謝良佐、先儒羅從彥、先儒李綱、先儒張栻、先儒陸九淵、先儒陳淳、先儒真德秀、先儒何基、先儒文天祥、先儒趙復、先儒金履祥、先儒陳澔、先儒方孝孺、先儒薛瑄、先儒胡居仁、先儒羅欽順、先儒呂楠、先儒劉宗周、先儒孫奇逢、先儒陸隴其。

西廡〔先賢三十九、先儒三十〕:先賢蘧瑗、先賢澹臺滅明、先賢宓不齊、先賢公冶長、先賢公晰哀、先賢高柴、先賢樊須、先賢商澤、先賢巫馬施、先賢顏辛、先賢曹卹、先賢公孫龍、先賢秦商、先賢顏高、先賢壤駟赤、先賢石作蜀、先賢公夏首、先賢後處、先賢奚容蒧、先賢顏祖、先賢句井疆、先賢秦祖、先賢縣成、先賢公祖句茲、先賢燕伋、先賢樂欬、先賢狄黑、先賢孔忠、先賢公西蒧、先賢顏之僕、先賢施之常、先賢申棖、先賢左邱明、先賢秦冉、先賢公明儀、先賢公都子、先賢公孫丑、先賢張載、先賢程頤、先儒榖梁赤、先儒高堂生、先儒董仰舒、先儒毛萇、先儒杜子春、先儒諸葛亮、先儒王通、先儒韓愈、先儒胡璦、先儒韓琦、先儒楊時、先儒尹焞、先儒李侗、先儒呂祖謙、先儒袁爕、先儒黃乾、先儒蔡沈、先儒魏了翁、先儒王柏、先儒陸秀夫、先儒許衡、先儒吳澄、先儒許謙、先儒曹端、先儒陳獻章、先儒蔡清、先儒王守仁、先儒呂坤、先儒黃道周、先儒湯斌。

崇聖祠正殿:肇聖王木金父公、裕聖王祈父公、詒聖王防叔公、昌聖王伯夏公、啟聖王叔梁公。東三配:先賢孔氏孟皮、先賢顏氏無繇、先賢孔氏鯉。西二配:先賢曾氏點、先賢孟孫氏激公宜。東從祀三:先儒周輔成、先儒程珦、先儒蔡元定。西從祀二:先儒張迪、先儒朱松。

祀事

祭儀

前時,正獻者必正印官,分獻者必學官佐貳人員。陪祭者,前為在地紳士;今當一仍其舊也。

祭期

春、秋二仲上丁。先期三日,獻官、陪祭官及執事沐浴更衣散齋;二日,各宿別室致齋;一日,同宿齋所理祭事。

省牲

祭前一日,執事者設香案牲房外;獻官常服,贊者唱『詣省牲所』、唱『省牲』;省畢,唱『省牲畢』;乃退。

宰牲

凡宰牲,必取血以告殺、取毛以告純。以盆盛毛、血少許,入置神位下。特用牛一頭,豬、羊各配。

視祭品

治祭物

前例:丁祭所用品,為牲匣、為籩豆、為簠簋、為豋、為篚;祭物,則為太羹、為和羹、為黍稷、為稻粱。其餘品物尚多,然極繁瑣,似非一時所能備。管見似宜於太牢、豬、羊外,只取其粢盛必潔、酒醴必具,以格明禋;士君子隨時變通,何又取乎斤斤為哉?

陳設

儀注

文廟正殿、四配、東西哲、兩廡,崇聖祠、四配、兩廡,前時皆有一定陳設。至儀注,亦須拜跪如儀,不得小有愆越。今則儀節無妨從簡,只須於讀祝、獻爵、獻帛外,行三跪九叩禮。陳設酌為妥貼,勿至褻瀆,即可以昭「如在其上、如在左右」之誠。

禮器

樂器

同治五年,淡水同知嚴金清撥出王任內罰款番銀二千兩,諭飭訓導鄭秉經親赴粵東購買祭器、樂器,添設樂、舞各生。祭日,舞庭不減當日泮水鸞旂之盛。後改新竹,儀制如常。苑裏為其所屬,諸生員亦惟於祭期之先,齊集祭所,隨班行禮。後又改歸苗栗,則嗣響無人;咸謂雅奏昇平,此調不彈久矣。苑裏人文之藪,振起亦何難哉!

謹按文廟一年兩度丁祭,為臺俗祭祀之大典。以上所載各節,悉依前制,所以存舊也;而不存,烏用乎志?

學額

苑裏前附淡水廳,咸豐八年捐輸案內臺灣道奏准永遠加廣學額,取進文童七名、武童四名;文童後又加廣至九名,十名。光緒元年,又加額取進。光緒五年,淡、新分治,苑裏則改附新竹,文童應進縣學六名,添撥府學或二名、或三名不等;武童則應進五名。光緒十五年,新、苗分治,苑裏則又改附苗栗,應進文童縣學二名、府學一名;武童取進,一如文童。此苑裏向來附考應行取進文、武童生之舊額也。禮去羊存,尚其見舊物而思碩果之僅存歟?

藏書

苑裏向無藏書之所,其藏書皆在新竹。光緒二十一年已付兵燹,散佚無存。

學田

苑裏前附苗栗,其苗栗有學田者四:一北坑、一內貓莊、一槺榔埔、一溪頭公館莊也;皆苗栗一堡屬。

義塾

義塾,因前時苑裏管下官未籌定經費,故未設立。所有塾師教訓生徒,均由民間自備脩脯,延請教課。貧民之子弟,未免望洋興嘆。

社學通霄社一(今廢)。日北社一(今廢)。貓盂社一(今廢)。房裏社一(今廢)。苑裏社一(今廢)。

按義塾之設,必需經費;社學之立,必禁侵漁。義塾者,由官籌款而名者也。若社學,則就各番社將公租中提撥,延師教督子弟。無如邇來各番頭目,反視此學租為閒款,任意侵沒,久而習慣,大失初時立法之良。管見似宜仿照前淡水廳嚴丞、新竹縣方令、苗栗縣林令將管內各番大租除按丁實給外,餘剩租谷,概行提歸繳官,作為撥充義塾、社學以及各地方義舉,則苑裏轄下之各社屯丁既少,從而核實之、裁抑之,則中之溢款正多,提以抵充苑裏新設國語學校、漢文學校及各莊社小學校,必尚綽綽有餘裕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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