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当以孝治天下。三纲五常,实原于此。乞俟来春举行。”议虽不从,天下感重其言。”(《章纶传》。 ) 成化十八年十一月,禁诸王府不得与亲属为婚。(《大政记》。 ) 正德元年七月,帝将大婚,诏取太仓银四十万两。御史赵佑言:“左右以婚礼为名,将肆无厌之欲。计臣惧祸而不敢阻,阁臣避怨而不敢争。用如泥沙,坐致耗国。”韩文亦连疏请,命减四之一。(《赵佑传》。 ) 嘉靖元年九月乙巳,以大婚期近。遣徐元祚告天地,郭勋告太庙。刑部尚书林俊上言:“今日之最急者,惟取法祖宗,躬行节俭。兹大婚届期,六礼之仪,固不可缺,中外赏犒,为费尤多。时绌举赢,其何能济?愿一切罢省,崇节俭以为天下先。”诏褒纳之。(《实录》。 ) 旧制:立后谒内庙而已。嘉靖十三年正月,立皇后方氏,下礼臣议庙见礼。于是群臣议,以天子立三宫以承宗庙,《礼经》有庙见之文。乃考据《礼经》,参稽《大明集礼》,拟仪注以上。至期,帝率后谒太庙及世庙。(同上。 ) 三十二年正月,诏裕王、景王出邸,同日婚。礼部尚书欧阳德以裕王储贰,不当出外,疏言:“曩太祖以父婚子,诸王皆处禁中。宣宗孝宗以兄婚弟,始出外府。今事与太祖同,请从初制。”帝不许。德又言:“《会典》醮词,主器则曰‘承宗’,分藩则曰‘承家’,今裕王当何从?”帝不悦,然终谅其诚,婚亦竟不同日。(《欧阳德传》。 ) 万历六年,帝大婚届期,以张居正充纳采、问名副使,吉服从事。给事中李涞言:“大婚重典,而使居正变服从吉,骇观听,不宜。乞别简用。”不听。(《三编》。 ) 十年议准:宗室奏选正配,仍奏请封号。俟有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王圻《通考》。 ) 又议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内官军、军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虽系重结王亲,亦必服属无碍,方准题请授封成婚。(同上。 ) 二十四年四月,以诸皇子婚,诏取太仓银二千四百万两。户部告匮,命严核天下积储。(《本纪》。 )○乡饮酒礼 洪武初,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使民岁时宴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郭叙长幼之节。遂为定制。 五年四月戊戌,诏天下行乡饮酒礼。每岁孟春孟冬,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学校。民间里社以百家为一会,或粮长里长主之。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齿序。每季行之。读律令,则以刑部所编申明戒谕书兼读之。武职于每月朔日,以大都督府所编戒谕书率僚佐读之。(已上《会典》。 ) 是年,魏观出知苏州府,聘耆民周寿谊、杨茂、林文友,行乡饮酒礼。(《魏观传》。 )十四年二月,申明乡饮酒礼。(《大政记》。 ) 十六年,颁行《乡饮酒礼图式》。其仪:以府州县长吏为主,以乡之致仕官有德行者为亻巽;择年高有德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三宾,又其次为众宾,教职为司正。赞礼、赞引、读律皆使能者。(《会典》。 ) 十八年,重定乡饮酒礼。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纯笃者居于次,余以齿序。其有曾违条犯令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善良之中。(同上。 ) 二十二年,定乡饮酒礼,以善恶分列三等为坐次,不许混淆。如有不遵序坐及有过之人不赴饮者,以违制论。(《会典》。 )○禁逾侈 洪武元年十二月,谕中书省臣曰:“帝王之治天下,必定礼制,以辨贵贱,明等威。是以汉高初兴,即有衣锦绣绮、操兵、乘马之禁。历代皆然。近代风俗相沿,流于奢侈。闾里之民,服食居处,与公卿无异。贵贱无等,僭礼败度。此元之所以失也。宜明立禁条,颁示中外,俾各有所守,以正名分。”(《圣政记》。 ) 三年八月己卯,申禁官民器服僭用。(《大政记》。 ) 十八年九月庚午,谕户部曰:“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华靡。宜申明天下:四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庶民之家,不许衣锦绣。”(《大训记》。 ) 二十六年六月辛丑,申严公侯制是度僭侈之禁。(《大政记》。 ) 三十年八月,上御奉天殿,见散骑舍人衣极鲜丽,问:“制用几何?”对曰:“五百贯。”上曰:“五百贯,农夫十数口之家一岁之资也。尔乃费之于一衣,岂非暴殄?”命切责之。(《昭代典则》。 ) 宣德四年二月乙未,谕行在礼部尚书胡氵荧曰:“朝廷之礼,最先正名。尊卑等级,不可僭差。凡内外官员士庶,服饰仪从,皆有定制。近多越礼犯分。其揭榜申明定章,使无僭越。”(《大训记》。 ) 成化六年十二月,禁奢侈,从给事中王宏请也。(《大政记》。 )弘治十一年十二月庚子,禁中外奢靡逾制。 正德元年六月辛酉,禁吏民奢靡。十四年二月丁未,禁冠服非制。嘉靖九年二月丁丑,禁官民服舍器用逾制。十四年二月丁未,禁冠服非制。(已上《本纪》。 ) 二十四年闰正月,诏中外严禁奢靡。(《大政记》。 ) 二十七年四月,给事中奏请申明礼制。凡饮食、宴会、服舍、舆马、器用之类,悉差为等第,令不得逾越。(《宪章录》。 ) 万历五年六月戊辰,禁廷臣奢僭。(《本纪》。 )沈鲤为礼部尚书,念时俗侈靡,稽先朝典制,自丧、祭、冠、婚、宫室、器服率定为中制,颁天下。(《沈鲤传》。 ) 崇祯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敕:“朕浣衣减膳,已有逾旨。今用锡、木、磁器,以示俭约。其金银各器,系关典礼者留用;余贮库以备赏赉。内外文武诸臣,俱宜省约。贼平之后,照旧。(《春明梦余录》。 ) ◎旌表 明初,凡有孝行节义,由各地方申报,风宪官核实奏闻,即与旌表。其后止许布衣编民,委巷妇女得以名闻,其有官职及科目出身者,不与焉。(《会典》。 ) 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命礼部定旌表例。时日照民江伯儿以母病,杀其三岁子祀岱岳。有司以孝闻。帝怒其减绝伦理,杖百,戍海南。因命礼部定旌表孝行事例。尚书任亨泰议曰:“人子事亲: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有事则谨其医药。卧冰、割股,事非恒经。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违道伤生,莫此为甚!堕宗绝祀,尤不孝之大者,宜严行戒谕。傥愚昧无知,亦听其所为,不在旌表之例。”诏曰:“可。”(《任亨泰传》。 ) 徐宗实为苏州通判,请旌元节妇王氏。礼部以前朝事,不当允。宗实言:“武王封比干墓,独非前朝事乎?”遂得旌。(《徐宗实传》。 ) 宣德元年五月,总旗卫整女,母病笃,割肝煮液。母饮之而愈。礼部特为请旌。帝曰:“孝亲有道。部腹割肝,岂可为孝?若因此伤生,其罪益大。女子无知,不必加罪。所请不允。”(《大训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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