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致仕。(王圻《通考》。 ) 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奏:“五岁方恤刑,恐冤狱无所诉。请敕天下抚、按,方春时和,令监司按行州县,大录系囚;按察使则录会城囚。死罪矜疑,及徒流以下可原者,抚、按以达于朝。期毋过夏月。”(《孙丕扬传》。 ) 三十八年十一月朔,日有食之。礼部右侍郎翁正春言:“前两岁,食四月朔,纯阳之月也。今食十一月朔,阳生之月也。仲冬之月,于律为黄钟,于卦为复。乃群阴已极,一阳初生之候。而有此亏蚀,其灾异尤甚。君德象日,宜照临宣布,不宜暗汶闭藏。自万历二十年后,货财日敛聚,人才日剥落。一切请补大僚,考选起废,率皆不报。六卿、九列之地,三、五晨星。阊阖徒号,天听愈杳。天下不见阳和舒育之气,如在穷阴冱寒之中。是以上天谴告如此。然日之依与更,止在一时:而皇上之寝与行,止在一念。诚翻然转移,立见改辙;将日中之治,可保无疆矣。”疏入,不省。(《三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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