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司执故事,不许。宪宗特许之。合人得赴试自{常心}始。(《吕原传》。 )中书衙门在内府。後事权归内阁,而成化间李应祯以乡举选入文华殿者,尚与给事中争班次。杨一清集中每称,“予在西掖典外制时,舆某翰林同官,”云云。其後为一品大臣荫叙之官,始渐轻矣。(《野获统》。 ) 李应祯为中书舍人,直文华殿。有旨命写《佛经》,辞曰:“臣闻‘为天下国家有九经’不闻有《佛经》也。”忤旨,廷扑之,因罢殿直。(《实录》。 ) 正德元年十二月,以中书李宪改选给事中。宪,刘瑾乡人,谓:“中书由进士出身者,当与博士、行人一体选科道。”遂有是命。(《明通纪》。 )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书舍人,九年考潇无过,止升职衔,照旧办事。二十年,选各部主事、大理寺评事,带原衔,直诰敕制敕两房。 四十四年,两房员缺,令吏部考选举人为中书舍人。员无正贰,印用年深者掌之。(已上《会典》。 ) 张璁言:“成化以前,诰敕之体,犹为近古。近来藻情饰伪,致亵体制,宜加厘正。”(《春明梦余录》。 )隆庆元年,令两房办事官不得升列九卿。(《会典》。 ) 万历元年,定两殿中书九年考满,官升至正五品止。如再有年劳,止得加升服俸。(《春明梦余录》。 ) 大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选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试中书台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後虽加衔九列,仍带衔办事。(《职官志》。 ) 中书周令尝言,成化年间,中书与阁下如同僚然,投刺俱平交,盖本一堂共处。今之西房,即文渊阁也。阁臣居中,中书居东西两房,各办其事。已,撤内库十间,以西五间居阁下,谓之文渊阁,以东五间藏书籍,而东房中书亦迁居之。故今以阁下称中堂,而东西非房矣,犹称两房者,沿旧名也。(《世庙识余录》。 ) ◎行人司 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设行人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寻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更设行人三百四十五人。(《职官志》。 )十九年二月,置行人司官。(《昭代典则》。 ) 二十二年六月辛卯,令孝廉、茂才年四十以下者,於行人司差遣试用。(《大政记》。 ) 二十七年正月戊申,定行人司官秩职任。先是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称旨。至是定设行人司官四十员,以进士为之。凡颁行诏赦、奉使外夷、谕劳、赏赐、祭祀、徵聘贤才、赈济、军旅等事则遗之。余非奉旨,诸司不得擅差。行人之职始重。(《昭代典则》。 ) 行人於捧节奉使外,每岁朝审则持节传旨抉司,遗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建文中,革行人司,而以行人隶鸿胪寺。成祖复旧。(《职官志》。 ) 正统七年,行人司行人尚褫言:“旗校缉事,不可尽信。间有用心邪枉者,或为他人报仇,或以私怨诬陷平人,缉事未能尽实。请自今旗校缉事,务见实证,然後坐罪。如或不实,所缉者量重以其半坐之。庶不至乘隙报怨,滥及无辜。”从之。(《续通典》。 ) 十一年八月,行人尚褫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今文武大臣偶因微眚,遽陷囹圄,事或涉虚,旋即复职。今日衣冠之大臣,即昨日受辱之囚系,面僚友而统属官,岂能无愧?请自今,有犯者召至午门,大臣会问。事实,则疏其轻重请旨裁决,不实,即奏还其职。”帝颇然之,惑於王振,不能改也。(《实录》。 ) 景泰三年二月乙丑朔,停差陕西禁茶行人。(《大政记》。 ) 张宁疏:“国家设行人,以通使命往来。自洪武二十七年以前,止以承差任使。後欲其通达国体,不辱君命,始专以进士除授。定制以来,一应合差事件,俱属行人。间有别项官员,无非一时特旨,或因行人不敷故也。因袭既久,竟以为常。今各衙门官一切指此要求,苞苴公行,弊端百出。易於取觅者,归之请托;难於办给者,委之行人。致使为是官者,一筹莫展。乞申明旧制,遇有事务,先尽行人,方许差遗。别项官员?其奉特旨者,仍前不拘此例。如有请托等项,事发一体治罪。”(《春明梦余录》。 ) 成化十一年八月,取巡茶御史还京,仍差行人二员。(《大政记》。 )十二年五月,停四川禁茶行人,以按察司官领之。(同上。 ) 嘉靖九年,行人杨爵使王府还,上言:“臣奉使湖广,睹观民菜色挈筐,操刀割道殍食之。假令周公制作,尽复於今,何补老羸饯寨之众?。”奏入,被俞旨。(《杨爵传》。 ) ◎钦天监(元太史院。 ) 乙巳七月壬午,置太史监,以刘基为太史令。吴元年十月丙午,改监为院,仍以刘基为院使。洪武元年十月甲午,徵元太史张佑、张沂等十四人。改太史院为司天监。二年二月,徵元回回司天台官郑阿里等十一人议历,兼设回回司天监。三年六月甲子,改为钦天监。设令一人,丞一人。二十二年,改令为监正,正五品;丞为监副,正六品。三十一年四月丁丑朔,罢回回钦天监,以其历法隶本监。(《职官志》,《大政记》。 ) 洪武六年,令本监人员不许迁动。子孙止习学天文历算,不许习他业。(王圻《通考》。 ) 永乐元年,谕吏部:“凡钦天监正、佐官,岁满不考核,著为合。”上以钦天监职占候,非常调官,故有是命。(《大政记》。 ) 天顺四年闰十一月丁巳,以月食失占,下礼部侍郎掌钦天监事汤序於狱。上谓李贤曰:“月食人所共知。钦天监失於推算,以致救护不行。”因言:“序掌监事,遇有灾异多隐蔽不言。天文吉凶,必详言以进,朝廷正欲知灾异,以见上天垂戒,庶知修省。今序如此,岂为臣尽忠之道?”寻贬序秩。(《昭代典则》。 ) 正德元年,五官监侯杨源言:“自八月初,大角及心宿中星动摇不止。大角,天王之坐;心宿中星,天王正位也。俱宜安静,今仍动摇。其占曰:‘人主不安,国有忧。’意者陛下轻举逸游,以致然也。又北斗第二、第三、第四星明不如常。第二曰天璇,后妃之象。后妃不得其宠则不明,广营宫室妄凿山林则不明。第三曰天机,不爱百姓杂兴征徭则不明。第四曰天权,号令不当则不明。伏愿陛下祗畏天戒,安居深宫,绝嬉戏,禁游畋,罢骑射,停工作,申严号令,毋轻出入,抑远宠幸,裁节赐予,亲元老大臣,日事讲习,克修厥德,以弭灾变。”报闻 二年,源上言:“自正德二年来,占得火星入太微垣帝座前,或东或西,往来不一。乞收揽致柄,思患豫防。”盖专指刘瑾也。瑾大怒,召而叱之,曰:“若何官?亦学为忠臣。”源厉声曰:“官大小异,忠一也。”(已上《杨传》。 ) ◎太医院甲辰四月,置医学提举司。丙午六月壬子朔,改为太医监。 吴元年九月辛卯,改监为院。设院使、院判、典簿。(《大政记》。 )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六年,置御药局於内府,始设御医。(《职官志》。 )十四年八月癸未,定设太医院令一人,丞一人。二十二年二月癸巳,复改令为院使,正五品;丞为院制,正六品。(《昭代典则》。 ) 凡医家子弟,旧例,选入本院教习医术。弘治五年,奏复行之,举堪任教师者二人教习。 凡本院院使、判、御医,日於内府御药房分两班轮直供事。凡医士俱以父祖世业代补,或令在外访保医官医士以充。其精通医术者,本院奏进御药房供事。(已上王圻《通考》。 ) 弘治中,吴杰以善医徵至京师,试礼部高等。故事:高等入御药房,次入太医院,下者遣还。杰言於尚书曰:“诸医被徵,待次都下十余裁,一旦遣远,诚流落可悯。杰愿辞御药房,与诸人同入院。”尚书义而许之。 嘉靖初,许绅供事御药房,累迁太医院使,历加工部尚书,领院事。二十年,宫婢杨金英谋逆,以帛缢帝,气已绝。绅急调峻药下之,辰时下药,未时忽作声,去紫血数升,遂能言,又数剂而愈。帝德绅,加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及卒,赐谥“恭僖”,明赐医者官,最显止绅一人。(已上《方伎传》。 ) 十五年,改御药房为圣济殿。又设御药库,诏御医输直供事。(《职官志》。 ) 二十一年五月,以夏疫,舍太医院及顺天府惠民药局,措置药物,散给居民。(《实录》。 )○上林苑监(元上林署。 ) 洪武二十五年十月癸亥,议开上林苑,度地城南。比图上,太祖谓:“有妨民业。”辽止。永乐五年三月,始置上林苑监,设良牧、蕃育、嘉蔬、林衡、川街、冰鉴及典察左右前後十属署。洪熙元年,并为蕃育、嘉蔬二署。宣德十年,始定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职官志》。 ) 正德中,增设上林苑监督至九十九人,侵夺公私地无算。世宗即位,命留十八人,如弘治时。巳复传奉至六十二人。户部尚书孙交乞汰如初,且尽归侵夺地。报许。(《孙交传》。 ) 五城兵马司(元大都路兵马都指挥司。 ) 太祖丙申七月,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寻改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洪武十年,改为指挥、副指挥。革知事。二十三年,定为五城兵马指挥司,正六品。俱增设吏目。建文中,改为兵马司。改指挥、副指挥为兵马、副兵马。永乐元年,复旧。(《职官志》。 ) 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同上。 )永乐二年二月,设北京兵马指挥司。(《大政记》。 ) 成化十二年七月,北城兵马司吏目文会条陈荆襄流民三事,下原杰斟酌处置。(《昭代典则》。 ) 嘉靖四十年闰五月庚寅,诏巡视五城御史,每年终,将各城兵马指挥会本举劾。(《大政记》。 ) 隆庆四年,议准五城兵马司,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壮有志者升除。其迁转视两京知县,听巡城御史考察。 五年,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以在外府卫首领,州县佐贰首领,有才守者升补。 万历二年,题准兵马指挥缺,或以副指挥有资望者升补,或贡例监生考除。副指挥吏目,仍以贡例监生考除。(已上《会典》。 )○顺天府(元大都路都总管府。 ) 洪武二年三月癸丑,置北平行省。九年六月甲子,改为北平布政司,皆以北平为会府。永乐元年二月戊申朔,改为顺天府。十年三月甲寅,升为府尹,设官如应天府。(《职官志》。 )以知府张贯为顺天府尹。(《大政记》。 ) 景泰间,王贤为顺天府尹,尝以柴炭为民病,言於大司空石璞曰:“京民劳疲极矣,今采运夫役与其、保诸郡等,无乃不可乎?”璞默然,为递减之。又惜薪中贵纵其下非法陵府属,叱跪於廷。贤闻,趋至,欲缚其人以闻。主者固谢,乃已。景泰间,再疏乞休。上曰:“年七十,礼当致仕。然京畿亢繁,非尔不治。”英宗复辟之初,顾谓近臣曰:“府尹如贤者,何可得哉?”(《续通典》。 ) 京府官在六年京察例,而复与外察。嘉靖间,应天治中庞嵩谓非体,疏请止之。遂为永制。(《庞嵩传》。 ) 嘉靖四十三年,顺天府尹刘畿言:“提编之弊,逾於正额。臣阅本府所属州县,夏秋两税,额折银不过十万九千有奇。而额外加编,乃至十一万二千六百两有奇。密迩辇毂之下,采办加派之不常,添借劝设之无已,是以大、宛二县有全里逃亡无一丁者,有余二、三户者。今当编均徭之期,宜令各州县官,先将境内丁田核其原额而正其欺隐,差役究其因革而裁其亢滥,然後按丁粮之等第,为赋役之重轻。务使差徭平一,不得额外滥编。”疏入,下所司查核以闻。(《通纪》。 ) ◎应天府 洪武三年八月戊子,改应天府知府为府尹,秩正三品,赐银印。升知府蔺以权为之。(《大政记》。 ) 永乐二年十二月戊寅,上闻中官於应天府私取工匠役之,召府尹向宝等责曰:“尔职牧民,当体国家爱民之意。宦者擅役民,略不之拒,又不以告。以肤百姓作人情,可逃罪乎?今姑宥尔,若复蹈前非,必珠。(《通纪》。 ) 宣德九年正月,应天府邝奏本府与部院各御史礼仪。从之。(《大政记》。 )○僧道录司(元宣政院 ) 洪武元年正月,立善世、元教二院。四年十二月,革。五年十二月,给僧道度牒。六年八月,度僧道九万六千余人。十五年四月,置在京僧录、道录二司,外曰僧纲、道纪。(《史概》。 ) 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上以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为甚。乃诏天下府州县止存大观寺一,僧道并处之。非有戒行通经典者,不得请给度牒。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为尼者。并著为令。(《日知录之余》。 ) 十一年,建神乐观於郊祀坛西,设提点、知观。(《职官志》。 ) 十七年闰十月癸亥,礼部尚书赵瑁言:“自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巳二万九百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